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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集团保险公司可相互代理业务

2010-04-08 12:30:45 阅读6 评论0 字号:

2010年04月08日 07:59国际金融报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

  记者昨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今后,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

  昨日下发的一份《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

  文件强调,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确保服务质量,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最值得关注的是,上述通知还指出,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较为特殊,应予以重点关注。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助理徐晓华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上述文件的出台,无论对于保险公司还是整个保险行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减少铺设新网点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通过文件的形式鼓励保险公司从事中间业务。

  据了解,相互代理主要是指产寿险业务之间的相互代理。以往规定,保险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产、寿险公司之间,以产险公司现有客户营销关系为基础,销售集团公司寿险子公司产品。从实际发展情况看,交叉业务对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有很大贡献。上述文件则将相互代理的范围扩大至集团公司之外,将给消费者提供更大便利。

  但同时,这种模式可能引发的问题依然值得关注,比如,相互代理对营销员及相关培训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同业竞争也会带来冲击。因此,在放开的同时,后续的制度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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