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评价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建设单位欲将两个装置按照联合装置布置,因为没有其他地方了。
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对联合装置这样定义,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 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从定义上理解为两个装置从工艺上能够保证开工停工检修同步进行,按照联合装置处理,其平面布置可按照5.2.1执行。
若两个装置,工艺上略有联系,但从工艺上不能做到同开同停,但从管理上要求同开同停,可否按照联合装置布置?能否通过评审?
如何理解同开同停,主要目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