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法规及规范要求_ 医疗,健康,保健,疾病,ppt文档知识

广安市人民医院 糜建文
一、医院感染定义
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二、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xx技术规范》《内镜清洁xx技术操作规范》《口腔医疗器械xx技术操作规范》《xx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三、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dy}章 总则{dy}条 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xx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 (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xxxx的指导意见; (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五)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九)参与xxxx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对xx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二)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xx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xx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xx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xx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xx. 医疗机构使用的xx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第四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xx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xx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三、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dy}章 总则 {dy}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xx、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dy}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 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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