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同普通财产权一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和民法通则{dy}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对专利侵权采用民事制裁,侵权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和xx影响。
1. 停止侵权行为
按照民法通则{dy}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之一。
专利侵权案件的停止侵权行为,是指停止所有构成侵权和实施专利的行为,即指侵权人应当停止擅自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停止使用其专利方法及使用、许诺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停止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包括间接侵权人停止其诱导、怂恿、教唆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
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送达侵权人后,侵权人不立即停止侵权的,则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后,侵权人期满未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则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赔偿侵权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zg}人民法院根据十来年的实践经验又对上述条款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在2001年6月19日{zg}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的《{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作了更明确的说明。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dy}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xx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以及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或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3. xx影响
xx影响是我国民法通则{dy}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对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这是由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所确定的。
对专利侵权而言,xx影响主要是针对侵权产品质量低劣而损害专利产品在消费者中的信誉而采取的措施。对于这类侵权案件,应当责令侵权人以适当方式在其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xx影响,为专利产品正名。
侵权人xx影响通常是通过新闻媒介(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在其造成损害的范围内发表声明,承认侵权行为,为其低劣侵权产品影响专利产品的信誉表示道歉,并作出不再侵权的保证。
当然,对于一般的专利侵权行为,基本上未影响专利权人信誉的,在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后,就无需再采取xx影响的措施。
{dy}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xx影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