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出租方会计核算探析_纳税服务网官方博客_百度空间
一、融资租赁中出租方会计核算相关问题

  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zd1}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zd1}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zd1}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zd1}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以下简称应用指南附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zd1}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相关教材中的论述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zd1}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对于租赁期开始日出租方的会计核算方法,上述有关表述中有三个关键问题值得推敲:

  {dy},租赁期开始日,是否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长期应收款”科目。尽管租赁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应用指南附录和相关教材表述xx一致,但是笔者认为,初始直接费用不应计入“长期应收款”科目,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应该等于{zd1}租赁收款额,而不是{zd1}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

  第二,租赁期开始日,按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按其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应用指南附录主张采用公允价值而相关教材主张采用账面价值。笔者认为应采用账面价值,理由是,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当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等于其账面价值时,“融资租赁资产”科目将留有余额(此时租赁资产已经转移),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合理。

  第三,租赁期开始日,如何确定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金额。这是分歧{zd0}的问题,也是核心问题。租赁准则和应用指南的文字表述是一致的,用公式表示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zd1}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zd1}租赁收款额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公式1)相关教材的论述用公式表示为:未实现融资收益=({zd1}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zd1}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公式2)由于初始直接费用与其现值相等,故公式1可以简化为公式2,也就是说公式1和公式2的方法是一致的。

  {zd0}的分歧主要在于,如何确定公式2中的{zd1}租赁收款额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现值之和,究竟是等于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还是等于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第13条的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zd1}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zd1}租赁收款额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代入公式2可得到{dy}种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一),用公式表示为:未实现融资收益=({zd1}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但是,根据应用指南附录中的多次阐述,{zd1}租赁收款额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现值之和等于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代入公式2可得到第二种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二),用公式表示为:未实现融资收益=({zd1}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是两种不同的方法,笔者认为。应当采用方法一确定未实现融资收益。以下通过实例,详细说明融资租赁中出租方的核算方法及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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