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进出口包装商检的有关问题(下)_yongtape的空间_百度空间
   十、及标志鉴定的内容

     国际贸易中除散装及裸装货之外,一般货物都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既适合长途运输又适合商品本身性能的包装,同时,在外包装上必须刷上明晰可认的标志,以便在装运、转运、交接等过程中易于识别,防止错运或丢失。

     商品包装大致可分为两种:⑴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大包装,主要作用是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安全,便于运输储存。按包装外形有袋、包、桶、箱、篓等,按包装材料分有纸、棉、麻、竹、木材、塑料、金属等,又有新旧之分此外还有托盘、集装袋、集装箱等集合包装⑵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小包装,是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有美化和宣传商品,便于销售等作用。其种类很多,如适于展览陈列用的直挂式、堆叠式等易于识别的有透明式、开窗式等便于携带或其它用途的有手提式、礼品式、易开式、配套式等还有真空包装、热收缩包装、贴体包装、起泡包装包括新型垫衬物等包装好的商品,可提高商品身价。

     运输包装上必须有包装标志,俗称唛头,实际上唛头只是包装标志的一部分,唛头一般用三角形、圆形、方形等图形或几个英文字母组成。包装标志一般包括生产国名、生产厂、发货港、目地港、收货人、货名、规格、唛头、批号、件号,有关货物的重量、体积,以及指示性标记、警告性标记等。

     指示性标记是根据商品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例如“向上”、“防湿”、“小心轻放”、“防热”、“防冻”、“由此吊起”、“由此开始”、“重心点”等图形标志有的用文字标明“勿用手钩”、“勿近锅炉”等。用以防止货物遭受损害。警告性标记是对易燃、易爆、有毒的商品作出的危险标志,要求清楚明显并印刷在显著的位置。

     包装及标志鉴定就是对进出口商品包装的种类、材料和现状以及包装标志等进行鉴定,证明商品的内、外包装和标志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贸易合同或运输契约的规定相符,出具证书,作为贸易关系人进行交接、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十一、商检部门对出口商品包装的检验办法

     商品包装是保证商品数量、质量完好无损的重要条件之一。我国出口商品由于包装破损严重,每年由保险公司支付国外的货损赔款很多,不仅给国家遭受很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对外经济贸易部曾发出《关于加强出商品包装、防止包装破损的暂行规定》,对生产加工部门、供货部门、装卸运输部门、仓储部门、出口经营部门、以及商检、海关等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在生产收购、运输、储存、检验、出运等各个环节上对出口商品加强对包装的检查管理,严格交接责任制度,坚决堵塞漏洞。

     其中对商检部门要求在抽样、检验品质、鉴定重量、验舱监装、下厂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同时检查包装。对尚未成箱成件的商品执行出口预验时,除应检查包装材料外,在正式出运、查验换证时,必须查验包装质量。对于从内地运抵口岸的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在口岸查验时必须批批查验包装。商检人员应经常深入港区、车站、仓库、货场了解商品的包装情况,如发现包装破损、污染及不符合出口要求的包装,应联系海关,严格把关。商检部门查验包装,应以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和有关产品标准中的包装技术条件为依据出口合同、标准中没有规定具体包装条件的,则以国内购销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为依据。凡不符合出口合同、标准或购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或者包装存在下列各项情况的,不予发证放行:

     ⑴:①箱身塌陷或破烂②应用粘合剂封盖或用胶带封口而未经封盖封口的③粘胶剂或粘胶带粘合力不强,易被揭开重封而不留撕痕的。

     ⑵木箱、木桶:①箱板、木档断折、木档短缺或钉子松脱②打包铁皮和腰箍松弛、断损、脱落、或打包铁皮接头不衔接③箱身、桶身有腐朽板或树皮板④木桶有裂缝或桶塞、桶盖松动脱落。

     ⑶钢桶、塑料桶:①渗漏严重②桶身有裂缝或孔隙③桶盖脱落或被损坏。

     ⑷各种袋子:①缝口松散,包皮破烂,或严重钩损、撕损②捆扎带或绳索断损、松脱、缺道、缝合线断线、脱线或漏缝,以致包件严重变形的。

     ⑸其它异常情况:①货物移动时,箱内货物有晃动或有破碎声响②散把、破包、渗漏或商品外露的③包装严重污染或霉损的④有浸湿痕迹和严重受潮的⑤有腐烂或严重异味的⑥摔坏或破烂的货件⑦需要有指示性、警告性的包装标志,而货件上标志短缺或模糊不清的。

     凡属于上述情况的,须经发件人修补或更换包装后,方能发运出口。有关修补、更换包装的工作,应尽可能在货物运到港区、车站以前进行。如在仓库难以修补、更换或货物已运抵港区、车站后才发生的破损、污染,必须在装船、装车前完成修补或更换包装的工作。

     十二、海运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的有关规定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所用包装容器的生产厂,要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并必须按照《国际海运危规》的要求,组织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包装性能鉴定。申请时应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经商检机构鉴定合格后,工厂应按照报验的、工艺和材质规格组织生产。如有变动,应及时重新申请鉴定。鉴定周期一般为6个月,产品质量稳定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产品质量尚不稳定的,适当缩短周期问题严重的应限期改进。在鉴定周期内,商检机构负责抽查。商检机构根据不同条件和需要,对申请性能鉴定的包装容器,采取逐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验等不同方式,对合格品签发包装性能鉴定结果单。

     危险货物生产厂,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并按《国际海运危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商检机构在接受使用鉴定的申请后,经鉴定合格签发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口经营部门凭商检机构出具的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港务部门凭鉴定结果单安排危险货物装运出口,并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如果货物需分批出运,可由港务部门在鉴定结果单正本上逐批核销。

     外贸合同规定或贸易关系人要求出具包装检验证书时,可凭包装鉴定结果单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换取检验证书。

十三、进口商品发生外包装残损时的处理办法

     海运进口商品发生外包装残损,首先应向外轮理货公司查询和索取有关对外签证,其次要认真查阅海运提单上有无船方收货时的残损批注。如有理货签证或有船方批注,则残损的责任方属于承运人或发货人,有保险的也可能在于保险责任。如无理货签证,又无船方批注,说明残损责任不在于发货人或承运人,则应向港务局商务部门交涉,取得港区或装卸公司的商务记录或其它证明,然后才可把进口到货提取。

     陆运进口商品发生外包装残损,首先应向到达站铁路部门查询,在国境线铁路运输部门交接时有无商务记录或事故记录,其次查看铁路运单上有无残损批注。如有商务记录、事故记录或残损批准,说明进口到货的残损责任在于发货方或国外运输部门。如无上述记录或批注,则进口到货的残损责任在于国内铁路部门,应向国内铁路部门交涉,取得铁路部门签署的商务记录或其它证明,然后才可把货物提取。

     空运、邮运进口货物发生外包装残损,同样应向空运、邮运部门查明造成到货外包装残损的责任界限是属于国外空运、邮运部门,救灾是国外发货人,还是属于国外空运、邮运部门、务须取得空运、邮运部门签署的事故记录或在注明破损的货运单上签收,才可提取货物。

     到货外包装已有残损的,收、用货单位或接运部门必须申请到货口岸商检局办理验残。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可通知人保负责检验。如由国外保险但由人保代理的,也可以通知人保派员到现场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和对外出证。

     到货有残损,收、用货单位在内地,口岸又无代理人的,应由代理接运部门代向中岸商检机构申请验残,由口岸商检机构查明致损原因,分清残损责任,初步检验残损程度后办理易地检验手续,联系到货物的商检机构,在货到后继续进行鉴定工作,鉴定结束后函告具体结果,由口岸商检机构综合结果对外出证。属于上述情况的进口商品,内地商检机构一般不直接接受申请验残。

     十四、包装不良所致的货物残损短缺判定

     包装不良是指运输包装或内包装不良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残损或短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可判断为包装不良:

     ⑴货物包装不符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习惯包装,在正常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

     ⑵货物因包装不良或箱内衬垫、支撑、紧固不妥而引起货物破损、变质、或挥发等。

     ⑶货物系属防潮防震或不可倒置或易碎的,但在外包装上未刷明显的标志,以致货物受损。

     ⑷不应同一箱的货物而混装在一起,又未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因而造成损坏、变质。

     ⑸货物应装在焊封的金属罐听内而没有焊封,以致货物受潮变质或生锈。

     ⑹货物有凸凹不平或突出部位,未采取应有的防护措施而导致碰伤损坏。

     ⑺箱装应有油毛毡、沥青纸等防水防潮措施而没有采用,以致货物遭受水湿损失。

     ⑻箱板、桶板潮湿,经过长途运输后,水分蒸发而木板收缩,造成板间离缝,以致货物渗漏损失。

     ⑼纸箱实装重量超过正常负荷限度,以致破损而造成货物残损。

     ⑽袋装货物,由于缝口不牢、缝线过疏、缝线过紧而崩断,造成大量破包以致货物漏失。

     ⑾箱装用钉过长或钉箱不慎,以致钉破箱内货物而造成残损。

   十五、进口设备的内外包装检验的主要事项

     ⑴检验包装标志。包括运输标志(合同号、发运人及发货人代号、目的港、件号等),指示标志(此处向上、小心轻放,防雨防潮,挂索位置等),警告标志(易燃、有毒等),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⑵检验包装材料(木箱,板条箱,纸箱等),包装方式(裸装、散装、箱装、集装箱等),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⑶检验包装箱外表是否破损、受潮、发霉、变形、重钉、受渍等情况。

     ⑷检验包内装材料,衬垫物料,防潮、防锈、以及防震措施,货物放置、支撑、固定情况等是否良好、合适,有否已破坏或不符合同规定。

     ⑸有残损问题需向外索赔的设备,所有内外包装物料必须妥善存放,待索赔终结后才能处理。

     十六、商检部门对出口商品箱的监管方法

     出口商品包装用纸箱如果质量低劣,出口后就会造成包装破损,影响商品质量,甚至引起索赔事故。近年来,有的商检局已采取措施,对包装用纸箱加强检验和监督管理。

     有的商检局对出口商品包装用纸箱的生产厂实施质量许可证申请,经商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厂进行考核,从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文明生产、产品质量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对符合规定的颁发质量许可证和统一的编号,方准生产出口包装用纸箱。

     生产厂应按照合同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并严格进行检验,不合格的纸箱不得提供作出口商品的包装用。检验合格的纸箱必须出具合格证和纸箱上加盖商检局规定的编号和工厂生产序号,以备检查,并将检验结果、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等情况按月向商检局报告,如有重大质量问题,应随时报告。

     使用出口包装纸箱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包装用箱的验收制度,收购时必须逐批查对检验合格证和生产编号不合格的纸箱不得收购和使用。也不准向未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收购纸箱。

     外贸公司向外省收购的出口商品,如使用当地生产的出口包装纸箱,首次使用时,应报请商检局或其指定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对获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厂,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三次如连续二次发现不合格,或发现将不合格品擅自提供出口用的,应吊销其质量许可证,不准其继续生产出口包装纸箱,使用单位亦不准收购其产品。

     十七、包装材料在计算进口成分时如何处理?

     包装包括在产品价值之内。其本身已成为产品的不可分割部分,除作为包装以外无其它使用价值时,则不计算其进口成份。如果包装超出所装产品的正常形式,除起包装作用外,尚有其本身的使用价值和耐久使用性,则应计算其进口成份。外包装材料一般不计入产品价值。

     十八、出口食品的包装不得含有荧光物质

     由于国外规定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用纸和纸,不得含有荧光物质,一经发现,就要禁止进口。早在1981年国家商检总局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就发过通知,出口水产品所有的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和标签,一律禁止使用含有荧光物质的纸,以保证出口水产品的卫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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