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按照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加工的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其分为五类,见表3.1.3.1。
(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按物品在储存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其分为五类,见表3.1.3.2。
第四节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的选择
一、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在设计新厂房时,要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慎重地选定厂房的耐火等级。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适应。例如,甲、乙类生产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丁、戊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
在层数方面,如果采用的是一、二级耐火等级,因其防火条件较好,可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提出不同的要求。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来说,除生产上必须采用多层者外,{zh0}采用单层建筑,但严禁将甲乙类生产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丙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还是比较大的,虽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但 其层数,按照疏散和灭火的要求,不应超过二层。丁、戊类生产厂房在选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时,可以建到三层,以适应当前中、小城市消防设备的灭火能力。
从减少火灾损失出发,对各类生产的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墙间的占地面积也要有不同的限制,根据火场经验,甲类生产在采用一级耐火等级单层建筑物时,防火墙间的占地面积为4000平方米;多层可为3000平方米。其他类生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占地面积都要符合表3.1.4.1要求。
二、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库房是物资集中的地方,在设计库房时,要按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储存要求,慎重地选择库房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而在此基础上采取其他防火技术措施。《建规》中的具体要求见表3.1.4.2
三、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见表3.1.4.3。
四、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和耐火等级
我国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根据高层民用建筑 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两类。并规定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dy}节 建筑工程总平面布置的一般防火设计要求
一、高层建筑的总体布局
1.与消防站的距离应保证接警5分钟内到达。
2.与其它民用建筑的距离应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
3.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易燃易爆建筑的附近,并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4.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总平面布置时,要求其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便于消防车辆作业和消防人员进入。消防车通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布置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
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宜设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必须设在建筑物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油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⑵锅炉房 、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⑶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⑵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容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设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6.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平方米;
⑵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⑶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⑷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7.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8.高层建筑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不应超过15立方米,当直埋在高层建筑和裙房附近,面向储罐的一面4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燃料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当 采用液化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其总储量不超过1立方米时,可与裙房贴邻建造;总储量超过1立方米、而不超过3立方米时,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10.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 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工业企业总平面布局
工厂、仓库的平面布置,要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地形、周围环境以及长年主导风向等,进行合理布置,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规模较大的工厂、仓库,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储存区)、生产辅助设施区和行政办公、生活福利区等。
2.同一生产企业,若有火灾危险性大和火灾危险性小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
3.注意环境。在选择工厂、仓库地址时,既要考虑本单位的安全,又要考虑邻近地区的企业的居民的安全。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应用实体围墙与外界隔开。
4.地势条件。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火灾威胁;若其必须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设置截挡全部流散液体的防火堤)。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会发生火灾爆炸的工业企业,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方。
对于爆炸物品仓库,宜优先利用地形,如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物的地方,以减少爆炸时的危害。
5.注意风向。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应布置在厂区的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
6.物质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两建筑物或露天生产装置应分开布置,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如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堆或散发其它碳氢化合物的部位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且两者必须不小于100~300米的距离,如制氧流程内设有分子筛吸附净化装置时,可减少到50米。
7.为解决两个不同单位合理留出空地问题,厂区或库区围墙与厂(库)区内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清路面。
8.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不燃烧体密封固定窗。
9.甲、乙类生产和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内。
10.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库房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1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防火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1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
1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门,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第二节 防火间距
为了防止建筑物间的火势蔓延,各幢建筑物之间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是非常必要的。这样能够减少辐射热的影响,避免相邻建筑物被烤燃,并可提供疏散人员和灭火战斗的必要场地。
防火间距是两栋建(构)筑物之间,保持适应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灾时热辐射等的必要间距。
一、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
1.辐射热
辐射热是影响防火间距的主要因素,辐射热的传导作用范围较大,在火场上火焰温度越高,辐射热强度越大,引燃一定距离内的可燃物时间也越短。辐射热伴随着热对流和飞火则更危险。
2.热对流
这是火场冷热空气对流形成的热气流,热气流冲出窗口,火焰向上升腾而扩大火势蔓延。由于热气流离开窗口后迅速降温,故热对流对邻近建筑物来说影响较小。
3.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
建筑物外墙开口面积越大,火灾时在可燃物的质和量相同的条件下,由于通风好、燃烧快、火焰强度高,辐射热强。相邻建筑物接受辐射热也较多,就容易引起火灾蔓延。
4.建筑物内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和种类
可燃物的性质、种类不同,火焰温度也不同。可燃物的数量与发热量成正比,与辐射热强度也有一定关系。
5.风速
风的作用能加强可燃物的燃烧并促使火灾加快蔓延。
6.相邻建筑物高度的影响
相邻两栋建筑物,若较低的建筑着火,尤其当火灾时它的屋顶结构倒塌,火焰穿出时,对相邻的较高的建筑危险很大,因较低建筑物对较高建筑物的辐射角在30度至45度之间时,根据测定辐射热强度{zd0}。
7.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水平
如果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备完整,不但能有效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物本身的火灾损失,而且还能减少对相邻建筑物蔓延的可能。
8.灭火时间的影响
火场中的火灾温度,随燃烧时间有所增长。火灾延续时间越长,辐射热强度也会有所增加,对相邻建筑物的蔓延可能性增大。
二、确定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在实际工程中不可能都考虑。除考虑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外,还考虑到消防人员能够及时到达并迅速扑救这一因素。通常根据下述情况确定防火间距:
1.考虑热辐射的作用。火灾资料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民用建筑,保持7~10米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的建筑物。
2.考虑灭火作战的实际需要。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车也不同。对低层建筑,普通消防车即可;而对高层建筑,则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为此,考虑登高消防车操作场地的要求,也是确定防火间距的因素之一。
3.考虑节约用地。在进行总平面规划时,既要满足防火要求,又要考虑节约用地。在有消防扑救的条件下,能够阻止火灾向相邻建筑物蔓延为原则。
三、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的措施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改变建筑物内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实体防火墙。建筑物的山墙对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影响小,设置的窗户少,可将山墙改为实体防火墙。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适用性不强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等。
四、各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1的规定。
高层用民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2.两座高层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的两座高层民用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米。
4.相邻的两座高层民用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米。
(二)库房的防火间距
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2的规定。
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2.2.2.的要求增加3米,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3.2.2.2的要求减少2米。
2.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3的规定。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2.2.2的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按表3.2.2.3的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2.2.2的规定增加2米。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除外)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
(三)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4的要求
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按上表的规定执行。
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2500平方米,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米,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
4.燃油、燃气锅炉房及单台蒸发量超过4T/h且总蒸发量超过12T/h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表3.2.2.5的防火间距执行。
(四)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5的规定。
2.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5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3.2.2.4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明火地点是指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散发火花地点是指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3.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3.2.2.3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
4.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数座厂房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zd0}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米时,不应小于4米;超过7米时,不应小于6米。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5的规定。
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 类厂房与铁路、道路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米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米
厂外道路路边-------------15米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米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米
第三节 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是供消防车灭火时通行的道路。设置消防车道的目的就在于一旦发生火灾后,使消防车顺利到达火场,消防人员迅速开展灭火战斗,及时 扑灭火灾,{zd0}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
一、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 道。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选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2.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 道。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3.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 道,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时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 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
高层工业建筑(高架仓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 道。
4.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 道或可供消防车 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一个堆场、储罐区的总储量超过表3.2.3.1的规定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 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6m且能供消防车 通行的平坦空地。
5.供消防车取水的xx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 道。
6.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7.消防车 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8.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 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X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X15m。
消防车 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9.消防车道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 道的设置要求
1.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民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 道。当高层民用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 道。
2.高层民用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高层民用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xx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离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宜大于5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X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6.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
7.消防车道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第四节 消防扑救面
为了 在发生火灾时,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声速抢救人员和扑灭火灾,在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总平面布置时,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置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我们把登高消防车能靠近高层主体建筑,便于消防车作业和消防人员进入高层建筑进行抢救人员和扑灭火灾的建筑立面称为该建筑的消防扑救面。作为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扑救面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无论是建筑物底部留一长边或1/4周边长度,其目的都是为了使登高消防车能够展开工作。根据登高消防车功能实验证明,高度在5m,进深在4m以上的附属建筑,会影响扑救作业,因此,必须对附属建筑的高度、进深加以限制。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出口,主要考虑人员从楼梯间进入,尽快到达火层,抢救被困人员,并进行火灾扑救。
2.高层建筑的扑救面与相邻建筑应保持一定距离。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建筑物之间除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外,还要考虑消防车转弯半径及登高消防车的操作要求。
第五章 通风、空调、采暖系统防火及防排烟系统
{dy}节 通风、空调系统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一、 通风、空调系统的类型
通风是将未经处理过的室外新鲜空气送入室内,同时排出室内被污染的空气或用来冲淡室内被污染的空气,借以改善空气,以造成安全、卫生条件而进行的换气技术。
1.通风一般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大类,机械通风一般有下列两种方式:
⑴局部通风。
⑵全面通风。
全面排风系统用以排除建筑内某些部位的被污染的空气。全面送风用于危害空气因素不固定或面积较大,用新鲜空气来冲淡有害气体。
2.按照空调系统的特点,主要分成以下几种形式:
⑴单风道集中式空调系统。
⑵双风道集中式空调系统。
⑶变风量集中式空调系统。
⑷风机盘管空调系统。
⑸诱导式空调方式。
⑹双导管空调方式。
⑺各层机组空调系统。
二、通风、空调系统的火灾危险性
1.穿越楼板的竖直风管是火灾向上蔓延的主要途径之一。
2.排出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如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容易引起爆炸事故。
3.由于排风机与电机不配套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4.某些建筑使用塑料风管,燃烧蔓延快,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危害大。
5.某些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采用可燃泡沫塑料做风管保温材料,发生火灾燃烧快,浓烟多且有毒。
6.风管大多隐藏在吊顶和夹层内,起火不易扑救,往往造成大灾。
三、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一)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1.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
2.排除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进行净化。对于空气中含有容易爆炸的铝、镁等粉尘,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如粉尘与水接触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不应采用湿式除尘器;
3.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宜分组布置,并应与其他一般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4.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生产厂房之外的独立建筑内,且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生产厂房的单独房间内:
⑴有连续清灰设备。
⑵风量不超过15000m3/h、且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
5.有爆炸危险的粉尘、过滤器、管道,均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6.排除、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7.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道宜分层设置,但进入生产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设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8.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燃烧或难燃烧构件之间的填塞物,应用不燃烧的隔热材料。
9.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⑴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⑵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⑶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调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10.防火阀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一经作用,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
易熔片及其他感温元件应装在容易感温的部位,其作用温度应较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时{zg}温度约高25℃,一般可采用72℃。
11.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厕所的机械或自然垂直排风管道,应设有防止回流设施。
12.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通风机开关连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80C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的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烧保温材料。
13.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烧体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和车间隔墙。
(二)对于高层民用建筑
1.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道井内。
3.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⑴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⑵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⑶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⑷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4.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5.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6.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7.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8.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连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第二节 建筑防烟、排烟设施
一、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范围
(一)高层建筑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分类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二)高层建筑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范围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⑵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⑶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⑵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⑶封闭避难层(间);
⑷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三)地下人防工程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范围
1.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⑵避难走道的前室;
2.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⑵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⑶电影放映间、舞台等。
3.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4.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坪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
二、 高层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的自然排烟设施
(一)自然排烟的形式
1.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形式;
2.采用建筑物阳台或凹廊的自然排烟形式
3.采用专用排烟竖井和排烟口的自然排烟形式
(二)、自然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部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平方米;
⑵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平方米;
⑶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⑷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⑸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面积的5%。
2.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3.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三、高层建筑的机械防烟
(一)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设置部位
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各部位有可开启外窗 时,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造成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在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与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排列组合上的多样化,而这两种排烟方式不能共用。为此,将这种组合方式及防烟设施设置的部位分别列于表3.5.2.1。
垂直疏散通道防烟部位设置
二)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设计要求
1.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查表确定。当计算值与查表结果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2.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3.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4.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 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立方米/小时计算。
5.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6.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烟楼梯为40Pa-50Pa;
(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30Pa--25Pa。
7.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8.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9.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第6条的规定要求。
(三)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设置
1.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应采用自垂式百叶风口或常开的双层百叶风口,当采用常开的双层百叶风口时,应在其加压风机的吸入管上设置与开启风机连锁的电动阀。
2.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为现场手动打开或与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打开的常闭百叶风口。
3.机械加压送风机可设置一台或多台。机械加压送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机械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楼梯间的风口截面按楼梯间总送风量的平均值计算,前室的风口截面按前室总风量的50%。
5.前室机械加压送风口宜设置在靠近地面的墙面上。
四、高层建筑的机械排烟
机械排烟的基本原理就是利用排烟风机把发生火灾区域内所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排烟口排至室外。
(一)机械排烟设置的部位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一类建筑和高度 超过32m的二类建筑的下列走道和房间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米,且无直接自然采光或设固定窗的内走道;
2.虽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米的内走道;
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经常有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4.净空高度超过12米及12米以下且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中庭;
5.地上室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设有窗井等采用可开窗自然排烟措施的房间除外)。
(二)设置机械排烟部位的一般要求
1.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不大于6米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立方米/小时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最不应小于7200立方米/小时)。
(2)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zd0}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小时。
(3)中庭体积小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小时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立方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小时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立方米/小时。
2.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 超过30米。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度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度时能连续工作30分钟。
4.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构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5.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采用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其机房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度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7.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9.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0.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第六章 消防供电
一、消防负荷分级
一级负荷系指中断供电在政治和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者;
二级负荷系指中断供电在政治和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级负荷对中断供电没有特殊要求,凡不属于一、二级负荷者均是。
高层民用建筑的负荷等级分为两级。即一类建筑为一级负荷,二类建筑为二级负荷。
1.一级负荷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
2.二级负荷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 罐或储罐区。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百货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三级负荷
除一、二级负荷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等消防用电设备,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二、不同消防负荷等级主电原的供电要求
(一)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的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两个电源间无联系。
2.两个电源间有联系,但符合下列要求:
(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 时受到损坏。
(2)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用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至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
对于特别重要的建筑应考虑一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的严重情况,此时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三电源或自备电源,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
(二)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二级负荷应尽量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电力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 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因此当地区供电条件允许且投资不高时,二级负荷宜由两个电源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供电。如采用电缆时,应敷设备用电缆并经常处于运行状态。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自备发电设备时,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三)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应设有两台变压器,一用一备。
电力负荷按重要程度分级的目的,在于正确反映电力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根据国家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恰当地选择供电方案和运行方式,满足社会的需要。这里必须指出:负荷分级只是相对的,同当时当地电力供应的情况密切相关,而且要从全局出发,考虑到政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