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问题
 什么是建筑物和什么是构筑物,简单的识别方法为就人可以进去活动的就为建筑物,人不可以进去活动的就为构筑物。因为《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使用对象是建筑物而不是构筑物。其次是构筑物该不该进行消防设计(如垃圾房等)。

      广义的建筑物概念是指人工建造的所有建造物,既包括房屋和构筑物;狭义的建筑物仅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指由围护结构组成的能够遮风档雨,供人们在其中居住、工作、生产生活、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如住宅、公寓、宿舍、办公、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等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造物,人们一般不在其中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如烟囱、水井、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筑设计中所指的建筑物通常是指侠义的建筑物。

      知道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概念后我们起码知道建筑物是一定要做消防设计的,因为要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构筑物一般不需要作消防设计,如垃圾房、烟囱、水井、道路、桥梁、水坝等。是不是所有的构筑物都不需要作消防设计呢,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地面停车场和隧道等,功能单一,属于构筑物,一旦发生火灾也会影响到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所以也应该作消防设计,有专门配套的《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和《隧道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1、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
  (1)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3)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
  (4)骑楼不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
  (1)对高度为2.2m以下(含2.2m)的设备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2)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屋面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
             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
             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商业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
        F=(F1×P1%)+(F2×P2%)
        式中:F——核定容积率
              F1、F2——不同性质的建筑容积率
              P1、P2——不同性质的建筑所占比例。
    如同一建设用地内由不同类型的多幢建筑混合而成,应将不同类型的建筑占地面积分别划定后,再以上式核定其各自的容积率。
  (4)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

  4、绿地面积的计算:

  (1)公共绿地包括各级中心绿地、河、湖畔绿地和其它带状、块状绿地,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
  (2)中心绿地与宅旁(宅间)绿地的主要区别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距范围之外。可作为中心绿地,否则作为宅旁(宅间)绿地。
  (3)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
  (4)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为准进行计算。
  (5)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距路边1m,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沿居住区道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6)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计算至红线。

  5、建筑用地面积计算:

   建筑用地面积以福州市城市规划局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面积不得计入。

  6、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b.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
  c.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
  d.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zd0}高差为-5.0m至+12.0m,且开放地面层;
  e.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f.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g.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h.室内或室外开放空间,应是无障碍设计的空间;
  i.室内净高不少于5m。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M——开放空间中对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
           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a.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标高与道路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1.5m 以内(含±1.5m)时,N=1.0。
  b.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1.5m至+5.0m(含+5.0m)或-1.5m至-5.0m(含-5.0m)时,N=0.7。
  c.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5.0m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5.0m至+12.0m时,N=1.0。

  7、建筑间距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8、建筑高度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zd0}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9、沿路建筑高度

  (1)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
       H≤1.5(W+S)(见图五)
       式中:H——为建设允许高度;
             W——为道路宽度;
             S——为建筑退距。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
  a.A≤L(W+S)(见图六)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b.在实际运用中,为了简化作图和计算方法,也可采用下列演化而来的算式和图七的作图方法控制建筑高度。
    A’≤1.5L(W+S)
    式中A’为沿路建筑以1:1(即45度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面积。L、W、S的意义同前。
(见图七)图中斜线部分A’为1:1(即45度)高度角的投影面积;H1、H2、H3为组合建筑各部分实际高度。

  10、建筑高度控制的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大于或等于3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H。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9.1条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对防护措施和防护高度的规定: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建筑》第10.5.3条、第10.5.4条
10.5.3 低于规定要求的窗台(以下简称低窗台),应采用护栏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固定窗作为防护措施。作为防护措施的固定窗应采用夹层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 6.38mm(见本条注)。玻璃边框的嵌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以满足一定的冲撞要求。

注:此玻璃的厚度要求系引自《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中第5.2.2.1条及 5.2.4.1条关于栏杆用玻璃之规定。相当于栏杆的玻璃应为有框架玻璃,即玻璃四周都有窗框料,且固定窗的高度不大于0.9m。此时栏杆的水平荷载由固定窗的横档承受,玻璃本身只作维护用。采用夹层玻璃可使万一玻璃意外破裂不致离框堕落。


10.5.4条 低窗台防护措施的高度应不小于0.8m(住宅应不小于0.9m)。
1 低窗台的防护高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低窗台高度低于0.5m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高度均自窗台面起算;
2)低窗台高度高于0.5m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高度可自地面起算。但护栏下部0.5m高度范围内不得设置水平栏栅或任何其他可踏部位。如有可踏部位则其高度应从可踏部位起算;
3)当室内外高差小于或等于0.6m时,首层的低窗台可不加防护措施。
2 凸窗(飘窗)的低窗台防护高度应最遵守以下规定:
1)凡凸窗范围内设有宽窗台可供人坐或放置花盆等用时,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算起;
2)当凸窗范围内无宽窗台,且护栏紧贴凸窗内墙面设置时,可按低窗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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