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中有关质量要求和验收规定 一、砌体工程施工的基本规定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A432031的规定。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2\1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l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 ) 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二、砌筑砂浆的质量要求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 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 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 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砖砌体工程的要求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 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 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搓,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砖砌体的位置及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A432033的规定。 抽检数量:轴线查全部承重墙柱;外墙垂直度全高查阳角,不应少于4处,每层每20m 查一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10%,但不应少于3间,每间不应少于2处,柱不少于5根。 四、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的要求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 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小砌块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长度 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搓,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