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4 18:12:57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如果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如果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国税函[2008]828规定执行。
二、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所谓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由此可见,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是征收营业税的前提,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是例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本企业自用、样品等行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未取得货币、货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又不存在着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所以,对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视同销售,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由此可见,对开发的商品房转为自用或出租等,不论是否办理产权,只要产权没有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