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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律师:煤层气对外合作政策的法律解读

2010-04-06 08:34:32 阅读13 评论0 字号:

    据国家能源局相关专家分析介绍, 我国煤层气地质储量近40万亿立方米,其中可采资源量10多万亿立方米。此外,我国的煤层气资源不仅总量上存在优势,而且在区域分布、埋藏深度等方面也利于规划开发。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利好政策,鼓励企业勘探开发煤层气资源。但是,由于国家资金投入、技术等多方面的问题,相较国外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澳大利亚等已经在煤层气勘探开发领域已经积累大量经验的国家,我国的煤层气勘探开发进展比较缓慢。

鉴于此,吸引国外资金和成熟技术以促进国内煤层气产业的规模化,对于中国煤层气产业发展来说无疑是一种较好的思路。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政策,并结合做过的几个煤层气合作项目,笔者在下文对我国的现行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煤层气对外合作政策介绍

尽管根据{zx1}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94号),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作为试点开展煤层气的对外合作。但是,从目前来看,上述文件仅仅是从理论上已经打破了中联煤在煤层气领域的对外合作专营权。因为,直到如今,国务院尚未指定任何其他企业开展煤层气对外合作,商务部和发改委亦尚未批准一家试点企业。从这一点来看,目前有权开展煤层气对外合作的企业仍然仅有中联煤一家。

据报道,截至2007年底,中联煤共与20家外国公司签订了30个煤层气资源对外合作产品分成合同,合作区总面积达35000平方公里,对外合作项目累计完成各类钻井400多口,完成总投资3亿多美元。其中,外方多为诸如雪佛龙、格瑞克、壳牌这样的大型能源巨头。

对于煤层气对外合作的方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单纯从法律上来讲,外方同中联煤既可以成立合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合作企业。不过,在实践中,煤层气的对外合作主要参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模式,即中外双方并不成立实体,而仅仅签订一个产品分成合同(PSC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合作。

二、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整体特征

产品分成合同实质上就是一个合作协议,同普通合作协议的显著区别在于:双方不是直接分配货币形式的利润,而是约定将开发出来的产品依照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作为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应获得的实物报偿。至于,产品是否销售出去,销售后能否收回成本、获得利润,均由合作各方自己负责。

对于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而言,通常是外方承担勘探阶段的全部费用。如果届时在合同区内发现了煤层气,则由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投入开发费用并分享收益;如果届时在合同区没有发现任何煤层气,则前期勘探费用的投资风险xx由外方承担。

三、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主体要求

既然中外合作的合同,那么合同主体必然是中外双方。根据上述所论,由于目前国内只有中联煤享有煤层气对外合作的专营权,因此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中方只能是中联煤。不过,鉴于近期中石油从中联煤中分出来的申请极有可能得到国资委批准,从而带走部分已经对外开展合作的煤层气区块,且如果商资函[2007]第94号文中提及的煤层气对外合作试点企业被批下来的话,那么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中方就不止中联煤一家了。

2007年之前,法律并没有对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外方作出明确的准入门槛。不过,鉴于勘探阶段的高成本以及高风险,在实践中,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外方主要是国外比较大型的能源企业,如前文提及的雪佛龙、格瑞克、壳牌,但也不乏一些其他中小型国外投资者,如美国远东能源、加拿大维罗纳开发、特拉维斯特能源等。不过,根据商资函[2007]第94号文,作为煤层气合作对象的外国企业至少有5年以上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从业经验,并且具备国际先进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及相应的技术队伍以及组织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管理能力,还要有良好的资信和充足的资金。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外方进入中国煤层气市场的门槛。

四、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简介

从语言到形式,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都具有典型的英文合同的特征。笔者揣测,这是因为早期对外合作过程中,合同范本是由外方草拟提供的,而现行有效的合同则是在此基础上由双方不断谈判修改的结果。

笔者接触过的几份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主要条款数量以及内容相差无几,主要不同均是结合合同区的不同情形所作出的些许调整。下面,笔者根据最近向一家外国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审查过的一份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为例,简单介绍一下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条款构成。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主要分为三部分:前言、正文和附件。

(一)前言

合同前言部分,主要是对合同的中外双方存在、双方合作意愿以及整个项目的背景做一个基本介绍。这是英文合同的必备条款。

(二)正文

正文一般将近三十多条,每条下面还有许多具体的子项条款。

{dy}条是定义条款,将合同正文中出现频率较高或者比较重要的所有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这是正确理解合同正文条款含义的关键。

第二条是合同宗旨条款,主要对合同签订的目的以及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进行概括。

第三条至第五条主要是对合同期限、合同区块及其退出作了规定。其中,合同期限在整个合同中都是十分重要的内容,该期限直接影响着外方投资义务的时间以及能否收回成本。通常,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勘探期,开发期和生产期三个阶段。

第六条是关于{zd1}勘探工作以及资金投入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合同外方义务。

第七条规定,中外双方将成立以及个联合管理委员会,并对其职责进行明确。

第八条是关于作业者的内容。通常的煤层气项目中的外方由两方组成,即作业者和非作业者,当然二者可以是同一方。

第九条主要规定了中联煤在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期间需要履行的相关协助义务。

第十条规定了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项下的工作和预算安排以及修改程序。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为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重点内容,主要规定了煤层气商业价值的确定标准,并对煤层气的生产和分配、以及煤层气的质量、数量、价格和去向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涉及到产品分成的计算公式,专业性较强。不过,据笔者了解,截至到目前为止,尚未有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进入到正式的商业开发销售阶段。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外方必须优先使用中国人员、物资和服务,并且有义务对中方人员提供培训并转让相关技术。这是中国政府对外开放煤层气领域的初衷之一。

第十七条至十八条,对于煤层气勘探开发过程中获取的资产和资料所有权的归属以及作业者作业过程中的会计审计费用的安排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产品分成合同对税收、保险、保密、合同转让、环境保护和安全等事项分别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至三十条主要对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生效和执行、纠纷解决、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合同语言等内容作出一般性约定。

(三)附件

根据每个煤层气项目的不同,合同附件的数量和内容也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双方会把合同区块的地理位置及其坐标图、会计审计程序、相关人员费用安排以及资料保管等事项作为附件专门加以规定,其中以会计审计程序和相关人员费用安排最为重要。

五、结语

伴随着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进一步开放,笔者认为国家将会出台更多关于煤层气对外合作的政策,甚至在不久的将来会允许国外投资者独资进入煤层气勘探开发领域,让大家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蔡英杰,法学硕士,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能源法律研发主管。 版权所有: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联系电话:010-5869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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