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教授“xx”,李博士无理_刘仰_新浪博客

    最近,有一个“大学教授xx案”引起了一些反响。事情大概情况是,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某因“聚众淫乱罪”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起诉。几天后,4月7日,该案将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之前,有两位国内xx的性学专家站出来,公开声援马教授,认为应该判其无罪。其中以李银河博士的态度最为鲜明。在讨论此事之前,先做一个说明,该案最初报道的时候,根据当事人的网名,报道用了“王教授”这样的字眼。随着报道的深入,,55岁的马尧春。因此,本文一律用“马教授”来称呼。其他评论文章中的“王教授”,其实就是“马教授”,相信读者能理解。
    李银河先生在自己的博客上先后发表了两篇文章,要求认定马教授无罪。李银河先生认为,对马教授的判决结果,是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检验。如果马教授无罪,中国的人权状况就是改善;如果马教授有罪,中国的人权状况就是恶化。在庭审临近的时候,4月3日,李银河先生再次发表博文《惩罚换偶,世界罕见》,文章说到:“世界各国都没有惩罚换偶活动的法律。不夸张地说:惩罚换偶的法律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而且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惩罚换偶则将大大给我们国家的形象抹黑,好像我们还是一个不开化的野蛮国家。爱国的朋友们,大家起来保护国家的形象,保护涉案人员的人权。”李银河先生将这个案件拔到了比较高的程度。
    首先说一个细节。媒体最初在报道马教授事件时,用的是“xx”。李银河先生改了,没有用“xx”,而用了“换偶”。事实上,到底是“xx”还是“换偶”,与马教授的具体情节有关。媒体报道说,马教授在西元2002年第二次离婚后就一直单身,没有结婚。此后,与马教授有xx往的女性大都是同居或一夜情。因此,这一事件本质上不属于“xx”。至于是否用“换偶”来定性,本人也有异议。“配偶”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丈夫或妻子(多用于法令文件)”。因此,配偶应该是合法婚姻中丈夫与妻子的互称。既然马教授二次离婚后没有再结婚,因此,与马教授交往或交换的女性,至少不是他本人的配偶,最多是别人的配偶。所以,“换偶”这个词,在我看来也不准确,叫做“换性对象”比较合适。这让我想起“xx”这个词或这种行为刚在中国出现时,我听到的一句话——有人说:这好啊,我带一个xx去同他们换!虽然这句话不一定适合马教授,但从媒体报道上看,马教授的确有过类似的遭遇。
    马教授加入网上的单身俱乐部,想参与“换性对象”,别人嫌他总不把自己的老婆带来,马教授说,他骗对方说,自己的老婆在外地。但是因为马教授总是不带自己的“老婆”,别人便不接纳他,他便自己建了一个QQ群,共加了190多名网友。我们现在不知道,那些参与所谓“换偶”活动的人,到底有多少是真正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到底有多少是像马教授一样,骗别人说自己有老婆,而事实上只是“同居”。我们也不知道马教授建QQ群,是否像当年风靡股市的“带头大哥”一样要收费。我从媒体报道上看到,参与这一“换性对象”活动的人,至少与马教授交往的女性中,有几个属于精神不正常,或有严重的抑郁症,或有精神病。连马教授自己也称,他正是因为“换性对象”或同居,才转移了注意力,没让自己精神病发作。按照我国法律,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夫妻关系以外的性关系,都属于强奸。因此,对于马教授“换性对象”一案,我认为,马教授此案中涉案的22名成员是否有罪,适合怎样的罪名,应由法院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对于李银河先生呼吁判决马教授无罪,我觉得有罪无罪还在其次。李银河先生的呼吁中,最无道理的是,他拿国外的标准来要求中国——因为国外没有惩罚“换偶”,中国如果惩罚“换偶”就是侵犯人权,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就是给中国的“国家形象抹黑”。我认为,这种评判逻辑很无理。我们知道,国外各个国家在很多事物上标准并不一致,如果李银河先生的这种逻辑能够成立,中国将无所适从。首先,以“换偶”来说,国外200多个国家,并不都是没有惩罚。其次,国外有的允许民众持枪,有的不允许,按照李银河先生的这一逻辑,中国怎么办?以李银河先生主张的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来说,国外也不都是一个样子,按照以国外标准为准绳的逻辑,中国怎么办?因此,马教授是否有罪暂且不说,因为国外无罪,中国就必须判无罪,这种逻辑不能成立。这种逻辑如果成为必然,并在中国畅通无阻,势必导致这样的结果:只要国外有,中国就必须有;只要国外无,中国就不能有。如此一来,中国将晕头转向,中国社会将陷入一片混乱。到那时,不知道究竟是谁在给中国形象抹黑。李银河先生呼吁“爱国的朋友们,大家起来保护国家的形象”,此话说的是没错。然而,真正爱国,真正要保护自己国家的形象,就应该从本国实际出发,独立自主地做出符合自己现实的决定,而不是动辄拿国外如何如何来削足适履地强求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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