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4 11:55:47 阅读3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1)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2010年稀有金属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指令性生产计划
来源:工业和信息部原材料工业司 日期:2010-03-29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0-03-18
2010年稀有金属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指令性生产计划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对稀土、钨、锑、锡、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研究确定了2010年稀有金属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指令性生产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好本省(区、市)相关指令性生产计划: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为各省(区、市)稀有金属生产的上限指标,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下达的计划指标认真将计划分解落实到企业,不得额外增加指标和超计划生产。
二、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应下达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企业。其中,矿山企业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冶炼企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达到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标准要求。计划指标要向重点企业倾斜。下达矿产品计划时,应征求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协调好冶炼分离企业生产所需的矿产品,做好矿山、冶炼分离生产相互衔接工作,把计划落到实处。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稀有金属生产计划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责任。要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生产,超计划生产等问题。配合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开采和生产行为。
四、建立统计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情况。落实专人负责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计划执行情况监管,及时掌握本地区稀有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生产情况。按照我部稀有金属生产统计报表制度(另行通知),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请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按以上要求认真做好稀有金属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请于4月30日前将计划分解和落实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人:黄瑜 冯猛
联系电话:010-68205580(含传真)
附件:2010年稀土生产指令性计划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2010年稀土生产指令性计划表(单位:吨)
2.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来源: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 日期:2010-03-16
国土资发〔2010〕30号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的规定,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9〕165号)的有关要求,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以及市场需求趋势等因素,国土资源部决定,继续对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2011年6月30日前,原则上暂停受理新的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0000吨,其中主采指标66480吨,综合利用指标13520吨。锑矿(金属量)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0000吨,其中下达各省(区)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9520吨;综合利用30480吨暂不下达各省(区)。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9200吨,其中轻稀土77000吨,中重稀土12200吨。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于2010年4月底前将指标分解和落实情况报部。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签订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
四、2011年6月30日前,除下列情况外,暂停受理新的钨、锑和稀土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全国使用中央地质勘查资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钨、锑和稀土矿勘查的项目,已经纳入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并经部批准的,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申请,按计划设置探矿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未明确安排的,由相关省厅编制专项勘查规划和探矿权设置年度计划,报部批准后,再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提出勘查登记申请。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得与企业资金拼盘,勘查完成后作为矿产地储备,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的向社会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
(二)按照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整合矿区,已有采矿权、探矿权需要整合的。
(三)已有矿山企业确因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正常生产,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
(四)根据中央有关的区域经济扶持政策,部与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需要予以支持的建设项目。
五、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组织开展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检查。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О一О年三月四日
附件:2010年全国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3.商务部关于下达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dy}批工业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日期:2010-03-02
商贸函[2010]106号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现下达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工业品{dy}批一般贸易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内外资企业统一管理的指导原则,2010年{dy}批焦炭、稀土出口配额安排应依据各企业2007年-2009年1至10月份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和2008年度出口供货量进行计算。其中,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出口供货量以经行业复核的向外贸流通企业供货数量为准。
二、根据内外资企业统一管理的指导原则,2010年{dy}批钨、锑、白银出口配额安排应依据各企业2007年-2009年1至10月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产量进行计算。其中,出口数量和出口金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产量以经行业复核的企业内销数量与出口数量之和为准。
三、为尽快下达配额,本次计算仅代入外资企业海关统计出口数据。下一步,在各企业提供出口供货数据或产量数据后,商务部将尽早开展2010年第二次配额分配工作。在第二次分配过程中,将全年配额总量代入公式统一计算内外资企业全年应得配额,减去{dy}次下达数量后,作为第二次应得配额数量,以确保对各类企业给予公平待遇。
四、请各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外资企业提交相关材料,于3月31日前汇总报送至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报送材料请参照商务部2009年第94、95、96号公告的相关要求,也可向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咨询。联系电话:010-85692815(焦炭、锡)、010-85692829(钨、锑、稀土)、010-85692819(白银)、010-85692816(综合)。
请各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密切跟踪企业{dy}批出口配额使用情况,并及时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外资司)。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dy}批一般贸易工业品(稀土)出口配额安排表
商 务 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dy}批一般贸易工业品(稀土)出口配额安排表
4.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日期:2010-01-11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125号
【发布日期】2009-12-25
【实施日期】2010-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9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xx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二、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除对港、澳、台出口xx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外,其他地区禁止出口;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四、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以外,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石蜡,进口含白银货物(银粉、未锻造银等及银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复出口白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其中,白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凭商务部批件核发,发证部门加验商务部批件。
(四)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申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关于加工贸易项下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按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第3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条第(一)、(二)、(三)、(四)款所述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但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如《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当年12月31日,经营者应在原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换发新一年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注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重新签发新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附件2第1-28种)中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由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本条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九、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产品须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产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十、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本目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稀土类)
2、2010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稀土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稀土类)
海关商品编号 |
货物名称 |
单位 |
2530902000 |
稀土金属矿 |
千克 |
2612200000 |
钍矿砂及其精矿 |
千克 |
2805301100 |
钕 |
千克 |
2805301200 |
镝 |
千克 |
2805301300 |
铽(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11 |
金属镧(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12 |
金属镨(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13 |
金属钐(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14 |
金属铕(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15 |
金属钪(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16 |
金属钇(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21* |
颗粒<500μm的铈及其合金(含量≥97%,不论球形,椭球体,雾化,片状,研碎金属燃料;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29 |
其他金属铈(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90 |
其他稀土金属(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2100 |
电池级的稀土金属、钪及钇(已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2900 |
其他稀土金属、钪及钇(已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46101000 |
氧化铈 |
千克 |
2846102000 |
氢氧化铈 |
千克 |
2846103000 |
碳酸铈 |
千克 |
2846109010 |
氰化铈 |
千克 |
2846109090 |
铈的其他化合物 |
千克 |
2846901100 |
氧化钇 |
千克 |
2846901200 |
氧化镧 |
千克 |
2846901300 |
氧化钕 |
千克 |
2846901400 |
氧化铕 |
千克 |
2846901500 |
氧化镝 |
千克 |
2846901600 |
氧化铽 |
千克 |
2846901920 |
氧化铒 |
千克 |
2846901930 |
氧化钆 |
千克 |
2846901940 |
氧化钐 |
千克 |
2846901950 |
氧化镨 |
千克 |
2846901970 |
氧化镱 |
千克 |
2846901980 |
氧化钪 |
千克 |
2846902100 |
氯化铽 |
千克 |
2846902200 |
氯化镝 |
千克 |
2846904100 |
碳酸镧 |
千克 |
2846904200 |
碳酸铽 |
千克 |
2846904300 |
碳酸镝 |
千克 |
2846901991 |
灯用红粉 |
千克 |
2846901999 |
其他氧化稀土(灯用红粉除外) |
千克 |
2846902800 |
混合氯化稀土 |
千克 |
2846902900 |
未混合氯化稀土 |
千克 |
2846903000 |
氟化稀土 |
千克 |
2846904800 |
混合碳酸稀土 |
千克 |
2846904900 |
未混合碳酸稀土 |
千克 |
2846909000 |
稀土金属、钇、钪的其他化合物(铈的化合物除外) |
千克 |
注:标有“*”的货物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20号公告执行
2010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稀土类)
海关商品编号 |
货物名称 |
单位 |
2530902000 |
稀土金属矿 |
千克 |
2612200000 |
钍矿砂及其精矿 |
千克 |
2805301100 |
钕 |
千克 |
2805301200 |
镝 |
千克 |
2805301300 |
铽(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11 |
金属镧(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12 |
金属镨(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13 |
金属钐(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14 |
金属铕(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15 |
金属钪(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16 |
金属钇(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21* |
颗粒<500μm的铈及其合金(含量≥97%,不论球形,椭球体,雾化,片状,研碎金属燃料;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29 |
其他金属铈(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1990 |
其他稀土金属(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2100 |
电池级的稀土金属、钪及钇(已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05302900 |
其他稀土金属、钪及钇(已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 |
千克 |
2846101000 |
氧化铈 |
千克 |
2846102000 |
氢氧化铈 |
千克 |
2846103000 |
碳酸铈 |
千克 |
2846109010 |
氰化铈 |
千克 |
2846109090 |
铈的其他化合物 |
千克 |
2846901100 |
氧化钇 |
千克 |
2846901200 |
氧化镧 |
千克 |
2846901300 |
氧化钕 |
千克 |
2846901400 |
氧化铕 |
千克 |
2846901500 |
氧化镝 |
千克 |
2846901600 |
氧化铽 |
千克 |
2846901920 |
氧化铒 |
千克 |
2846901930 |
氧化钆 |
千克 |
2846901940 |
氧化钐 |
千克 |
2846901950 |
氧化镨 |
千克 |
2846901970 |
氧化镱 |
千克 |
2846901980 |
氧化钪 |
千克 |
2846902100 |
氯化铽 |
千克 |
2846902200 |
氯化镝 |
千克 |
2846904100 |
碳酸镧 |
千克 |
2846904200 |
碳酸铽 |
千克 |
2846904300 |
碳酸镝 |
千克 |
2846901991 |
灯用红粉 |
千克 |
2846901999 |
其他氧化稀土(灯用红粉除外) |
千克 |
2846902800 |
混合氯化稀土 |
千克 |
2846902900 |
未混合氯化稀土 |
千克 |
2846903000 |
氟化稀土 |
千克 |
2846904800 |
混合碳酸稀土 |
千克 |
2846904900 |
未混合碳酸稀土 |
千克 |
2846909000 |
稀土金属、钇、钪的其他化合物(铈的化合物除外) |
千克 |
注:标有“*”的货物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20号公告执行
5.商务部下达2010年{dy}批一般贸易稀土出口配额
日期:2010-01-0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贸函[2009]147号
【发布日期】2009-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下达2010年{dy}批一般贸易稀土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dy}批稀土出口配额下达给符合2010年稀土出口配额申领条件的企业。配额安排主要依据各企业2007年-2009年1-10月份的出口实绩。为体现向生产企业倾斜的原则,配额安排适当参考生产企业2008年度出口供货量。
二、请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企业,同时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相关问题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10年{dy}批一般贸易稀土出口配额安排表
序号 |
公司名称 |
配额数量(吨) |
|
合计 |
16304 |
1 |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784 |
2 |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
1182 |
3 |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江苏公司 |
726 |
4 |
广东广晟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 |
518 |
5 |
常熟盛昌稀土冶炼厂 |
337 |
6 |
江苏卓群纳米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
248 |
7 |
江西金世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374 |
8 |
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 |
1504 |
9 |
江西南方稀土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629 |
10 |
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
601 |
11 |
赣州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36 |
12 |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469 |
13 |
益阳鸿源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
837 |
14 |
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 |
1659 |
15 |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350 |
16 |
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069 |
17 |
乐山盛和稀土科技有限公司 |
1102 |
18 |
阜宁稀土实业有限公司 |
477 |
19 |
山东鹏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986 |
20 |
赣县红金稀土有限公司 |
239 |
21 |
徐州金石彭源稀土材料厂 |
374 |
22 |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
304 |
某企业应得配额=此次下达配额量×〔0.78×(A1+A2)+0.22×A3〕
A1=(各企业近三年出口数量÷全国出口总量)×0.9权重
A2=(各企业近三年出口金额÷全国出口金额)×0.1权重
A3=生产企业2008年出口供货量÷各生产企业出口供货总量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