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_工程 ...
福建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民用
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暂行)
{dy}章 总则
{dy}条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我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的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从业人员、爆破作业活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分别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专门对外提供爆破施工、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服务的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分为ABCD级及D级以下五个级别,可承担许可级别及以下级别的爆破作业;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从事特种爆破作业。其中ABC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从事爆破施工、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各项爆破服务;D级及D级以下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提供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服务,不得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设施等附近实施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重要财物安全的复杂环境爆破作业,不得从事一次起爆药量1吨以上的大型爆破作业。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分为一般土岩和特种爆破作业(指从事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高温爆破等爆破作业活动)单位两类,不实行分级管理,只能进行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
第四条 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分别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高、中、初三个级别,爆破员不分级别。爆破作业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级别及以下级别的爆破作业,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可以承担爆破员、爆破安全管理员职责。
爆破安全管理人员、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须经资格考核认定,分别取得《爆破安全管理员资格证》和《民爆物品仓库保管员资格证》,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申请由省公安厅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
(二)本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评估证明;
其中:A级爆破作业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评估价值不少于800万元,B级爆破作业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评估价值不少于500万元;C级爆破作业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评估价值不少于200万元,D级爆破作业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评估价值不少于100万元,D级以下爆破作业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
(三)与其申请爆破作业等级、作业范围相适应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复印件;
其中:A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级不少于5人,中级不少于7人)、爆破员不少于20人,技术负责人须是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并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B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不少于3人,中级不少于5人)、爆破员不少于12人,技术负责人须是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并独立主持过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C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不少于1人,中级不少于3人)、爆破员不少于8人,技术负责人须是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并独立主持过C级以上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D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资质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D级以下爆破作业单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均不少于3人。
(四)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及证明其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并复印件;
(五)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申请ABCD级爆破作业单位的,还应提供近5年内本单位单独承担过本次申请级别下一级别3项爆破作业的证明材料。申请D级以下级别爆破作业单位的,还应提供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建筑设计人员或高、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计图纸。
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省公安厅治安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本证有效期4年。ABC级的使用范围不限,D级的使用范围为本单位注册地设区市行政区域,D级以下的使用范围为本单位注册地县级行政区域。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申请由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
     (二)《采矿许可证》或其他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建筑设计人员或高、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计图纸(仅从事特种爆破作业的可提交现场安全有效设施证明材料,不必提交仓库设计图纸);
     (四)符合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专用车行驶证并复印件(需要运输的);
     (五)初级以上(含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安全管理员、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员各2人以上的名单及许可证、资格证件并复印件(爆破安全管理员、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员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可以缓后补齐,但补齐前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结合办理民爆物品购买许可予以查验);
     (六)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及证明其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并复印件;
     (七)爆破作业说明书(含施工组织、安全警戒内容);
     (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本证有效期4年。短期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本证使用范围为申请单位爆破作业合法性证明材料确定的地域。
第三章 爆破从业人员许可和资格认定
     第七条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工程技术人员)》的申请,由省公安厅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所在民爆从业单位或工程建设、建筑、采矿等相关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并复印件;
   (三)个人资历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安全管理员资格证》)并复印件。申请初级的,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取得《爆破安全管理员资格证》或《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并从事相应爆破工作二年以上,或取得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的xxx书、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二年以上。申请中、高级的还须分别取得初级、中级《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工程技术人员)》和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申请中级的,必须从事爆破工作5年以上;申请高级的,必须从事爆破工作8年以上;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从事爆破作业或相关工作的时间、经历、业绩情况,从事爆破作业的应附主要爆破设计书等业绩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省公安厅治安部门将及时汇总安排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工程技术人员)》。本证有效期4年,使用范围不限。
     第八条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的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所在民爆从业单位或工程建设、建筑、采矿等相关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并复印件;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四)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并复印件;
     (五)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安全、法制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情况说明;
     (六)申请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考核,并在10日前将考核相关事项通知申请人。经考核合格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本证有效期4年,使用范围不限。
     第九条 《爆破安全管理员资格证》、《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员资格证》的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爆破安全管理、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并复印件;
     (三)申请人所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复印件;
     (四)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并复印件;
     (五)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安全、法制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情况说明;
     (六)申请人身份证并复印件。
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应及时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资格考核认定组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及相关事项应在10日前通知申请人。通过考核的,由资格考核认定组颁发《爆破安全管理员资格证》或《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员资格证》。本证监盖设区市公安局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方为有效,有效期4年,使用范围不限。
     第十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申请人户籍不在我省的,须由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户籍在我省的,通过《刑侦综合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省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我省爆破作业单位、省内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单位的,需经省公安厅治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继续从事爆破作业。
     第十二条 爆破员、爆破安全管理员、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员变换爆破作业单位,应到新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理变更签注。

第四章 爆破作业许可

     第十三条 在城市(主要指城区)、风景名胜区(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实施的爆破作业和爆区周围500米范围内有重要工程设施(指文物保护对象,用于生产、储存、输送水、电、气的管线、场站及相关设施,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及传染性菌种、毒种生产、储存、使用场点,公路、铁路、港口、码头、车站;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办公楼、厂房、居民楼等)的爆破作业,由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并审查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复杂环境爆破作业申请表;
     (二)爆破作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准予本项工程建设的证明材料以及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并复印件;
     (五)《爆破设计书》、《安全警戒方案》审批人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复印件;
     (六)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负责评估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复印件;
     (七)安全监理合同及安全监理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复印件;
 如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符合安全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下达批准通知书,并抄送(随附主要申请材料)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经批准的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须在施爆5日前,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爆破准确时间,并按规定申请购运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退剩余的爆破器材,在3日内将爆破情况报告所在地设区市和县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只能承当许可级别及以下级别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对不负责任、违反规程实施的评估和监理,出现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及时查处并降低或取消爆破作业资质。
     第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利用xx混装车或现场人工搅拌xx提供现场装药,以及加工专用于填充爆破硐、孔的混合辅助爆炸物(不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之列)的,应当经省公安厅治安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安全性评价。经评价合格的,方准提供现场装药。现场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或加工的爆破混合辅助爆炸物,严格限于本项工程使用,严禁倒卖他人或供应其他工程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设施附近以外的爆破作业活动不须审批,公安机关应通过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环节对该类爆破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管,在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时,应认真审核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及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用途等说明材料,以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使用和管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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