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后在医院死亡也许是正常的,不正常的是医生(医院)与药品说明书(药典)之间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使得本来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
用药剂量引发争议
□ 何凤舞 重庆市报道
5个月大的幼儿因“左小腿蜂窝组织炎”入院xx后死亡,家属发现医院对孩子的用药剂量比规定加大了8倍,而用药间隔时间却只有规定时间的1/24!而医院则声称,这些药品说明资料xx不能作为实际诊疗的依据。因此,人们也就难以看到这场争议的终点。
2009年1月7日,孩子家长重庆市铜梁县永清乡的唐荣和王燕夫妇说,医院不负责任导致自己的儿子死亡。而医院在给《百姓》编辑部的书面回复中称,医院没有责任。
五月孩童命殒医院
去年6月6日下午3点左右,唐华骏因左小腿有一小块紫色伴随发烧急诊进入重庆儿童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小腿蜂窝组织炎。
唐华骏的入院检查中,除了左小腿外侧可见一小块皮肤xx、中央呈紫色及一个未破水疱外,没有其他异常。在当日的临床护理记录单上,称“患儿精神尚可,反应好,哭声大,循环可”。
唐荣说,入院检查时一切正常,怎么会在短短的时间内突然死亡呢?而且,几个月了,医院一直没有告诉家属关于孩子的死因。
直到后来,患者家属在医院复印病历时,才看到唐华骏的出院诊断记录上写的是:左小腿蜂窝组织炎、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呼吸系统功能衰竭、循环系统功能衰竭。
在唐荣及家人眼里,孩子的突然死亡肯定有突然致死的原因。
用药剂量之争
6月12日和25日,唐荣两次前往重庆儿童医院复印孩子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希望能查出孩子死亡的真相。
盐酸异丙嗪注射液。一种xx的用药剂量成了孩子死亡的争议焦点。
唐荣认为,孩子的死直接原因就是医院使用异丙嗪过量。他说,根据盐酸异丙嗪注射液的用法用量说明,小儿抗过敏,每次按体重每公斤只能用0.125毫克,每4~6小时一次。
唐华骏只有8公斤,也就是说,4~6小时内只能用1毫克。而医院的一份长期医嘱资料上却显示:医生为唐华骏开具的xx中,共三次有盐酸异丙嗪注射液,分别是8毫克。有的间隔时间竟然只有9分钟!
在这些长期医嘱资料上,三次xx的医生都是刘国斌,异丙嗪注射液剂量为8毫克。时间分别是:6日15:48分,6日16:37分,6日16:46分。其中,前两次注明有执行者莫霖的名字。
唐荣说,异丙嗪过量可以抑制呼吸,表现为气急或者呼吸困难,心率加快,肌肉痉挛等症状。而唐华骏的死亡原因中正好出现呼吸系统功能衰竭,而且,在对唐华骏的护理记录中,也记录有“患儿反应差、心率快、呼吸快、呼吸困难”等症状。
在盐酸异丙嗪注射液说明书中,有这样的说明:小儿常用量里包括抗过敏、抗眩晕、止吐、xx催眠等四项救治内容,不同的xx目的有不同的剂量。
“我们的小孩是按抗过敏xx的,每次只能按体重每公斤用0.125毫克的剂量,”唐荣拿出自己的证据——重庆儿童医院的临床护理记录单,上面的确显示:患儿入院后进行静脉xx、抗过敏等对症xx。
11月7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重庆儿童医院的代理人法庭上称,唐华骏的死亡是因为病情加重,进入重症室抢救无效后死亡,与盐酸异丙嗪注射液的使用无关,医生按照临时医嘱的剂量执行的,没有按照长期医嘱的剂量执行。
管理混乱涂改病历
“没有出现这次医疗纠纷,我跟很多患儿家长一样,不知道医院的管理竟然如此混乱,是这样极端不负责任。”唐荣说,孩子死亡后,医院提出给予2.5万元的经济补偿,虽然家里经济条件不好,但补偿遭到他及家人的拒绝。
唐荣的选择是,一纸诉状将重庆儿童医院告上法庭。
他说,医院应该为管理混乱、乱改病历等不负责任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我的孩子入院时诊断是左小腿蜂窝组织炎,而在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上,却写成入院诊断左小腿蜂窝组织炎、败血症。”唐荣说,医院在出现医疗纠纷后,企图掩盖事实真相,添加、伪xx的病历资料。
“医院事后还增加了很多病历资料。”唐荣说,6月12日和25日,他两次前往重庆儿童医院复印孩子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医院称孩子的所有病历资料已经全部复印了。可是,在11月7日的庭审中,医院提供的原始病历中却多出了8张,包括一些检测报告单。
“不仅如此,医院提供给法院的原始病历中,还存在篡改的现象,有些篡改更是无中生有。”唐荣很气愤。
当天庭审的相关资料显示,医院提供的原始病历的确存在三处修改,最让人不可理解的一处是:原病历记录,患者“血常规检查未做”,后改成“血常规检查未成功”,意思xx颠倒,没有的内容一经修改后有了。
唐荣说,孩子唐华骏的病历档案中,甚至还出现了其他患儿的检验报告单!在唐华骏的病历档案中,的确存在一个朱姓患儿检验报告单,送检项目是肝肾功,临床诊断是先心肺炎。
唐华骏的病历资料为何多出8页?重庆儿童医院代理人法庭上称,是因为当初患者家属复印唐华骏病历资料时,这些报告单还没有回来归档。
医院医生为何会作出意思xx相反的修改及出现其他患儿的报告单?医院代理人称“不清楚具体情况”。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也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2008年12月11日,重庆市儿童医院给本刊编辑部回复传真说,儿科用药并不能xx遵从药品厂家说明书。据悉,药品说明书来自药典,是众多专家科研和临床实验的结晶,因此分析人士认为,生病后在医院死亡也许是正常的,不正常的是医生(医院)与药品说明书(药典)之间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使得本来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