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执行《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xx使用目录(2009版)》的通知 ...

宁夏关于执行《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xx使用目录(2009版)》的通知

各市(县、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宁医大附院、厅直医疗机构、各配送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xx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xx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精神,根据《宁夏贯彻国家基本xx制度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基本xx目录(基层部分)》,按照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药招办会同有关单位完成了基本xx的招标采购,形成了《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xx使用目录(2009版)》(以下简称《基层目录》)。现就执行《基层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目录》是经过我区基本xx({dy}批)招标、网上重新确认、补充招标采购的药品,是我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采购目录,包括国家基本xx和我区根据实际新增的xx。《基层目录》分为三个部分,即:中标xx目录、国家规定不实行招标xx目录和中药饮片。各地可根据需要登陆自治区卫生厅网站(www.nxws.gov.cn),查阅或者下载《基层目录》电子版。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xx申购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申购使用《基层目录》药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所用药品,根据实际需要全部从《基层目录》中选择申购,实行零差率销售;二、三级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申购使用《基层目录》中的药品,采购比例不低于《基层目录》品种数的90%和80%,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基层目录》。
三、各级医疗机构与各配送企业要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基层目录》使用过程中的衔接。已经购进的非《基层目录》药品,可使用到6月底,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二、三级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基层目录》外的“三统一” 暂不招标药品目录和二、三级中标药品目录。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每月10日前向辖区药招办汇总上报使用《基层目录》药品情况。二、三级医疗机构仓储、陈列的《基层目录》品种,必须与其它药品明显区分;财务统计时,将《基层目录》药品和其它药品分别核算,并按照规定上报。
五、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药品申购使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基本xx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xxxx集》,杜绝不合理用药情况,对基本xx申购、验收、仓储、发放等实行规范化管理。
六、《基层目录》药品暂由经过招标确定的药品“三统一”5家配送企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xx统一配送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组织配送,配送方式和配送区域不变。配送企业要及时足量采购仓储《基层目录》药品,按照规定向所配区域医疗机构配送,确保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中标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及时与各配送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并组织供货。
七、国家基本xx中,xx药品、精神药品,免疫用规划疫苗,免费xx的抗结核药、抗麻风药、抗艾滋病药、抗虐药,计划生育药和中药饮片,因暂不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限价采购使用。《宁夏基本xx目录(基层部分)》所列药品,不在本次公布的《基层目录》内的品种品规,自治区药招办将于近期会同相关部门招标采购后及时印发。
八、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减少的收入,由自治区财政商卫生、人保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探索多渠道的方式进行补偿;《基层目录》药品的报销比例和报销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级药招办要严格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药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强对《基层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近期,要加大国家基本xx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十、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和执行《宁夏贯彻国家基本xx制度实施方案》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申购使用、监督管理等配套办法,与原药品管理规定和办法不符的,以本次发布的有关文件为准。
附件:宁夏基层医疗机构基本xx使用目录(2009版)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为了贯彻执行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xx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xx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根据《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国家基本xx制度实施方案》,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招标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编制了《宁夏基本xx目录(基层部分)》,已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予公布。
    附件:
    一    二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xx目录(基层部分)》的说明

 

基本xx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证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xx。《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xx目录(基层部分)》(以下简称《宁夏基本xx目录》)是自治区各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一、目录的编制

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sx}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遵循《国家基本xx目录(基层部分)》,结合《国家发改委基本xx零售指导价格目录》,参照《宁夏药品“三统一”基本用药目录》,合理确定xx品种、剂型和规格。

二、目录的构成

《宁夏基本xx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3部分。

三、目录的编排

《宁夏基本xx目录》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按药品品种和品规分别编号。目录中加注“*”号,表示宁夏在《国家基本xx目录(基层部分)》基础上新增加的品种。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xx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四、目录的分类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30个品种,510个品规;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39个品种、266个品规;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国家基本xx目录(基层部分)》所列“葡萄糖酸锑钠”和“吡喹酮”临床无需求,未列入《宁夏基本xx目录》。

五、目录中品种的名称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药品名称。

六、目录中品种的剂型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剂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归类整理,未归类的以目录标注的为准。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的剂型单列,以“剂型”栏标注的为准。口服常释剂型包括口服普通片剂、肠溶片、分散片,硬胶囊、肠溶胶囊、软胶囊(胶丸);口服缓释剂型包括缓释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外用软膏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注射剂包括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溶液。

中成药的剂型单列,以“剂型”栏标注的为准。

剂型编排的前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七、关于国家目录中“注释”的说明

《国家基本xx目录(基层部分)》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有“注释”的,以国家基本目录的说明为准,《宁夏基本xx目录》不再另行说明。

八、关于中药饮片

中药饮片的国家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部颁标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颁标准收载的药材及饮片标准。中药饮片的基本xx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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