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8 10:56:28 阅读73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一、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食品卫生法》
《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1987
《小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标准》GB/T17223—1998
《中学生一日学习时间卫生标准》GB/T17223—1998
《中小学校教育换气卫生标准》GB/T17225—1998
二、工作要求
1.监督覆盖率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进行监督每年监督覆盖不少于50%。
2.学校学习卫生监督
检查学校学生的学习时间,小学应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每节课中小学为45分钟,课间休息10分钟。
3.学校学习环境卫生监督
学习环境卫生应符合
(1)教室人均面积(普通教室小学1.15平方米、中学1.22平方米)
(2)教室采光、照明、微小气候、课桌椅、黑板环境噪声符合卫生要求。
4.学校饮水卫生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5.学校食品卫生
(1)学校食堂卫生监督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2)学校餐饮业卫生监督按照《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6.学校公共场所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
7.学校其他卫生设施(学生宿舍厕所)
按照《卫生统计报表技术规范》进行综合性评价要求。
8.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
检查学校传染病登记情况,传染病报告情况,计划免疫情况以及发生传染病后的处理情况。
三、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
工作要求
1.资料审核(按行政许可内容书面审查)
2.现场审核内容
(1)校地的选择:地势、周围环境污染、噪声、服务半径。
(2)学校用地布局:学校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地的安排和建筑面积率。
(3)学校平面布局:教室的朝向、位置、高度、走廊、宽度、楼梯设置、栏杆高度、学校的出入口,其他教室与辅助用房,行政用房等各类用房布局。
(4)教室内布局:面积、采光、照明
(5)卫生设施:卫生室的设置、学校食堂的设置,饮用水的供应,厕所的设置、污水排放。
四、学生用品的卫生监督
1.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GB7792—1987
《铅笔涂漆层中含铅量卫生标准》G8771—1988
《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1989
《中小学教科书卫生标准》GB/T17226—1998
《黑板安全卫生标准》WS99—1998
2.工作要求
(1)生产单位的卫生监督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有关产品的原料,生产工艺及布局、卫生设施,产品卫生质量的自检条件等进行监督。
(2)销售单位和卫生监督
查验经销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五、学校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校舍,或未经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案。
2.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
3.学校为学生设置厕所不符合国家规定、无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无学生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案。
4.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饮用水不充足、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5.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用品、保健用品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案。
6.对学校食堂、小卖部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以法律对应条款予以处罚。
六、学校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1.学校卫生审核档案
(1)建立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专册登记。
(2)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审核案卷要做到一案一卷,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现场审核情况等。
2.学校卫生监督档案
(1)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情况。
(2)被监督学校的基本情况(学校卫生状况、学生就餐情况、学校食品、饮水卫生及传染病管理情况等)。
(3)各类学校卫生监督发现的重要卫生问题及处理情况。
3.学生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和学生用品抽检档案
(1)学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
(2)学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情况。
(3)各类学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卫生监督发现的主要卫生问题及处理情况。
(4)监督抽检产品情况。
(5)被检测单位。
(6)检测项目及结果。
(7)监督抽检文书(采样记录单、检测报告)
4.学校卫生行政处罚档案
处罚档案应一案一卷,内容包括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处罚案由及内容,处罚日期、执行情况。
5.学校食物中毒及传染病案发疫情处理档案
(1)发生责任单位。
(2)发生地点。
(3)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4)案件违法责任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