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
一、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虽然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也不具有可税性,但它在性质上属于税收优惠,是国家基于经济效率、社会公平、政治稳定等政策性的考虑,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除或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进一步说,它是一种税式支出,即国家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税法中对正常的税制结构有目的地规定一些背离条款,造成对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照顾的作用。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可简要归纳为: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这可以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理论意义所在。 二、收入不申报纳税的需要有法律依据 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务中,如果遇到无法明确是否应记入应税收入的情况时,把握一个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则应作为应税收入。 确定收入时,还要注意收入确认的时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应税收入的确认进行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一)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的附带条件,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9、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对于商品销售收入以及提供劳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则视情况确认收入实现: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应付账款挂账的处理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应税收入。 一般来说,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账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账款;有无将已收回的应收款不进行冲账,用收回款搞非法的账外经营或个人占用;有无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另外,对异常的往来单位、金额、以及账龄比较长的情况更要逐笔查清和核对。 四、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销售收入的确认——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对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理解,会计上强调经济利益的流入,而税收上无论经济利益是否流入,都要在税收上确认收入。 五、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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