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危机管理与风险管理比较研究
1.工程项目危机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辩证关系。
1.1 风险要素客观存在的普遍性和危机发生的突发性并存。危机是风险要素量变的结果。
1.2 危机与风险同时存在于工程项目之中,风险是可识别的,危机是可预防的。
组织对于可预见风险要素应当冷静面对,从源头控制风险要素动态的不确定性,并有针对性地设立应急响应机制,可以预防危机的发生、抵消危机的破坏力量。风险是可识别的,危机是可预防的。
1.3 风险管理和危机管理的侧重点不同。
风险是可以预测和防范的、是可以控制的;风险的不确定性是可以监测的。
因此,风险管理的侧重点在于对风险要素的识别和有效控制,以及对风险要素不确定性的动态监测。
危机是风险控制不当的结果,具有意外性和突发性。
因此危机管理的侧重点在于危机发生后控制所造成的态势,通常更多表现为应急机制的设立和组织管理。
2. 施工项目过程中的主要风险要素识别。
2.1 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要素识别。
2.1.1 地质地基条件。
工程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提供的地质资料和地基技术要求,是否与实际有出入?
处理异常地质情况或遇到其他障碍物都会增加工作量和延长工期。
2.1.2 水文气象条件。
项目施工过程中是否会遭遇异常天气的出现。如台风、暴风雨、雪、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出现?
这些恶劣的自然条件都会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财产的损失。
2.1.3 施工准备。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包括自然与人为在内的障碍?
“ 三通—平等”准备工作不足, 导致不能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给工程施工正常运行带来困难。
2.1.4 设计变更频繁以及图纸供应不及时。
设计变更频繁会影响施工的正常安排,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
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造成承包人工期推延和经济损失。
2.1.5 技术规范。
尤其是技术规范以外的新材料、新工艺,由于发包人没有明确采用,在工序过程中没有向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影响以后工程的验收和结算。
2.1.6 施工技术协调。
甲方对承包人提出的技术磋商问题, 没有作出及时答复。
承包人自身技术专业能力不能解决相应的工程技术问题,这些将导致工程技术和质量出现问题。
2.2
经济方面的风险要素识别。
2.2.1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承包人投标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投标者须知,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等都存在着潜在的经济风险,必须仔细分析研究。
2.2.2 生产要素市场价格。
生产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设备市场等,这些市场价格的变化,特别是价格的上涨,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
2.2.3 资金、材料、设备供应。
主要表现为甲方的工程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甲供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等。
2.2.4 国家政策调整。
国家对工资、税种和税率等进行宏观调控,都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风险。
2.3 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要素识别
2.3.1
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 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
如在合同条款上,存在不完善或没有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相应条款;
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
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过于苛刻的权利等不平衡条款。
2.3.2
发包人(甲方)经济状况恶化, 导致履约能力差,无力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甲方)信誉差,不诚信,不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有意拖欠工程款。
2.3.3
选择分包商不当。
分包商违约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或发生经济损失。
2.3.4 履约方面。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甲方)派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解决问题,甚至发出错误指令等。
3.
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3.1 防范违法工程的风险
我国《 建筑法》规定, 允许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在城市规划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需要拆迁的, 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等。否则, 即属违法工程。
对违法工程, 政府通常做法主要有两种:
这种情况下的建筑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是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丧失一定的投标权等)及无法收回工程款。
此类风险主要出现在议标工程中,
- 了解业主和到有关部门落实的工程是否合法。
- 如果其合法性得不到落实,合同约定支付高比例的进度款和中间结算,切勿垫资;
- 或要求对方和第三方提保,以保证工程款的支付及非自己原因导致的损失,其担保由对方承担。
3.2 防范项目法人的风险
有一种“ 发包人”,做为真实业主的“面具”或股份公司而出现,建筑工程的用地由真正的业主办理,土地使用权属于真正业主,项目决策权属于真业主。
项目法人注册资金由真正业主提供,注册资金远远低于工程标价,仅就其有限的自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项目法人的人员是真正业主的工作人员,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真正业主的主要工作人员。
与这类项目法人合作可能出现的风险是承包人的工程款难以收回。防范措施一般为:
3.3 防范垫资工程的风险
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使得垫资施工成为司空见惯的事了, 虽然国家明文禁止,但禁而不止。而垫资行为一旦发生,收不回款项的风险则如影相随。该风险的规避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 要求业主请第三方提供充分、适当的担保(如银行保函、抵押等)。
-
风险转移给材料商和分包商。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债务和合同的转让,建筑工程款项的债权转让给分包商和材料商不需经业主同意,只需通知业主就行了。
但债权转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3.4 防范材料和劳务分包的风险
3.4.1 材料分包风险防范。
经常有材料商起诉承包人的案例,法院拿出由工程项目材料员出具的收据或欠条(收据内容大多为收到某物品多少,单价多少、价值多少,未付款等证据)并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判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很难说这些证据都是真实的,而这些诉案总是发生在项目经理部解体后而项目不能控制时。
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材料数量的确认必须以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项目公章的收货单为准,否则不能作为材料商供应材料的依据。
3.4.2 劳务分包风险防范。
为避免因劳务或其他零星工程分包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分包合同一定要与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签订,即使有时合同细节尚未落实而需先行进场,也应先签订一个非常简单的协议,表明分包单位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
4. 项目管理过程常见的危机管理途径
4.1依法索赔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它是转移风险的主要途径。
施工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承包人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
增加利润的手段。《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行业规定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4.2 以《合同法》286 条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的维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zg}人民法院又于2002年6月 对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进行了解释, 规定“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
《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承包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言,不啻为“ 一把尚方宝剑”。
5.
结语
在对业主索赔过程中,协商或合同解决经济损失为上策;
若确实协商无法解决, 只有收集充足的证据, 并在有效时限内诉诸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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