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售后返租”的回报却并非如开发商所描述的“馅饼”一般可口,反而更像一个陷阱,从而引发了诸多纠纷。为此,本刊精选了三个“售后返租”的产权式商铺投资个案,以投资者的亲身经历,以及律师提出的解决方案,给读者一些警示。 案例1:退与不退房的两难尴尬 广州市市民张文锋是房地产投资客,看到“售后包租”的宣传后也心动了,于是在2006年初购买了一个预售的售后包租产权式商铺。可是,到了规定交房的日子,却是左等右等不见开发商交房。张文锋实在没办法,只好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房。递上诉讼状后,老张就满心欢喜地等着开发商退房。因为预售合同说得很清楚,开发商逾期交房30天,他不仅可以退房,还可以要开发商付点违约金。 律师点评: 日前,建设部再次重申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禁止“售后包租”的规定。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媒体广告上有关“固定回报”的字眼不见了,却又创新出了“委托经营计划”这类的字眼。开发商是何其聪明的人,不给售后包租,那就来“委托经营”。也就是说指定第三方与投资买房的人签订《委托经营协议》,这样一来,自然不是开发商自己售后包租了。因为,从法律上讲,第三方与开发商自身毕竟是两个独立法人。 案例2:既无租金收益,又难自己经营 2004年,深圳市市民倪女士受广告吸引,相中了一套正在开发建设的产权式商铺。售楼小姐告诉她买下产权后,可以自己开店做生意,也可以委托开发商出租,获取丰厚的租金收益,这让倪女士动了心,便付了10万元定金,订了一套价值450万元的商铺。在正式签合同时,售楼小姐告诉她开发商为了使将来的招商更为成功,也为了保护买房人获得丰厚回报,特地聘请了一家专业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商铺的统一推广和租赁业务,因此让倪女士在签署商铺买卖协议的同时,又让她签署了一份委托某经营管理公司出租该商铺的协议。尽管倪女士稍有疑虑,但想到开发商这样考虑也的确是为买房人利益着想,毕竟专业的经营管理公司比开发商更善于宣传推广,便签了两份合同,付了首付,后来又办好了银行xx手续。 律师点评: 本案中倪女士碰到的问题在于,其虽然与开发商推荐的经营管理公司签署了委托经营合同,但是对于受托经营管理公司如何进行招租、租金收益的标准、收益是否保底及招租未达到预定目标时委托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等方面未作任何约定。倪女士曾提出让经营管理公司赔偿租金收益损失,但经营管理公司推说他们只是受买房人之委托进行招租、出租工作,如有损失也是由委托人即买房人承担,再说他们也未收过委托人的费用。所以,倪女士的请求并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商铺投资者投资售后包租商铺时既要考虑商铺本身的品质,也要考察受托方的经营能力和保底收益的支付能力。 案例3:高收益背后暗含的高风险 上海的张女士在某房展会上看中了武汉的一处商铺。开发商的宣传册上把该商铺描绘的非常xx,不仅地理位置非常理想,位于武汉最繁华的江汉路上,而且开发商承诺售后包租10年,租金是每年{bfb}的商铺总价,10年xx回收总投资。再次,该商铺已经建成,且正在营业,投资后可以立刻收到租金。 律师点评: 从本案情况来看,张女士掉入了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开发商为了提高商铺的价格,故意提高“租金”并以售后包租的承诺打消购买者的疑虑。而实际签订合同的时候却以托管代替租赁,为日后减免“租金”埋下伏笔。在商铺全部卖完后,开发商可以正当地把所有的销售款大大方方地拿走。这时商铺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几个月后,商场管理公司就以种种借口,想法不再继续支付过高的“租金”。实际上商场管理公司就是开发商为设局而成立的,当然担保公司也是如此。如果业主起诉这两家公司,这两家公司随时可能破产。这时业主特别是外地的业主想要xx避免损失,难度相当大。而且,管理公司和业主签订的是托管合同。是业主委托商场管理公司对商场进行管理,管理得好有收益归业主,管理得不好有亏损也由业主承担。管理公司还可以向业主收取管理费。所以,管理公司可以提出减免“租金”(合同中的托管收益金)的要求。在本案中,表面上看是张女士被开发商的花言巧语迷住了眼睛,更深层的原因是张女士缺乏基本的投资经验和常识,使开发商有机可乘。高收益必然意味着高风险,张女士在购买商铺时几乎一点风险都没有,但却可以得到很高的xxxx,这是开发商的{zd0}漏洞,但张女士却没有注意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