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2 23:57:20 阅读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dy}章 总则
{dy}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提高水泥及熟料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水泥、硅酸盐水泥熟料产品标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
第三条 水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参考采用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设立质量基金。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dy}责任者。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企业法人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省级建材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保证出厂水泥(熟料)产品质量。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1.企业应确立以经理(厂长)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设立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化验室。
2.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3.企业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
(1) 编制适合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 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5) 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6) 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7) 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8)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2、各车间、部门的职责
(1) 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在本单位得到有效运行;
(2) 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3) 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组织和化验室的质量指令;
(4) 完成本单位涉及的质量指标或质量目标。
3、化验室的职责和权限
(1)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品进行检要的可追溯性。
(2)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3)出厂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和验证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和企业制定的出厂水泥合格确认程序进行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水泥(熟料)的出厂。
(4)质量统计和分析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做好分析和改进工作。
(5)试验研究
根据原燃材料、助磨剂、混合材等的变更及用户需求,及时进行产品试验研究,提高水泥和熟料质量,改善使用性能。
(6)化验室具有质量考核否决权和水泥出厂决定权。
第八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1.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检验等人员。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最少不得低于12人。
2.化验室人员任职要求
(1)化验室主任:必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资质,或从事化验室工作多年,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坚持原则,熟知生产工艺、相关标准和质量法规。
(2)工艺技术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
(3)质量统计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相关统计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并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统计合格证书。
(4)检验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签发的操作合格证。
(5)化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化验室业务骨干的任用和调动应征求化验室主任意见。
第九条 企业化验室的认定
1.化验室需取得合格证:水泥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各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各省级建材行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2.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评审考核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另行颁布。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指标,按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1.各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2.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3.对比验证制度(如与{gjj}、省级对比验证;内部抽查对比验证;使用国家有证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对比验证)。
4.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5.标准溶液配制和专人管理制度。
6.标准砂采购和管理制度。
7.文件管理制度。
8.样品管理制度。
9.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10.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检验报告的填写、编制、审批制度。
11.月报、年报的填写和上报制度。
12.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13.出厂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制度
第十二条 检验环境条件、试验仪器设备和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1.检验环境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仪器设备必须按相关水泥产品标准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附件1)要求配置齐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3.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明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三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1.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管理办法》(附件2)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建材行业质检机构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结果以相应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当年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2.参加国家或省级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组织的水泥物理性能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
3.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内部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操作)每月应进行一次。
4.企业抽查和考核时所用基准物质,必须是国家有证标准样品和标准物质。
5.试验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规定。
第十四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1.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按期存技术档案室。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台帐应长期保存。
2.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完整,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水泥(熟料)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
3.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和统计,每月有月统计报表和月统计分析总结,全年应有年统计报表和年统计质量总结。
4.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格(见表2)填报齐全,月报于每月10日前,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有关相应的管理部门,同时抄报与之进行对比验证检验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
5.企业应创造条件,建立计算机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互联网在企业内部和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建材行业质检机构建立质量信息交流平台。
第十五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
1.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2.每年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建立原燃材料供货方的档案,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原燃料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第十七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建立预均化库或预均化堆场,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使用前应先检验,根据检验结果预均化后再使用。原燃材料初次使用时,必须检验放射性,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混合材、石膏、水泥助磨剂、水泥包装袋等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1.企业初次使用时,必须按标准进行检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后方可使用。
2.供方应按品种和批次随货提供货物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
3.水泥企业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4.对质量波动大的材料应及时记录,并在生产时注意搭配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通知供方,可采取退货和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当采取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时,应不影响下道工序产品的质量;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建材行业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或仲裁检验;
5.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zd1}贮存量为:石灰石质原料5天(外购10天);粘土质原料、燃料、混合材10天;铁质校正原料、铝质校正原料、石膏20天。企业根据原燃材料供应的难易程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其{zd1}贮存量。当低于{zd1}贮存量时,管理者代表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补足。
第二十条 矿山开采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开采计划和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应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企业自备矿山外包给其他单位开采时,应进行能力评定,签定外包协议书,并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化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半成品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上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生料
1. 为保证生料质量,应配备精度符合配料需求的计量设备,并建立定期维护和校准制度。配料过程应及时调控,确保稳定配料;入磨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2. 出磨生料不应直接入窑,应按化验室指令入库、出库。要采取必要的均化措施,并保持合理存量,有生料均化库的企业,应保证生料均化库使用正常。入窑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入窑煤粉
煤粉质量应相对稳定。入窑生料配煤要配置计量准确的煤、料流量控制装备和满足均化要求的混合设备。应合理选择煤的粉碎设备,严格控制入窑煤的粒度。燃煤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熟料
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要求:
1.窑操作员应经培训持证后上岗。
2.入窑风、煤、料的配合应合理,统一操作,确保窑热工制度的稳定,并根据窑况及时采取调整措施,防止欠烧料、生烧料的出现。
3.出窑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
出窑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熟料强度检验方法按GB/T 21372一2008《硅酸盐水泥熟料》进行。
4.出窑熟料按化验室指定的贮库存放,不应直接入磨,应搭配或均化后使用,可用贮量应保证5天的使用量。熟料中不得混有杂物,对质量差的熟料,化验室应采取多点搭配或分开存放并标识,经检验后按比例搭配使用,同时对出磨水泥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泥粉磨
1.水泥磨喂料设备应配备精度符合配料需求的计量设备,并建立定期维护和校准制度。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2.熟料、石膏、混合材和水泥助磨剂等入磨物料的配比应有化验室书面通知,操作岗位应按化验室下达的书面通知进行操作,并有相应的操作记录。
3.入磨熟料温度控制在100℃以下。
4.出磨水泥温度不大于135℃。超过此温度应停磨或采取降温措施,防止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的性能。
第二十六条 出磨水泥
1.出磨水泥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2.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应按化验室指令入库,每班应准确测量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做好记录,按化验室要求做好入库管理。
3.同一库不得混装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生产中改品种或强度等级由低改高时,应用高强度等级水泥清洗磨、输送设备和包装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作低强度等级处理;改品种或强度等级由低改高时,入库前需清库。
4.专用水泥或特性水泥应用专用库贮存。
5.出磨水泥要保持3天以上的贮存量。
6.出磨水泥应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数据经验证可以作为出厂水泥相关指标的确认依据,但不能作为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检验数据。检验项目、频次应符合表3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连续三次检测不合格时,属于过程质量事故,化验室应及时向责任部门警告,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表1 试验允许误差表
|
同一试验室
不大于 |
不同试验室
不大于 |
误差类别 |
水泥密度 |
±0.02 g/cm3 |
±0.02 g/cm3 |
{jd1}误差 |
水泥比表面积 |
±3.0% |
±5.0% |
相对误差 |
水泥45μm筛筛余 |
筛余≤20.0%的为±1% 筛余>20.0%的为±2% |
筛余≤20.0%的为±1.5% 筛余>20.0%的为±2.5% |
{jd1}误差 |
水泥80μm筛筛余 |
筛余≤5.0%的为±0.5% 筛余>5.0%的为±1.0% |
筛余≤5.0%的为±1.0% 筛余>5.0%的为±1.5% |
{jd1}误差 |
标准稠度用水量 |
±3.0% |
±5.0% |
相对误差 |
凝结时间 |
初凝:±15min 终凝:±30min |
初凝:±20min 终凝:±45min |
{jd1}误差 |
抗折强度 |
±7.0% |
±9.0% |
相对误差 |
抗压强度 |
±5.0% |
±7.0% |
相对误差 |
水化热 |
±12 J/g |
±18 J/g |
{jd1}误差 |
白度 |
±0.5% |
±1.5% | |
不溶物 |
±0.10% |
±0.10% | |
水泥烧失量 |
±0.15% |
±0.30% | |
水泥氯离子 |
±0.003% |
±0.005% | |
水泥三氧化硫 |
±0.15% |
±0.20% | |
水泥(熟料)氧化镁 |
±0.20% |
±0.30% | |
油井水泥稠化时间 |
±5min |
±8min | |
胶砂流动度 |
±5mm |
±8mm | |
生料细度 |
80um±1.0%;200um±0.5% |
/ | |
生料碳酸钙(氧化钙) |
±3.0%(±0.25%) |
/ |
{jd1}误差
|
生料氧化铁 |
±0.15% |
/ |
注:其他化学分析允许误差按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表2 水 泥 企 业 产 品 质 量 月 报
企业名称: 所属集团名称: 当年生产规模: 万吨/年 年 月 本表规定月后10天报出。
原 材 料 |
原材料 名称 |
化 学 成 分 |
煤 工 业 分 析 |
类 别 |
分析值 |
类 别 |
生 料 |
出 磨 水 泥(%) | ||||||||||||||||||||||||||||||||||||||||
Loss |
SiO2 |
Al2O3 |
Fe2O3 |
CaO |
MgO |
SO3 |
R2O |
合计 |
水分(%) |
|
CaO(%) |
入 窑 生 料 |
比表 面积 |
三氧 化硫 |
混合 材料 |
安定性 合格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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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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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磨 |
入窑 |
细度% |
水分% |
KH |
n |
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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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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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值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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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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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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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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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值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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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值(MJ/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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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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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
料 |
类 别 |
化 学 成 分 (%) |
率 值 |
矿 物 组 成 |
物 理 性 能 | |||||||||||||||||||||||||||||||||||||||||||
SiO2 |
AL2O3 |
Fe2O3 |
CaO |
MgO |
FCaO |
R2O |
不熔物 |
烧失量 |
KH |
KH- |
n |
P |
C3S |
C2S |
C3A |
C4AF |
安定性 合格率(%) |
初凝 min |
终凝 min |
细度 (%) |
比表面积 (m2/kg) |
3天强度 (MPa) |
上月28天强度 (MPa) | |||||||||||||||||||||||||
抗折 |
抗压 |
抗折 |
抗压 | |||||||||||||||||||||||||||||||||||||||||||||
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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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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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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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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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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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月 |
品种等级 |
本月生产水泥 |
水泥组分 |
包 装 质 量
|
标志 齐全率 (%) |
袋重 合格率(%) |
平均 袋重 (%) |
破损 率 (0/00) |
品 质 指 标 | ||||||||||||||||||||||||||||||||||||||
生产量 (万吨) |
出厂量(万吨) |
出厂 编号 |
石膏 (%) |
混合材 种类 |
混合材掺加量(%) |
不熔物 (%) |
烧失量 (%) |
氧化镁 (%) |
三氧化硫 (%) |
cl- |
碱含量 (%) |
细度 (%) |
安定性 |
初凝 min |
终凝 min |
三天抗折(MPa) |
三天抗压(MP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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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泥 |
补 报 上 月 |
品种等级 |
28天 抗折 (MPa) |
28天 抗压 (MPa) |
28天 抗压 最小值 |
28天 抗压 {zd0}值 |
水泥28天抗压 Cv% |
28天抗压标准 偏差 |
出厂水泥合格率(%) |
富裕强度合格率(%) |
出厂水泥质量分等 |
企业 与 质 检 机 构 对 比 检 验 结 果 |
|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不合 格品 |
|
类别 |
抗折(MPa) |
抗压(MPa) |
比表面积 |
初凝 h:m |
终凝 h:m |
安定性 |
三氧化硫(%) |
氧化镁 (%) |
不容物 (%) |
烧失量(%) |
cl- (%) | |||||||||||||||||||||||||||||||||||||
3天 |
28天 |
3天 |
28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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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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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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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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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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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标准偏差按月计算;2.年度质量年报根据本表格栏填写;3.各类企业报送范围:与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进行对比的企业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标准质量部,各省(区、市)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水泥质检中心。其他水泥企业报本省(区、市)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与之进行对比的质检机构。
企业负责人: 化验室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表3 过程质量控制指标要求
序号 |
类别 |
物料 |
控制项目 |
指标 |
合格率 |
检验频次 |
取样方式 |
备注 |
1 |
入 磨 物 料 |
石灰石 |
全分析 |
自定 |
≥80% |
自定 |
瞬时 |
每月统计1次 |
粒度 |
≤25mm(球磨)、≤60mm(立磨 | |||||||
水份 |
自定 | |||||||
粘土 |
全分析
|
自定 |
≥80% |
自定 |
瞬时 | |||
铝质原料 | ||||||||
铁质原料 | ||||||||
混合材料 |
水份 |
根据设备要求自定 |
≥80% |
1次/批 |
瞬时 | |||
原煤 |
水份 |
自定 |
≥80% |
1次/批 |
瞬时 | |||
工业分析 |
自定 | |||||||
全硫 |
自定 | |||||||
发热量 |
自定 | |||||||
熟料 |
粒度 |
≤30mm |
≥80% |
自定 |
瞬时 | |||
MgO |
≤5.0% |
{bfb} |
1次/24h | |||||
石膏 |
粒度 |
≤30mm |
≥80% |
自定 |
瞬时 | |||
全分析 |
自定 |
≥80% |
1次/月 | |||||
2 |
出 磨 生 料 |
生料 |
全分析 |
KH:控制值±0.02 |
≥75% |
分磨1次/2h~1次/4h |
瞬时或连续 |
每月统计1次 |
n:控制值±0.1 | ||||||||
p:控制值±0.1 | ||||||||
80μm筛余 |
控制值±2.0% |
≥90% |
分磨1次/1h ~1次/2h | |||||
0.2mm筛余 |
≤2.0% |
≥90% |
分磨1次/24h | |||||
水分 |
≤1.0% |
≥90% |
1次/周 | |||||
含煤量 |
控制值±0.5% |
≥90% |
分磨1次/4h | |||||
3 |
入 窑 生 料 |
生料 |
分解率 |
控制值±3% |
≥90% |
分窑1次/周 |
瞬时 |
每季统计1次 |
全分析 |
根据设备、工艺要求决定 |
— |
1次/24h |
连续 | ||||
生料球 |
水份 |
控制值±0.5% |
100% |
自定
|
瞬时 |
适用于立窑,每月统计1次 | ||
粒度分布 |
ф5~12mm |
≥90% | ||||||
高温爆破率 |
≤10% |
— | ||||||
耐压力 |
≥500克/个 |
100% |
瞬时或连续 |
续表3
序号 |
类别 |
物料 |
控制项目 |
指标 |
合格率 |
检验频次 |
取样方式 |
备注 |
4 |
入 窑 煤 粉 |
煤粉 |
水分 |
≤2.5% |
≥90% |
1次/4h |
瞬时或连续 |
每月统计1次 |
80μm筛余 |
根据设备要求、煤质自定 |
≥85% |
1次/2h~1次/4h | |||||
工业分析 |
相邻两次灰分±2.0% |
≥85% |
2次/堆 | |||||
全硫 |
自定 |
≥85% |
| |||||
发热量 |
自定 |
≥85% |
| |||||
煤灰化学成分 |
自定 |
≥85% |
1次/堆 | |||||
5 |
出窑 熟料 |
熟料 |
容重 |
控制值±75g/L |
≥85% |
分窑1次/8h |
瞬时 |
- |
f-CaO |
≤1.5% |
≥85% |
自定 |
瞬时或综合 |
旋窑 | |||
≤3.0% |
1次/4h |
立窑 | ||||||
≤3.0% |
1次/2h |
白水泥 | ||||||
≤1.0% |
1次/2h |
中热水泥 | ||||||
≤1.2% |
1次/2h |
低热水泥 | ||||||
全分析 |
自定 |
≥95% |
分窑1次/8h |
瞬时或综合 |
每月统计1次 | |||
全套物理检验 |
自定 |
95% |
分窑1次/24h |
瞬时或综合 | ||||
KH |
控制值±0.02 |
≥80% |
自定 |
8h综合样
| ||||
N |
控制值±0.1 |
≥85% | ||||||
p |
控制值±0.1 |
≥85% | ||||||
28天抗压强度 |
≥48MPa |
- | ||||||
6 |
出磨 水泥 |
水泥 |
45μm筛余 |
控制值±3.0% |
≥85% |
分磨1次/2h |
瞬时或连续 |
45μm筛余、80μm筛余可以任选一种。每月统计 一次 |
80μm筛余 |
控制值±1.5% |
分磨1次/2h | ||||||
比表面积 |
控制值±15m2/kg |
分磨1次/2h | ||||||
混合材料掺量 |
控制值±2.0% |
分磨1次/4h | ||||||
MgO |
≤5.0% |
{bfb} |
分磨1次/24h |
连续 | ||||
SO3 |
控制值±0.2% |
≥75% |
分磨1次/2h |
瞬时或连续 | ||||
cl- |
<0.06% |
100% |
分磨1次/24h |
瞬时或连续 | ||||
全套物理检验 |
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其中28天抗压富裕强度符合表4规定 |
|
分磨1次/24h |
连续 | ||||
注: 1 入磨物料中熟料的MgO含量>5.0%时,经压蒸安定性检验合格,可以放宽到6.0%。 2 出磨水泥中的MgO含量>5.0%时,经压蒸安定性检验合格,可以放宽到6.0%。 3 当检验结果的合格率低于规定值时,应该增加检验频次,直到合格率符合要求。 4 表中允许误差均为{jd1}值。 |
第六章 出厂水泥(熟料)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厂水泥(熟料)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化验室负责。化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出厂水泥的检验和过程管理,水泥(熟料)出厂应有化验室书面通知方可出厂。
第二十九条 出厂水泥(熟料)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产品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确认要求如下:
1.出厂水泥各项技术指标的确认程序
建立出厂水泥的物理技术指标确认程序和化学技术指标确认程序(出厂前已有检验结果的项目除外)。可以利用过程控制的快速检验数据或科学的统计,建立与出厂水泥实物检验数据的关系式,并定期根据生产条件、原料变化及时修正。确认程序经相关技术人员评定后,形成书面文件。
2.包装袋质量的确认
选择包装袋定点生产企业,使用前应目测包装袋的外观、印刷内容,并查看供方提供的包装袋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每月或按包装袋的批次在包装车间或包装袋库房进行牢固度验收检验,跌落次数和破包率应符合GB9774规定;首次启用或更换供方时应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建材行业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3.商品熟料的确认程序
供需双方合同约定。
第三十条 出厂水泥质量控制
为保证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企业应制定严于现行标准要求的内控指标。出厂水泥的内控指标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出厂水泥内控指标要求
品种 |
品质指标合格率 |
28天抗压富裕强度(MPa) |
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MPa) |
|
包装袋品质 指标和袋重 |
特性指标 |
通用硅酸盐水泥 |
{bfb} |
≥2.0 |
≥水泥标准规定值+富裕强度值+3S |
CV1≤4.1%
CV2≤3.0% |
符合GB9774 |
根据水泥使用情况自定。如水泥与混凝土外加剂的适应性、干缩等。 |
白色硅酸盐水泥 |
≥1.0 |
富裕白度0.5 | ||||
中热硅酸盐水泥 |
≥1.0 |
水化热标准值-8kJ/kg | ||||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
≥1.0 |
水化热标准值-6kJ/kg | ||||
道路硅酸盐水泥 |
≥2.5 |
磨损量标准值-0.5kg/m2 | ||||
钢渣水泥 |
≥2.5 |
比表面积标准值+30m2/kg | ||||
A、B、C、D、E、F级油井水泥 |
无要求 |
稠化时间标准值最小值+5分钟 | ||||
G、H级 油井水泥 |
无要求 |
稠化时间标准值最小值+5分钟 标准值{zd0}值-5分钟 |
注1:
式中:S — 月(或一统计期)平均28天抗压强度标准偏差
— 试样28天抗压强度值(MPa)
— 全月(或全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n — 样品数,n不小于20,当小于20时与下月合并计算
注2: ,i=1,2
式中:CV1—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
CV2—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
S — 月(或一统计期)平均28天抗压强度标准偏差
— 全月(或全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第三十一条 均化
水泥出厂必须经过多库搭配,均化后出厂。保证水泥的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严禁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或散装。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水泥均匀性检验。水泥均匀性试验应按GB12576附录B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按化验室签发的书面通知,按库号和比例出库,并做好记录。同时水泥库应定期清理和维护,卸料设备保持完好,确保正常出库。
第三十三条 包装
1.水泥包装袋的标志和印刷应清晰、完整,与内装的出厂水泥品种、质量相符,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企业应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和牢固度验收检验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20袋,其包装质量、标志等应符合标准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散装水泥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3.成品在确认或检验合格后存放一个月以上的袋装水泥,化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水泥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 取样和编号
1. 出厂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规定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封存,封存日期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2. 出厂水泥的编号,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禁止超吨位编号。
第三十五条 交货与验收
出厂水泥质量交货与验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标准砂
标准砂是检验水泥胶砂强度的法定标准物质,企业应在国家指定的各省(区、市)定点经销单位购买标准砂,并保存购买xx和标准砂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等。根据水泥产量和试验需求制定合理的标准砂年采购买数量。杜绝使用和购买假砂。
第三十七条 不合格水泥的处理
1.出厂水泥检验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企业与用户双方将该编号封存样寄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2.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收中,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被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判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3.出厂水泥自检或经过复检,富裕强度不符合表4要求时,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未指明的其他品种水泥和商品熟料生产企业应参照本规程制定对出厂产品的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有代表性的用户两次以上,广泛征询对水泥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持续改进和追踪。
本规程自200×年××月××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废止。
本规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
{dy}条 总则
为完善水泥企业化验室的检验条件,提高检测水平,确保水泥产品质量,特制定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第二条 环境条件
(一)企业必须建立满足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样品存放室、药品试剂库等检验试验基础设施。周围环境的粉尘、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二)化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湿度、水、电等均应满足检验需求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化学分析用天平和氧弹热量计、氯离子测定仪(蒸馏法)及高温设备(高温炉、烘干箱等)要与分析试验室隔开。
化验室标准小磨等制样设备及压蒸釜、沸煮箱、快速强度养护箱等应单独放置。
(三)化验室内仪器设备应放置合理,操作方便,保证安全。
化学分析试验室应有通风柜(罩),供排除有害气体用。
(四)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五)仪器分析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六)应有安全处理、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和措施。
第三条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配备及素质技能要符合《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第四条 检验仪器设备
(一)进货检验、过程检验以及最终检验所需仪器设备均应齐全,其性能应满足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见附表),常用易损的仪器设备应有备品备件。
(二)除附表中所列仪器设备外,企业可根据需要,配置部分分析测试用xx仪器设备,如偏光显微镜、激光粒度分析仪、压蒸釜、X射线荧光分析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
(三)常用和必备的仪器设备,如空调、温度、湿度控制装置;烧杯、量筒等消耗品、易损件由企业自定。
(四)化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检定周期表并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程中维修、检定、校验等记录及证书,并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和计量校准制度。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技术要求和检定(校验)周期
(一)仪器设备的型号、精度要求和检定(校验)周期见附表。
(二)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校准并有有效的校验证书。自检自校仪器设备应建立自检自校方法,并留有自检自校记录。
(三)当水泥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修订后,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及时更换仪器设备。
第六条 本条件自2010年×月×日起实施,原《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表:水泥企业化验室仪器设备技术要求、检定(校验)周期一览表
水泥企业化验室仪器设备技术要求、检定(校验)周期一览表
序号 |
仪器名称 |
技术要求及精度 |
检定(校验)周期 |
1 |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
间隙范围:叶片与锅底、锅壁的工作间隙 3 mm±1 mm 搅拌叶片的转速:低速档:自转(140±5)r/min,公转(62±5)r/min;xx速:自转(285±10)r/min,公转(125±10)r/min |
12个月 |
2 |
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 |
振实台的振幅: 15.0mm±0.3mm 振动频率:60次/(60±2)s 台盘(包括臂杆、模套和卡具)的总质量:(13.75±0.25)kg 台盘中心到臂杆轴中心的距离:800 mm±1mm |
12个月 |
3 |
水泥胶砂振动台 |
振动频率:(46.7 Hz~50Hz)(2800~3000次/分) 振幅范围:0.75 mm±0.02 mm(台面中心放上空试模与漏斗时的全波振幅) |
12个月 |
4 |
水泥电动抗折试验机 |
示值相对误差不超过±1% 示值相对变动度不超过1%,灵敏度≥2%。 |
12个月 |
5 |
40mm×40mm水泥抗压夹具 |
上、下压板长度:大于40mm 上、下压板宽度:40mm±0.1 mm;厚度:大于10mm 上、下压板的平面度为:0.01mm 上、下压板粗糙度:Ra应在0.1μm~0.8μm之间 上、下压板自由距离大于45mm 定位销高度不高于下压板表面5mm;间距为41 mm~55mm |
6个月 |
6 |
水泥净浆搅拌机 |
间隙范围:搅拌叶与锅壁、锅底间隙2 mm±1mm 搅拌叶负载公转:(62±5)r/min(慢速) (125±10)r/min(快速) 搅拌叶负载自转:(140±10)r/min(慢速) (285±20)r/min(快速) |
12个月 |
7 |
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 |
滑动杆与试杆、滑动杆与试锥、滑动杆与试针总质量均为300g±1g。 试杆、试锥、试针的同轴度为<1.0 mm 试针直径为φ1.13mm±0.05mm,针头呈平头 |
12个月 |
8 |
水泥安定性试验用沸煮箱 |
沸煮箱绝缘电阻≥2MΩ 两根电热管总功率为3600 W~4400W,小功率电热管功率为900 W~1100W 温控时间:自动升温至沸腾30 min±5min,恒沸180 min±5min 手动:应具有在任意情况下使大功率电热管开、闭功能 |
12个月 |
9 |
水泥安定性试验用雷氏夹 |
雷氏夹弹性值:⊿d=d2-d1=17.5mm±2.5mm 卸荷后针尖的距离能恢复至挂砝码前的状态 |
3~6个月 |
10 |
雷氏夹膨胀测定仪 |
膨胀值标尺,弹性值标尺刻度相对误差<±2%,标尺最小刻度为0.5 mm |
12个月 |
11 |
秒表 |
精度0.1s |
12个月 |
12 |
游标卡尺 |
量程200mm,分度值0.02mm |
12个月 |
13 |
全自动压力试验机 |
示值相对误差≤±1.0%,示值重复性≤1.0%, 示值回零≤±0.1%,示值的相对分辨率≤0.5% 加荷速率2400N/s±200 N/s |
12个月 |
14 |
分析天平 |
分度值:0.1mg,{zd0}称量100g |
12个月 |
15 |
分析天平 |
分度值:1 mg,{zd0}称量200g |
12个月 |
16 |
天平 |
分度值:1g,{zd0}称量2000g |
12个月 |
17 |
天平 |
分度值:0.1g,{zd0}称量200g |
12个月 |
18 |
天平 |
分度值:0.01g,{zd0}称量200g |
12个月 |
19 |
高温炉(热电偶) |
使用温度400~1300℃热电偶,精度±10℃ |
6个月 |
20 |
电热鼓风干燥箱(温度计) |
{zg}温度300℃, ,温度计精度±1℃ |
12个月 |
21 |
比长仪 |
百分表分度值±0.01mm ;千分表分度值0.001mm |
12个月 |
22 |
水泥胶砂流动度跳桌 |
圆盘跳动落距:10.0 mm±0.2mm 跳动部分总质量为:4.35 kg±0.15kg 采用流动度标准样检定跳桌,其误差应在允许范围内 |
12个月 |
23 |
水泥胶砂试模 |
模腔宽度:40 mm±0.2 mm 模腔高度:40.1 mm ±0.1mm 试模重量6.25 kg±0.25kg |
12个月 |
24 |
下料漏斗 |
白铁皮厚度:0.5mm 下料口宽度:4~5mm 漏斗重量:2.0 kg~2.5kg |
用前自校 |
25 |
水泥试体自动控温养护箱 |
温、湿度均匀,温度:20℃±1℃,相对湿度≥90% |
6个月 |
26 |
试验筛 |
用标准样品标定,修正系数C应在0.80~1.20范围内 |
使用100次后重新标定 |
27 |
透气法比面积仪 |
测定误差:±2%(与国家标准样品对比) |
自定 |
28 |
常压稠化仪 |
控制精度±1.7℃,转速150±15r/min |
12个月 |
29 |
增压稠化仪 |
控制精度±2℃,转速150±15r/min,压力±2.0Mpa |
12个月 |
30 |
常压养护箱 |
可控制温度:60℃±1.7℃, 38℃±1.7℃,27℃±1.7℃。 |
12个月 |
31 |
恒速搅拌器 |
低速4000±200r/min, 高速12000±500r/min |
12个月 |
32 |
耐磨试验机 |
负荷300N(易损件自检) |
12个月 |
33 |
干缩养护箱 |
温度20℃±3℃,相对湿度50%±4% |
6个月 |
34 |
试模 |
25mm×25mm×280mm |
12个月 |
35 |
试摸 |
150mm×150mm×30mm |
12个月 |
36 |
自应力水泥试模 |
40 mm×40 mm×160mm(两端带孔) |
12个月 |
37 |
限制钢丝骨架 |
钢丝直径5mm |
使用少于5次 |
38 |
限制钢丝骨架 |
钢丝直径4 mm |
使用少于5次 |
39 |
水化热测定仪 |
控制温度:20℃±0.1℃;配备两套热量计,温度计量程14℃~20℃,精度:±0.01℃(或配备贝克曼温度计,{zd0}差示5℃~6℃, 精度:±0.01℃) |
12个月 |
40 |
水化热恒温水槽 |
控制温度:20℃±0.1℃;配备两套以上热量计,温度计量程: 0℃~50℃,精度:±0.1℃ |
12个月 |
41 |
酸度计 |
测量pH范围0~14,最小分度为0.02pH单位 |
12个月 |
42 |
分光光度计 |
波长范围400nm~800nm,波长准确度:±2 nm,透射比准确度:±1.0%,透射比重复性:±0.5% |
12个月 |
43 |
火焰光度计 |
测定误差:±0.1%(与国家标准样品对比) |
用前自校 |
44 |
白度计 |
示值误差≤±1.0,重复精度≤±0.2 |
12个月 |
45 |
测硫仪 |
测试精度:0.10% |
用前自校 |
46 |
测氟仪 |
测试精度:0.10% |
用前自校 |
47 |
电导仪 |
满足GB/T6682-2008中7.2要求 |
12个月 |
48 |
氯离子测定仪 |
测定误差:±0.005%(与国家标准样品对比) |
用前自校 |
49 |
水泥组分测定仪 |
可控制温度:10±2℃,20±2℃ 测定误差:±1.5%(与国家标准样品对比) |
用前自校 |
50 |
二氧化碳测定仪 |
二氧化碳测定误差:±0.35%(与国家标准样品对比) |
用前自校 |
51 |
游离氧化钙测定仪 |
具有加热、搅拌、计时功能,并配有冷凝管。 游离氧化钙测定误差:±0.20%(与国家标准样品对比) |
用前自校 |
52 |
容量分析用玻璃器皿 |
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量筒等 |
用前自校 |
53 |
李氏瓶 |
满足GB/T208中5.1要求 |
用前自校 |
54 |
量水器 |
满足使用需求 |
用前自校 |
55 |
氧弹热量计 |
测定误差:±0.4%(与国家标准样品对比) |
用前自校 |
56 |
养护水槽 |
满足标准规定的养护要求,温度20℃±1℃,温度均匀 |
维护或保养 |
57 |
样品粉碎机 |
满足使用需求 |
维护或保养 |
58 |
化验室统一试验小磨 |
500mm×500mm,48r/min,球配正确 |
维护或保养 |
59 |
混料机 |
满足使用需求 |
维护或保养 |
60 |
振动筛分机 |
满足使用需求 |
维护或保养 |
61 |
磁力搅拌器 |
满足使用需求 |
维护或保养 |
62 |
蒸馏水器或纯水器 |
满足使用需求 |
维护或保养 |
63 |
离子交换器 |
满足使用需求 |
维护或保养 |
64 |
酒精喷灯 |
满足使用需求 |
维护或保养 |
65 |
水浴、砂浴、电炉、电热板 |
满足恒温或加热需求 |
维护或保养 |
66 |
玛瑙研钵、瓷研钵 |
满足化学分析制样需求 |
维护或保养 |
67 |
煤工业分析专用器皿 |
挥发份坩埚,灰皿,坩埚架,40mm×25mm称量瓶 |
维护或保养 |
68 |
铂金皿、铂坩埚与银坩埚 |
满足化学分析使用需求 |
维护或保养 |
注:1.表中1~10为水泥检验专用仪器设备,由行业专业机构检定或校准。
2.表中11~21为通用计量器具,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3.表中22~55为自校仪器设备,由企业自校。
4.表中56~68为附属检验设备、设施,由企业维护或保养。
附件二:
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dy}条 为了规范水泥检验人员操作,不断提高检测水平,提高和稳定产品质量,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具体负责全国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xxxx支持的60家水泥企业(集团)、年生产能力100万吨以上的水泥(熟料)企业以及特种(特性)水泥企业直接与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其他水泥(熟料)企业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建材主管部门认定授权的建材(水泥)质检站(以下简称水泥质检机构,名单附后)进行对比验证检验。
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每年必须与国际水泥实验室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以实现对比验证检验的量值溯源,其对比结果上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省级建材(水泥)质检站每两个月与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进行一次对比验证检验,确保对比验证检验的量值溯源。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同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定期对对比验证检验承检单位技术能力进行评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对比验证检验资质。
第三条 各对比单位要严格按照第二条规定送对比验证检验样品到相应的质检机构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企业有权拒绝非认定授权或超职责范围的质检机构提出的对比验证送样要求。
第四条 对比验证检验以水泥质检机构的结果为准,其结果作为企业进行内外部质量考核评审的依据。
第五条 水泥质检机构收到对比验证检验样品后应及时进行检验,最终检验报告应于收样后45天内(在收到企业自检报告前提下)发出,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 为保证对比验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承担对比验证检验工作的水泥质检机构有权对水泥企业化验室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过程、检验记录、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利用企业的检测资源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第七条 水泥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从严质检,严格执行标准及有关规定。内部应定期进行抽查对比,积极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和全国检测大对比,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第八条 对比验证检验的具体规定:
(一)对比频次
1.通用水泥分品种每两个月送样1个; 2.特性水泥和专用水泥每个品种每两个月送样1个; 3.钢渣水泥每两个月送样1个; 4.非常年生产的品种,可在生产期内按规定均衡送样; 5. 所送样品必须是本企业按规定随机选取的出厂水泥样(只生产熟料企业选取同编号熟料样),并且在一年内涵盖所生产的所有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具有对比验证检验授权的水泥质检机构履行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时,监督抽查样可等量代替对比验证检验样。
(二)对比要求
1.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比验证检验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所送对比验证检验样品应过0.9mm方孔筛,去除杂质并混合均匀,分成送检样、自检样、封存样。
3.送检样品应在取样后3天内寄(送)出。
4.样品量应满足检验所需,送样单按水泥质检机构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写,样品包装应适宜,以防受潮破损。
5.企业必须及时向水泥质检机构寄送对比验证检验样的自检报告,质检机构收到企业自检报告后应及时发出该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报告。
(三)对比验证检验项目
对应水泥产品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
第九条 承担对比验证检验的质检机构应对对比验证检验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通报。对长期不参加对比验证检验、对比严重超差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水泥质检机构有权建议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比验证检验收费按现行检验收费标准执行,费用由送检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执行,原《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水泥对比验证检验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