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按CIF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纺织品400箱,装运条件是CY TO CY。货物交运后,甲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 shipper′s Loa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甲公司及时办理了议付结汇手续。22天后,接对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5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各有关方面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对方要求甲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共3000美元。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CIF(COST,INSURANCE,AND FREIGHT)(…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指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术语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该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Y TO CY”指海运承运人负责将货物(整柜)从装运港集装箱堆场运送到卸货港集装箱堆场的运输方式。“ shipper′s Load Count”指由托运人装箱和计数。二者表明是整箱装运、整箱交货,即货物由出口方自行装箱、自行封箱和计数后将整箱货物运至集装箱堆场。承运人不负责箱内货物的情况。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集装箱堆场负责将整箱货物交给收货人,由收货人开箱验货。在本案中,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5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而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表明货物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出口方集装箱时的疏忽造成的,因而,对方的要求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