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欺诈已成“房市一害”(一)_房产法规_淮南房产_淮南二手房

黑中介的案例许多人都说见多了,黑中介的话题也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黑中介对于买卖房的客户通常先“骗”、后“横”,在此过程中什么花招、狠招都使得出来! 黑中介的“骗”,早在吸引房源、客源之初就已现出端倪(往人家门缝里鬼鬼祟祟塞“个人急购此处住房”的纸条以骗取房源,在报纸上公然虚构房产以骗取客源),从网络论坛中介发言中更是比比皆是(具体表现为:故意混淆因果关系、偷换概念、断章取义、条件反射推卸责任、揣着明白装糊涂、睁眼说瞎话……)。黑中介在买卖房过程中的“骗”,就是我们说的“忽悠”,因其通常利用的是人们的弱点和法律的空子,所以大多数还谈不上是真正的“诈骗犯罪”,但它却是产生问题的根源,让买卖房者懊悔、怨恨,甚至走向绝路! 黑中介的“横”,则是黑中介“骗”客户之后的必然表现,而霸王合同就是它必备的xx符!但没有“霸王合同”甚至没有合同的黑中介也{jd1}不怵,因为它可以将黑的手段运用得淋漓尽致,如:在网上尽情曝光客户隐私,将客户的电话发布为xx援交的号码,发出“你小孩在某某学校念书”、“叫黑社会修理你”的威胁,具体行为上轻则往客户房门钥匙孔灌502,重则抱着雷管潜入客户家伏于床铺底下(郑重声明:绝非本人凭空杜撰)……因此,有人明确指出——“黑中介就是黑社会”! 本贴集中了一些xx人士对中介之害的抨击!政协委员:中介欺诈已成"房市一害" 现任淮南豪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市政协委员屠海鸣,近日向市政协提交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管房屋中介行为的建议》的议案。房产“黑中介”问题再次成为两会的关注话题之一。 如今,淮南的房产中介多如牛毛,平均每天就新出现8家。然而,这个似乎可以轻易赚钱的行业,正暗流涌动———部分房产中介利用格式条款暗算客户权益,随意租借经纪执业证书,编撰空头房源虚张声势欺骗购房者;一些房产中介甚至先将整个楼盘“套”下来哄抬房价;在二手房市场,“黑中介”更是恶意哄抬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来自市消协、法院的统计数据表明,部分房产中介的欺诈行为已成购房者心头之痛、房产市场健康发展之患。 淮南到底需不需要这么多房产中介?对于房产中介如何加强监管?许多市政协委员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谁的房子都敢拿来卖 晴冬的早晨,陈老伯和老伴在他们目前居住的临汾路二手房内,享受着从阳台灌入的阳光。尽管这是间10多年房龄的旧式公房,但老两口还是在靠近阳台的门前添置了一张躺椅。元月13日上午,陈老伯坐在这张躺椅上接受记者的采访,老伴则坐在他身旁的方凳上,阳光直射他们的背脊,让人看着都觉得暖意……但陈老伯此刻没有丝毫的惬意表情,因为眼前的生活随时可能离他而去。为了把这个美好的生活固定,陈老伯的一家已经和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纠缠了两年,直到记者采访的这{yt},这间陈老伯已花费15万元积蓄的房子,还是别人的。 陈老伯和老伴原居住在虬江路附近。2001年10月,该地区被列入动迁范围。为方便日后就医,陈老伯和老伴选择了货币安置,希望用到手的约10万元补偿金,在闸北区的中小医院附近寻找房源。经过打探,他们在平顺路上的某房产经纪公司相中了一套总价约12万元的“一室半”。经过实地察看,陈老伯对房子非常满意,并在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与对方签订了《意向协议书》。 《意向协议书》的内容大致是:房款总价12.5万元,去除已支付的1万元定金,陈老伯应在签订正式协议、交付钥匙和办妥产权证后,分别补交9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当年11月28日,陈老伯和中介公司签署《房屋转让协议》后又支付了9万元房款。在正式协议中,中介公司答应在2002年1月1日前,为陈老伯办妥房屋产权手续。但当陈老伯在12月底向对方催问产权事宜时,该公司却以种种借口要求延迟办理产权手续的时限。 在陈老伯一家的多次催促下,中介公司总算在2002年1月中旬将房屋的钥匙交出,按照协议,陈老伯又支付了2万元房款,履行了协议中的大部分责任。中介公司的服务人员说,既然房子已经交付了,产权就不会是大问题,他们一定会加紧办理,要陈老伯放心。当年春节,陈老伯花3万多元对二手房进行了装修,但直到2002年3月底陈老伯和老伴入住新居,中介公司答应的产权证还是没有办妥。 位于临汾路的新居离这家中介公司很近,从此,陈老伯隔三岔五就要到公司去催产权的事情,但该公司总是敷衍。后经闸北区工商部门的介入,中介公司于5月15日提出:要么陈老伯马上退房,要么宽限2个月时间办理产权。 “如果提出退房,1万元定金将被对方拗断,何况已将旧房装修并入住。”迫不得已,陈老伯与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屋转让补充协议》,同意将产权办理的时限推迟到7月15日。但期限到达时,产权证仍无音讯,中介公司又和陈老伯签订了《补充协议》,将时限再推迟到2003年7月23日,并承诺如到期不能履约,将赔偿20万元。 2003年7月23日,陈老伯的数十次登门总算换来了中介公司的摊底:房子不是他们的,因为真正的房东不愿卖房,所以他们承认违约,同意支付20万元赔款,但款项要分批结算。 摆在陈老伯面前的现实,是一个73岁的老人无法承受的:由于真正的房东不愿卖房,遭受欺骗的他随时可能被房东赶出家门;按时下的房价,陈老伯现在的房子已经升值到了25万元,即便中介公司拿出20万元赔偿,他也无法再用这笔钱买到同样的房子;更何况,中介公司的潜台词还包括:现在还拿不出那么多钱! 陈老伯愤怒地向记者表示,连别人的房子都敢拿来当自己的卖,并且堂而皇之地欺骗他人长达两年,这样的中介公司为什么能在社会上继续生存?抱着{zh1}一丝希望,陈老伯平生{dy}次踏进了法院的大门。他告诉记者,也许就在这几天,闸北法院的判决就要下来了,他希望法律能对自己的遭遇有个公平的裁判,更希望能见到“黑中介”的可耻下场。 在陈老伯家人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位于平顺路上的这家中介公司,但这里的卷帘门已经拉下。周边群众向记者透露,由于纠纷重重,该中介公司已经无法在平顺路上继续“经营”,所以早就转移到他处另开门面。 每天新增8家中介 在淮南,目前平均每天有8家房屋中介新开张,全市核准的房屋中介企业的{zx1}数字已达10337家,从业人员大约已有2.7万人。房产中介是一项低成本、高收益的新兴产业,一个门面、几张桌椅、一部电话就可以经营赚钱了,所谓“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短期获利,成为许多房产中介的经营目的。 在采访中,某区法院房产庭的分管庭长告诉记者,由于近年来房产中介类案件的数量激增,已引起了司法界的关注。因为房产中介在法律上属于居间行为,按照国家的法规,从事居间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由行业主管部门来实际划定,所以他个人认为,问题的核心就是“资质”。 “我希望你比较一下淮南的旅游行业管理和房屋中介的行业管理。”这位资深法官给记者分析:这两个行业虽然同属于服务性行业,但旅游业提供的是休闲服务,服务标的额{zg}也就是数万元,除了人身伤害意外,就算服务出现问题,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也仅仅在此范围之内;而房产中介提供的是房屋买卖居间服务,服务标的额几乎没有低于6位数的,如果出现问题,动辄就将造成消费者整个家庭的生活崩溃;所以,从行业性质上,后者理应受到更加严厉的管理。 但这位法官指出,目前淮南的旅游服务行业虽然收费低于房产中介服务,可从业人员素质、服务制度保障、行业管理水平却远远高于后者。市旅委甚至还出台了“保证金制度”,要求所有旅行社拿出数十万元的保证金,由行业主管部门随时对权利受损的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结果有效地降低了旅游纠纷。反观房屋中介行业,不但入行门槛低,而且对人员、机构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制度。特别是,房产中介服务还存在旅游服务行业不存在的客户资金管理的问题,从现有的“黑中介”现象来看,挪用、侵吞客户购房款的现象屡屡发生,就是钻了这方面制度的空子。 “如果没有市场的充分监管,就算依靠司法维权,法院有时也无法帮助受‘黑中介’侵权的消费者。”该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所有的房屋中介公司都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注册成立的,其对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也是用企业的抬头出面,所以就算因侵权被诉,承担责任的也只能是企业,而且只能在其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在一家注册资金30万元的“黑中介”里,任何委托其买卖超过30万元房产的消费者,即便被其欺骗,在法律上也最多只能获得低于30万元的补偿。普陀法院就曾有过一个案例,某中介人员在侵吞200余万元购房款后潜逃,十多名购房者分别状告其所在的房屋中介公司,但最终该公司以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结果是,这十多名购房者虽然打赢了官司,但上百万元积蓄仍然化为乌有。 政协委员声讨黑中介 也许是搞新闻工作出身的缘故,现任淮南豪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市政协委员屠海鸣,对淮南房屋中介市场的问题有着自己的判断。 近日,在向市政协提交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管房屋中介行为的建议》的议案后,屠海鸣又以业内人士的身份,向记者披露了目前房产中介的不良行为。其中包括:恶意欺诈,赚取佣金、差价;私设网点,无照经营;利用格式条款,暗算客户权益;随意租借经纪执业证书;编撰空头房源、虚张声势等。屠海鸣认为,不规范的房产中介不仅直接侵害了委托买卖房屋的顾客权益,还对投机“楼花”等炒作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二三级市场的恶性竞争中,客观上哄抬了二手房的合理售价,造成二手房价格“虚高”,又间接地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 而市政协委员夏善晨则提出:我们是不是真的需要那么多的房产中介?夏善晨认为,关于房屋中介市场的准入问题,ZF有关部门应该更主动些,不可被动回避,要对投诉主动进行分类管理后制订法规措施,同时更严格地进行中介资格的审查。 眼下房产中介多如牛毛,正说明这个行业的利润率不合理。章继浩委员的观点是,尽管有关部门在去年已出台了整顿市场的若干规定,比如:不允许中介商购房转卖等,但市场的反馈并不乐观,不少“黑中介”开始用亲戚朋友的名义来转卖房产,仍然游离在市场监管之外。所以,章继浩建议加快淮南诚信体系的建设,才是打击“黑中介”等不法现象的“治本”手段。 “能不能在加强法规制定、资质甄别的同时,多考虑一点行业联盟或协会的作用呢?”屠海鸣希望自己的思路能够在会场上抛砖引玉,以多头齐抓的方式,对眼下的房产中介市场进行有效整顿。 (新闻晨报) 政协委员:房屋中介鱼龙混杂从业人员素质低下 [url]http://www.gog.com.cn[/url] 07-03-26 09:12 贵州日报 今年云岩区“两会”期间,区政协委员、贵阳智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敖忠智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存量房管理》的提案,在提案中,他指出目前贵阳市的中介机构大部分是无资质经营,提出了由ZF牵头,请有资质企业对无资质各中介网点进行培训和教育,统一考核上岗的建议。这份提案引起了ZF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与此同时,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早在去年底,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等多家单位就组成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全省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检查整顿。在对我市抽查过程中发现,房屋中介机构证件不齐、无资质经营情况较为普遍,在抽查的30家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中,只有7家证照齐全。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鱼龙混杂,已成为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 房屋中介鱼龙混杂 无证经营随处可见 “目前贵阳的房屋中介机构众多,有不少房屋中介公司仅一个门店、一部电话、一两个人就开展业务。”近日,一些拥有从业资质的中介公司反映,目前我市中介机构鱼龙混杂,这一现状使得市场竞争难显公平。 近日,记者对我市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了暗访。在客车站、火车站、合群路、大营坡、太慈桥等一些中介机构较为聚集的地方,记者看到,多数中介机构仅挂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而未见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资格证,有的甚至连工商营业执照也不见踪影,仅是打出“房屋租售”字样的信息招牌,摆上一两张桌子,就开展起业务。 在火车站附近一中介机构,当记者提出看一下资质证书时,其工作人员坦言,无资格证明,并对记者说:“能为你找到合适的房子就行,这和是否有资格证并无关系。”暗访中记者还发现,某些非中介单位和市民竟然兼职中介工作,在太慈桥某小区,当记者向一家小卖部店主打听房屋信息时,该店主明确告知,他知道附近有房源出租出售,如交易成功,须给他50元的“介绍费”。 “某些居委会也把联系房屋租售作为‘兼职’。”记者在枣山路附近采访时,一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抱怨,由于居委会与业主联系更为密切,能掌握部分房源,打着为业主服务的招牌,从中收取介绍费,由此“抢了中介公司的生意”。 资质认定形同虚设 中介纠纷时有发生 据了解,近年来由于注册门槛比较低,我市房屋中介市场发展非常快,中介机构遍布大街小巷。其中不乏操作不规范、无资质的中介企业,导致中介纠纷时有发生。为了对房屋中介机构进行市场监管,有关部门对房屋中介行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屋中介服务。但是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无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就是“非法房屋中介”呢?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 “如果工商部门将个人或集体是否拥有房地产经纪单位资格证视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必要条件,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处负责人对记者说,在《行政许可法》出台前,我市相关部门曾有规定,进入房屋中介企业,办理工商执照,须取得相关资质证明。《行政许可法》出台后,根据相关条款,工商部门如果以是否拥有从业资格作为限制条件,拒绝为单位或个人办理营业执照,则是一种违法行为。换言之,只要经营者在申报营业执照时,属合法公民,注册资金到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便可办理营业执照。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产业处处长刘勇告诉记者,中介机构没有资质证,只能视为无证单位而接受停业整改等处罚,但根据现行法规,并不代表无资格证的中介机构便是违法经营,建设房管单位也不能因此而取缔某些违规中介。无资质的中介机构涌入市场,对已经取得资质的企业来说,造成了一种不公平竞争。某些中介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消费者买房、租房风险加大。 事实确实如此,采访中记者发现,多数从业人员对房地产交易方面的法规、知识了解甚少,中介机构在招聘过程中,也并未将是否有从业资格视为聘用条件,一些中介公司组织员工参加培训,则被某些公司视为“花冤枉钱”。某二手房中介老板坦言:“不管有没有从业资格,能拉到客户,就是好的业务员,何况中介市场人员流动大,如果送他们去培训,跳槽了怎么办?” 有关人士认为,正是由于某些企业对资质持漠视态度,从业人员结构素质参差不齐,市场管理的相关法规比较滞后,使得房屋中介市场竞争无序,行业监管面临诸多尴尬。 行业“洗牌”在即 加强整治刻不容缓 房屋中介机构证件不齐、违规营业已成为业内人士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关注的问题。 据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刘勇介绍,我省房地产中介机构主要集中在贵阳,贵阳市场秩序的整治情况对省内其他地区的中介市场来说,意义重大。当前包括贵阳在内的中介市场处于发展初期,人才较为缺乏,相关法规还待完善,无资质企业占多数。因此,在加强管理,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也要重视市场引导,一方面,引导市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要引导中介企业走正规化经营之路。 据悉,针对当前房屋中介市场出现的诸多不良现象,有关人士在多方呼吁规范管理的同时,也提出了诸多看法和建议。敖忠智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作为房地产市场分工细化的产物,房屋中介行业是“朝阳产业”,但是当前市场上出现的种种不良现象表明,我市中介市场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还任重道远。对违规中介,ZF有关部门既不能一关了之,也不能听之任之,引导是关键,当务之急要抓紧对无资格从业人员和无资质机构进行培训。 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处有关负责人认为,在当前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情况下,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市场准入的机会,体现的是职能部门依法办事的原则和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的态度。如果在进入市场时设置高门槛,对于打算进入某一行业的企业或个人来说不公平,而行业的规范和管理不仅在于前期的审核,还在于经营者进入后,相关部门的引导。有了营业执照是经营者“入市”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行业监管部门的服务管理是促进市场有序竞争的关键所在。 有关人士认为,根治中介市场顽疾,一方面需要国家和地方ZF加强整治工作,对违规中介的非法行为曝光,尽快剔除行业害群之马、净化经营环境。另一方面也要对有志走向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进行服务引导,使其走向规范化,最终才能促使中介行业在多元化竞争中得到发展。 人大代表:福州房产中介准入门槛亟待提高 发布时间:2007-1-5 2:02:31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06年11月,在福建省人大四次会议上,近十名人大代表共同提出议案,提议制定相关法规,特别是提高房产中介准入门槛,从源头上规范房产中介市场。一场关于房产中介准入门槛的探讨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如何更好地规范二手房市场,保障消费者买卖房安全迫在眉睫。本文由城市猎房编辑整理,转载自城市猎房|福州房产网 [url]http://www.letfind.com.cn[/url] 1.事件 人大代表提议加快中介行业立法 2006年11月,在福建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近10名省人大代表建议出台《福建省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的议案,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房产中介业。代表们认为,房地产经纪行业对企业资金实力的要求越来越大,如果经纪公司规模很小,没有销售、信息收集网络的支持,不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无法承担经营中带来的市场风险。因此,代表们建议,要提高房产经纪公司的准入门槛,同时,实行经纪人注册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还要建立信用体系,做好经纪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信用担保等工作。 2.分析:低门槛引发市场乱象 2006年12月底,天策府一门面店店长携客户5万定金潜逃,该事件发生后,消费者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都多留了一个心眼,大多都事先问明所收取的定金、购房款要如何监管,有些消费者甚至直接提出,要求由银行来监管自己的资金,而不愿把钱放在房产中介手中。 而从另一个层面上看,主要还是由于部分房产中介企业内部的制度不够完善。据福州经纪人协会房地产分会会长李特介绍,目前福州部分连锁中介的每一家门面店,都可以自己独立做单,收取客户的定金,每家店的店长不同,签单成为了店长和客户之间的个人行为,因此,信用自然难以保证,也容易发生卷款潜逃的事件,引起市场上客户对中介行业的不信任。 而有关业内人士表示,现在在福州二手房市场上,几乎每一家大品牌的房产中介公司,无论采取直营还是加盟的经营模式,客户的定金、房款都是由公司总部来监管,门面店没有储存资金的权力。在骊特、麦田、朝阳等房产中介,客户在门面店中确定双方意向后,都会到公司总部签约,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人员为客户处理签约方面的事务,因此,相对而言资金也更有保障。 从福州目前市场的整体情况看,尽管不少房产中介都选择集中交易的模式,以保障客户的安全,但一些中小房产中介时而发生的一些不诚信行为,仍然让不少消费者心存疑虑,而这也正是近十位人大代表共同提出要加快中介立法,提高中介准入门槛的原因之一。 据记者从市场上了解到的情况,现在在福州成立一家房产中介,准入门槛较低,注册资金{zd1}只需3万元,而对是否有已经注册的房产经纪人的要求也逐渐放宽。对此情况,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过低的注册资金,容易造成中介行业良莠不齐的现象,准入门槛较低,中介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也难以得到保证。一旦哪家中介公司再次出现不法现象,极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房产中介行业的不信任,引发市场动荡。 因此,人大委员对加快中介立法的提议,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促进市场的进一步规范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3.对策:加强交易资金监管 实行资质分级管理 目前,各家房产中介都有所动作,想要在市场上重新树立福州二手房产中介诚信经营的形象。记者从不少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到,银行开始在一些品牌中介的总部设有网点,为消费者提供xx或资金监管服务。 房产中介是属于信息密集、劳动密集的服务性行业,并且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方式的创新而不断进步,因此,消费者对行业的认可度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房产中介将来的发展。国广一叶董事长叶斌表示,现在市场上,消费者对交易资金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他们也越来越希望能由银行等专业部门来监管资金,以保障安全。因此,叶斌认为,{zh0}的方法还是ZF部门能够尽快出台资金监管方面的相关政策。 现在许多消费者都在质疑,一家注册资金还不足10万元的房产中介公司,如何能承接交易金额在四五十万元的单子?而随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房产中介企业介入交易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房子,这时候,房产中介的资质和诚信如何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李特建议,应该把中介的注册资金提高到50万~100万,而有关部门也要出台相关规定,不同资质的中介公司做不同的交易。比如说,一些刚刚成立的中小房产中介企业,资质不够,相关部门可以允许这些企业拥有房屋买卖的介绍权,但对他们的签约权却要作出一定的限定。 此外,也有部分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企业制度的不完善,注册资金的多少并不能在真正意义上代表一家房产中介企业信誉的好坏。朝阳房产总经理刘强认为,由于资金存在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房产中介市场,比较好的做法是各家房产中介都放一定的保证金在国家认可的机构。一旦哪家房产中介出现不诚信的行为,放在有关机构的保证金可以取出先行赔付给消费者,以避免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 其实,从福州目前市场状况来看,门店加盟和门店连锁的资金安全仍然比较薄弱,而房产中介准入门槛如何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因此,门槛高低实际上并不重要,而消费者不能笼统地认为所有的小中介都是“黑中介”。要想保持中介行业的诚信度,探讨如何更好地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因此,还是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而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规则》已经颁布,相信其他有关法规,也将会在2007年慢慢完善,消费者放心购买二手房的时代,必将慢慢地到来。 □事件回放 天策府一店长卷款潜逃 福州房产中介业在全国一直以发展规范著称,但在2006年底,福州二手房市场上发生的{dy}起房产中介店长卷款潜逃的事件,导致人们长期以来对房产中介行业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2006年12月,购房者黄小姐与天策府房产中介签订了买房合同,并把5万元定金交给了福州天策府房产中介湖前中心店的经理陈永平,可没想到第二天,陈永平就失踪了,黄小姐的5万元定金就这样打了“水漂”。而另悉,在此之前,某些中介也曾经发生过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 应该选择一个怎样的房产中介才能让人们在购买二手房时安心,一时间成为了福州二手房买卖者最关注的问题。 □他山之石 淮南:保证金不低于60万 淮南市建委规定,申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5项条件,其中规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此外,淮南要求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产中介机构须与被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在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租赁代理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 而房地产经纪机构若要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先终止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所涉及全部合同,之后才能向市建委房地产经纪活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建委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示30天,确定无异议后,就会书面通知指定银行返还保证金。 淮南: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 《淮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也对房产中介公司设定了市场准入标准: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场所;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金(仅从事咨询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不少于3个的持证专业人员;相关的职业资质证书等。 《条例》规定,对聘用无中介资格人员的机构,每聘用1人将被罚款1万元,对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2万~3万元罚款,直至被注销营业资格。 淮南房协:警惕二手房交易四大陷阱 2008年01月21日 0901 来源:淮南日报 淮南省房协有关人士解析“黑中介”如何违规操作—— 二手房在海口等地逐渐升温,成为越来越多人士安家置业的重要选择。但许多市民对其交易中存在的所谓“暗箱操作”还不是很清楚,往往稀里糊涂地上当受骗,被某些不法“黑中介”钻了空子,蒙受重大损失。省房协有关负责人日 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向记者解析了“黑中介”违规操作的四大手段。 陷阱一: 全额房款现金收房 “现金全款收房”是“黑中介”赚取不法收入最主要也是利润{zd0}的一种方式。现金全数到账后,业主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大多就很痛快的把房产证交给中介。这当中基本还未完成过户手续,不法中介利用握在手中的房产证不是高价转卖就是抵押变现,更危险的是个别不法中介甚至有卷款潜逃的可能性。一旦出现类似情形,业主的损失将会非常的大。最近以来,淮南、淮南等地就屡次发生中介卷款潜逃事件。省房协有关负责人提醒,中介公司应该只以中介形式出现,不允许有“现金收房”业务。按国家规定,中介最终只能收取最多2.5%的佣金,是纯粹的中间方。业主不要轻易把房屋产权证交给中介,一般到过户时才将原件连同其他材料一起递交到房屋交易所。 陷阱二: 擅自挪用房款投资 许多不法中介公司充分利用房屋买卖资金由自己托管的便利,擅自挪用房屋资金进行其他的投资,如股票、期货、基金等短期投资,有的甚至存在银行吃利息,以期让这些账上的钱流动起来赚取大笔灰色收入。实际上,由银行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的运作模式已推出许久,收费标准为监管额度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之间。省房协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不要因为不愿支付监管费而放弃进行银行资金监管。大笔交易资金由银行全权负责监管是最为稳妥的办法,虽然要交付一些监管费,但安全系数高了很多。 陷阱三: 佣金打折障眼法 “购房佣金打折”的口号往往是一些中介公司打出的吸引客户的促销手段,实则内里大藏玄机,这样的幌子背后隐藏的往往是不法中介大吃差价的行径。中介的利润来源应全部来自于佣金,相关规定也明确要求中介公司绝不允许吃差价,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必须见面。在海口某媒体工作的陈女士就曾遭遇过中介赚差价的事,委托的中介加价7万元出售,所得居然独吞。中介公司关于“供需见面、透明交易、签三方约、不吃差价”,不能仅停留在口头和纸张上。 陷阱四: 霸王条款藏深处 一些不良中介在与业主签订代理或买卖合同时,有意在隐蔽处设置些不合理条款,不然就仅规定业主该负的责任,而对中介公司应当担负的责任采取模糊化处理甚至是“避而不谈”的办法。 除了普通意义上的“陷阱”外,一些不良中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还深藏着如下“猫腻”,比如沉淀现金流,让买房人的定金或者首付款或者全款尽可能长时间停留在中介公司的账面上,中介公司利用这些钱再去收购其他的房屋或者从事其他的活动。为延长期间,中介公司会找各种借口延长过户时间,实际上中介公司是把证件压在自己公司没有递给银行。 ?消委:房屋中介惯用三种骗术坑蒙消费者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2008年03月05日11:21 新华网 程正军 近年来,随着楼市升温,房屋中介行业中的弊病开始显现,房屋中介已成为消费投诉新热点。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消委了解到,重庆市被投诉的房屋中介公司大多是证件不齐却经营范围“包罗万象”的小公司,这些中介公司一般采取以下三种不正当手段坑蒙消费者。 一是“先交费后看房” 重庆市一些房屋中介公司在广告上称,消费者若对其提供的信息不满意,可退还中介费,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二是“编xxx信息” 重庆市不少房屋中介公司向消费者推介的房源信息,往往是相互抄袭,有的竟然编xx信息。 三是“合同圈套诱上钩” 不久前,来重庆打工的小王与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了一份租房协议书,并交了300元押金。业务员告诉小王,公司已与房主谈妥,保证让他满意,而且他可以直接跟房主联系。后来,小王找到房主,并到实地看了一遍,觉得不满意,决定不租。但是,当小王向中介公司要求退还押金时,业务员便指着协议书上的“禁止租房者与房主私下联系,否则视为违约,押金一概不予退还”条款对小王说,“你违约了!” 工商:不法房屋中介骗术多 随着近日二手房市场和租赁市场的回暖,一些不法房屋中介开始升级骗术,不但"房托儿"改头换面,还出现了利用协议书上的"文字陷阱"这种貌似正规经营的方式,让消费者仅凭协议书上的条款内容很难识破。今天上午,双井工商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披露了其中的一些猫腻,提醒消费者注意。 透明骗术:假"开放"真"蒙人" 协议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均为房主通过电话得知的情况,乙方自己与房主联系见面看房。本公司不设专人陪同,免去中间环节带来的不便,开放客户与房主沟通。 工商点评:这看起来似乎很透明,避免了"房托儿",但实际上房屋中介提供的很可能是虚假信息。"他们最常见的方法是刊登一个价格明显低于周边房价的房源广告,消费者指名要这个房后,他们当着消费者的面拨通房主电话,让双方通话,然后向消费者收钱。但消费者事后不是找不到房主,就是房主称房屋已经租出去了。" 霸王骗术:中介假装不知情 协议内容:如果乙方对所提供的房源信息不满意,或因其他原因未能与房主成交,可多次来本公司查询新信息。但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超出协议所示方位的查询,所付信息费不退。 工商点评: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而且还带有欺骗色彩。任何消费者都不会在成交后还不停地查询新房源,所谓"协议所示方位",不过是当时双方的口头协议。 虚伪骗术:提供无效协议书 协议内容:一周之内找不到合适房屋,应向乙方退款。 工商点评:对这种协议书,不法中介会找出"管公章的人今天不在"等理由,拒绝盖章。一旦一周之内找不到消费者满意的房源,不法中介则拒绝退款。 狡猾骗术:设法骗取协议书 即使消费者字斟句酌地签订了一份可以保护自己权益的协议书,也盖上了中介公司的公章,但还是没找到合适的房源,前来退款。这时不法中介更加黑心。 据双井消协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曾接到过一起类似的投诉。消费者前来退款,中介公司态度非常友善,等消费者再来取退款时,不法中介便称没有协议书和收据不能退款。 无赖骗术:态度强硬退款磨蹭 一旦各种手段使尽,消费者依然要求退款,这时不法中介会采取耍赖的方式。甚至一脸蛮横地说:"你到法院告我去!" 对于消费争议,工商、消协部门只有调解的权限,并不能强制要求经营者退款。不法中介就是摸准消费者不愿为区区几百块钱上法院的心理,才有恃无恐。 12315:根治虚假房屋中介四难 ??一难:房屋中介属于服务性质,没有具体产品,透明度差。 ??二难: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目前房地产中介服务适用的法规主要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1996年1月颁布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及《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但一些具体条文没有统一规定。 ??三难: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在“12315”接待的投诉者中,不少人都具有高学历。然而令人无法理解的是,有些大学生、外企白领竟然连“信息咨询”与“中介服务”都区分不清。 ??四难:中介公司没有产品,只提供服务,而这种服务和一般的服务有所不同。它的目的是赚钱,这样一来,消费者就少了一道保护屏障。举例说明:食品厂家生产的食品、某饭店提供的优质服务,一旦被投诉,厂家、商家不是面对一个消费者,而是面对整个消费群体和媒介组织,也就是说,一旦理赔不当,张扬出去,对整个品牌损失是{zd0}的;而房屋中介则不同,首先,中介品牌和商品、服务品牌根本无法相比,投诉后受损失的程度要轻得多,更重要的是中介公司没有任何产品,因此,即使知名度受损,它的损失也很小。这样一来,制约中介公司的力量太弱,消费者投诉难度也就加大了。(据厦门日报) 法官:买二手房要小心中介 焦点成都房地产网 cd.focus.cn 2007年03月30日09:13 南京晨报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二手房的交易也日渐红火。但伴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加,因为二手房交易引发的纠纷官司明显增多。据统计,2007年仅1至3月,秦淮区法院共受理因二手房买卖而引发的纠纷1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近一倍。引发中介纠纷的原因也由单纯的中介服务纠纷出现了新的变化。 20多年了还算“次新房” “什么90年代的次新房?明明是80年代的老房子。”市民徐女士因拒付中介费,近日被中介公司告上秦淮区法院。在法庭上,徐女士气愤地讲述了她上当受骗的过程。“我是为了小孩子上学,才买的二手房。”徐女士说,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她看中了一套位于夫子庙的学区房。“当时,中介公司介绍,房屋是1994年建造的,我觉得挺满意。”徐女士与房主订立合同后,才从房产公司了解到该房居然是80年代中期的旧房。 发现上当受骗后,徐女士费尽周折与卖房人解除了合同。想不到,却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中介公司依据中介合同中有关“买房合同订立后即支付中介费”的条款,向她索要中介费。 秦淮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在交易活动中未能提供房屋的真实信息,欺骗了购房者。购房者有权拒付中介费。法院近日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目前,部分二手房中介公司为了房屋的“卖相”好,尽快成交赚取中介费,往往在向买房人介绍房屋时,在房龄、房屋权属等方面与真实情况不一致,往往会引发中介纠纷。 “买xx”唬弄买房人 “我花钱买来的房子,倒成了中介业务员的了。”市民李先生到法院要求制裁非法二手房中介业务员。 2005年7月,李先生看中了集庆路上一套房屋,由于自己事多,就与中介约定由中介负责为其“xxx”服务,帮助自己进行房屋过户并领取“两证”。中介公司业务员暗中却利用此机会将交易房屋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并用产权进行抵押xx。 随后,这名中介业务员找人制作了假的产权证和土地证交给李先生。一年后,因中介业务员拖欠xx未还,银行工作人员找上门时,事件才曝光。目前,该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 买二手房千万小心 “目前,部分从事二手房交易的企业不够规范,人员素质也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买二手房,还是留个心好。”审理案件的法官表示,想购买二手房的市民,在购房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淮南建委:严厉处罚中介吃差价 昨天,因隐瞒实价、赚取差价,淮南百富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市建委通报批评。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说,今年2月份,淮南百富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从事一套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向买方收取购房款634.6万余元,交给卖方540万元,并且虚拟合同按照160万元的价格,向税务部门仅缴纳税费13.6万元,赚取巨额房屋买卖差价,且虚拟合同少缴税费。 昨天,市建委发出通报,对淮南百富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严厉处罚。企业违规行为将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警示信息系统,整改复查合格前限制网上签约资格;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警示信息系统;在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内予以通报,并在淮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予以公示。 此外,市建委对该中介逃税行为移送市地税局处理;对该中介赚取差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移送市发改委处理;对该中介经纪人员的违规行为通报市工商局查处。 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界定为居间行为,不能吃差价 案例1:还价成功却多付4000 王小姐是中山大学的一名老师,去年其与中介公司美联物业一起去看了小北路天秀大厦的一套房子。看完之后王小姐觉得满意,便和中介一起来到了仓边路的美联物业谈价。当时中介表示卖主给出的价格是48万元,但是卖主在淮南,现在一下过不来。之后王小姐询问能否优惠一点,中介则表示{zd1}能到47万,但是佣金就要在原来3个点的基础上再加4000元。王小姐觉得也算划算,便答应了并签订了合同。 谁知王小姐在办理过户的时候见到了卖主,卖主告之她给中介公司的价格就是47万,而不是中介公司所说的48万元。如此一来,由于中介的欺骗,王小姐一番讨价还价的结果是多付了4000元的冤枉钱。 此外,王小姐在收楼的时候居然接到了天秀大厦管理处要求王小姐交纳该房拖欠多年的1万多元维修基金的通知。随后她致电中介公司和卖主,但是他们都已经翻脸不认账了。至今这些维修基金依然拖欠当中。 差价有明暗两种吃法 淮南市国土房管局表示,房地产中介服务目前法律界定为居间行为,这个法律性质决定中介公司只能在促成合同成立时收取中介服务费,而不能在交易服务中“吃差价”。 据介绍,“吃差价”的基本模式有明暗两种:明“吃差价”是指买卖双方中的一方知道中介公司抬高或压低了交易价,愿意为其支付一定报酬;暗“吃差价”是房地产中介公司避免交易双方见面,而由中介公司分别与交易双方约定交易条件,在交易条件存在差价后,通过虚构的或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分别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从而赚取差价。 案例1中的王小姐遇到的就是明吃差价的行为,而大部分委托交易都是由中介公司或相关经纪人暗中赚取差价。 厦门工商:房产中介成市民消费“重灾区” 焦点淮南房地产网 sh.focus.cn 2007年03月12日12:23 海峡导报 来自厦门市工商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一年全市共发生消费投诉17152起,其中家用电器、房产中介、机票订购、家庭装修、办卡消费、网上购物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在3·15即将到来之际,本报就对这些发生在大家身边的典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和消费者的维权故事进行一番梳理,以期让您提防身边的消费陷阱,切实保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毕竟,对消费者而言,与其在发生问题时进行维权,不如提高警惕,将问题扼杀在摇篮里。 房产中介 典型案例 去年4月,苏先生委托莲前某房地产代理公司为其找房,中介人员向苏先生介绍了西林东里一套房屋的“业主”刘某,并带苏先生查看了结构和装修情况。双方就买房事宜进行交谈期间,苏先生要求刘某出示产权证,但刘推说在其母亲手中;刘还口头承诺说,如果是自己违约,就无条件返回定金。尽管心存疑虑,但在中介的见证下,苏先生还是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中介在合同上也盖了章。按照协议约定,苏先生当即向刘某交付了一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后,刘某却迟迟不履行协议,与苏先生到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苏先生委托律师调查才了解到,该套房屋根本就不是刘某所有,真正业主是刘某的妹妹。而当苏先生要追讨1万元定金,刘某已不见踪影。 黑幕 在去年工商部门受理的投诉中,中介类所占的份额并不大,但相对消费总量而言,中介类的投诉比例较高,同时,在房市走高的情况下,房产类投诉也备受市民关注,因而“荣登”消费投诉第二重灾区。据介绍,目前房产中介主要存在三大“黑幕”: 1、广告内容虚假成分太多,通常中介只是接到电话联系,没有落实其是否是房东,就贸然登出广告。 2、中介机构经营主体混乱,许多不具备资质条件,如没有营业执照无证经营,或超过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还有某些中介服务机构非法转让、租借相关执业证书,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中介机构的经营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在合同中设置一些霸王条款或不利于交易方的条款,使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欺诈消费者。 提醒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认真审查对方的权属证明;同时完善合同的相关内容,购房人因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而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相应的权益,也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在房市一路走高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前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签订任何协议时要仔细阅读,遇上不解的地方要及时咨询相关部门,不要只听信中介的一家之言,付定金前一定要谨慎,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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