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行 22:56:43
请问周律师:财务室保险柜被撬,18000多元现金洗劫一空,出纳有无赔偿责任?
广州周律师 11:58:42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zd1}工资标准,则按{zd1}工资标准支付。”因此,保险柜被盗,财务人员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看他是否存在过错。将大量现金存放在单位保险柜中,没有将收取的现金放入保险柜或存入银行,违背了会计职责的基本要求,无论在主观上还是行为上都存在一定过错。但作为损害赔偿构成要素,还要具备过错与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从存放与被盗来看,它们之间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是说有存放就必然会被盗,由于案件未被破获,无法确定财务人员的存放和公司的保险柜被盗之间的因果关系,先期要求财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不妥当。
需要说明的是,财务人员违规存放现金,毕竟属于财务人员失职行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