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5 21:47:15 阅读1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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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本《规范》依据国家发改委2004年度计划(发改办工业[2004]第1951号文件)组织制定。
1.2 本《规范》以原煤炭部1987年颁发的《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为基础进行修改制定,并增补了露天煤矿设备等检修内容。
1.3 在检修煤矿设备时必须坚持安全{dy}的原则,不安全不准检修。
1.4 煤矿设备检修必须要有计划、有组织、有安全措施,有主管领导现场指挥。
1.5 煤矿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设备检修安全和有关规定。
1.6 本《规范》仅适用于煤矿机电设备检修(即大修),可作为设备检修后验收的技术依据。设备检修后及设备运行中应达到《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
1.7 防爆型电气设备检修后应达到防爆性能要求;有关设备、部件、材料符合“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求,符合阻燃和抗静电的要求,符合有关设备检修资质管理的要求。
1.8 依照本《规范》检修的设备在出厂前应做整机空载和加载运行试验。
1.9 引进设备的检修应依据外企厂商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本《规范》仅供参考。
1.10 本《规范》通用部分的技术要求和计量单位等执行国家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1.11 本《规范》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法律、法规、规程和管理标准,执行所有相关MT煤炭行业技术标准。
1.12 本《规范》可作为企业制定设备检修细则、检修操作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依据。
1.13 35kV以上的电气设备检修应执行电力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1.14 检修人员的劳动保护、安全防护、劳动卫生及环境要求等必须按照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1.15 检修工作提倡设备效能、节能,坚持绿色环保和持续发展。
2 通用部分
2.1 机械通用部分
2.1.1 紧固件
2.1.1.1 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必须齐全、牢固可靠。螺栓头部和螺母不得有铲伤、棱角严重变形。螺孔乱扣、滑扣时,允许扩孔,增大螺栓直径,但不能因扩孔而影响被扩工件的机械强度和工作性能。
2.1.1.2 螺母必须拧紧,拧紧后螺栓的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加多余的垫圈来减少螺栓露出长度。
2.1.1.3 螺栓不得弯曲,螺纹损伤不得超过螺纹工作高度的1/2,且连续不得超过一周。连接件螺栓的螺纹旋入孔内长度不得小于螺纹直径的1.5倍。沉头螺栓拧紧后,沉头部分不得凸出连接件的表面。
2.1.1.4 螺纹表面必须光洁,不得用粗制螺纹代替精制螺纹。
2.1.1.5 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必须一致,材质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主要连接部位或受冲击载荷容易松动部位的螺母,必须使用防松螺母或其它防松方法。
2.1.1.6 使用花螺母时,开口销应符合要求。使用止动垫圈时,包角应稳固;使用铁丝锁紧时,其拉紧方向必须和螺栓方向一致,接头应向内弯曲。
2.1.1.7 弹簧垫圈应有足够的弹性(自由状态开口重叠部分不得大于垫圈厚度的1/2)。
2.1.1.8 螺栓头部或螺母必须和相接触的部件紧贴。如该处为斜面时,应加相同斜度的斜垫。
2.1.1.9 铆钉必须不生锈,不变形,紧固有效,铆接对口不得有错动痕迹。
2.1.1.10 稳钉和稳钉孔相吻合,不松旷。
2.1.2 键和键槽
2.1.2.1 键的表面应光滑平整,规格符合要求,四角倒棱,材质的抗剪切强度不得低于45号钢的剪切强度。
2.1.2.2 键和轮毂键槽规格和公差符合标准。
2.1.2.3 键和键槽之间不得加垫。平键键槽磨损后,允许加宽原槽的5%。轴及轮毂的键槽宽度应一致。
2.1.2.4 装配楔键和切向键时,键初打入键槽的长度,不得小于键全长的80%,不得大于键全长的95%(钩头键不包括钩头的长度)。键与轮毂的接触长度不得小于轮毂宽度的80%。花键的接触齿数应不小于总齿数的2/3。
2.1.2.5 平键键槽的中心线与轴的轴心线的平行度、平键和键槽配合公差,均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
2.1.3 三角带传动装置
2.1.3.1 三角胶带主、被动轮轴轴心线平行度不超过1‰。
2.1.3.2 两带轮相应沟槽中心线应对正,轴向错位允差:当中心距≤500mm时为1.5mm,当中心距≥500mm时为2mm。
2.1.3.3 各三角胶带松紧应基本一致,以150~200N的力,按压每根胶带中段,压下距离之差不大于15~25mm。运转中被动轮的实际转数,不应低于计算值的97%。
2.1.3.4 三角胶带轮毂、轮缘及辐条不得有裂纹。
2.1.3.5 三角胶带轮沟槽槽底与胶带之间应按规定保持一定间隙。小于规定间隙时应进行更换,或用加深槽部的方法进行修理,但轮缘厚度不得小于原厚度的80%。
2.1.4 轴和轴承
2.1.4.1 轴
2.1.4.1.1 轴不得有裂纹、严重腐蚀或损伤,直线度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轴颈加工减小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5%。
2.1.4.1.2 轴与轴孔的配合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超差时,允许采用涂镀、电镀或喷涂工艺等进行修复。在强度许可条件下,也可采用镶套处理,但不得用电焊修理。
2.1.4.1.3 轴颈的圆度和圆柱度,除技术文件规定外,必须符合表2-1-4-1规定。
表2-1-4-1 轴颈圆度和圆柱度 单位 mm
2.1.4.1.4 轴颈表面粗糙度Ra≤0.8μm。
2.1.4.2 滑动轴承
2.1.4.2.1 轴瓦合金层与轴瓦应牢固粘合,不得有脱壳现象。轴瓦合金层表面不得有夹杂物、气孔、裂纹、剥落、严重点蚀或伤痕。在下列情况下不允许用焊接方法修复:
1 局部出现三个以下散在气孔,其{zd0}尺寸不大于2mm,且相互间距不小于15mm;
2 仅在端角处有轻微裂纹;
3 剥落面积不超过1cm2并且不多于三处。
2.1.4.2.2 轴颈与轴瓦的顶间隙超过表2-1-4-2的{zd0}值时,应调整垫片。垫片重叠数量不得超过4片。不能用垫片调整的轴瓦,其顶间隙超过{zd0}磨损间隙时,应更换轴瓦。轴瓦的侧间隙约为顶间隙的1/2。
表2-1-4-2 轴颈与轴瓦的顶间隙 单位mm
2.1.4.2.3 轴瓦与轴颈的承载部分应有90o~120o的接触弧面,接触长度不得小于轴瓦长度的80%。
2.1.4.2.4 轴瓦润滑油的油量要适当,油质应符合规定。轴承座不得漏油。
采用油圈润滑方式的轴瓦,油圈要转动灵活,油圈不得有裂纹。采用压力润滑时,油质、油压应符合规定,油路应畅通。
2.1.4.2.5 轴瓦温度探头安装位置必须准确,该探头必须与轴瓦直接接触。
2.1.4.3 滚动轴承
2.1.4.3.1 轴承元件不得有裂纹、脱落、伤痕、锈斑、点蚀或变色等。保持架应完整无变形。转动灵活,无异响。
2.1.4.3.2 轴承内圈与轴颈、轴承外圈与轴承座的配合应符合技术文件规定;无具体规定时,应符合表2-1-4-3及表2-1-4-4的规定。不得采取在轴颈上打麻面或加垫的办法来处理该项配合出现的间隙。
2.1.4.3.3 滚动轴承径向磨损间隙不得超过表2-1-4-5的规定。
2.1.4.3.4 安装圆锥滚柱轴承时,必须用垫调整轴向间隙,使其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无规定时,应符合表2-1-4-6的规定。
表2-1-4-3 轴承内圈与轴颈配合(k6) 单位mm
表2-1-4-4 轴承外圈与轴承座配合(J7) 单位mm
表2-1-4-5 滚动轴承径向磨损间隙 单位mm
表2-1-4-6 圆锥滚柱轴承轴向间隙 单位mm
2.1.4.3.5 装配轴承轴颈的表面粗糙度Ra≤0.8μm ,轴承座孔的表面粗糙度Ra≤1.6μm。
2.1.4.3.6 轴承润滑的油量要适当,油质应符合规定,轴承座不得漏油。
2.1.4.3.7 装配时应将轴承上注有字样的端面朝外,轴承必须紧贴在轴肩或间隔套上,不得有间隙(可调整的轴承例外)。
2.1.4.3.8 滚针轴承的表面不得有划痕或退火现象。拆卸时不得混套,应原套装在原轴上。同一组滚针的直径差不得超过0.005mm。滚针直径磨损量不得超过0.02mm。
2.1.4.4 轴承在运行中应无异常响声,轴在轴承上的振幅不得超过表2-1-4-7的规定。运行中的温度:滚动轴承不得超过75oC;滑动轴承不得超过65 oC,或按厂家技术文件执行。
表2-1-4-7 轴在轴承上的振幅
2.1.5 联轴器
2.1.5.1 联轴器两轴的同轴度和端面间隙应符合表2-1-5-1的规定。
表2-1-5-1 联轴器同轴度和端面间隙 单位 mm
类型
外型直径
端面间隙
两轴同轴度
径向位移
倾斜(‰)
弹性圈柱销联轴器
>70~260
>260~410
>410~500
设备{zd0}轴向窜量加2~3
≤0.10
≤0.12
≤0.15
<1.0
齿轮联轴器
≤250
>300~500
>500~900
>900~1400
5
10
15
20
≤0.20
≤0.25
≤0.30
≤0.35
<1.0
蛇型弹簧联轴器
≤200
>200~400
>400~700
>700~1350
设备{zd0}轴向窜量加2~3
≤0.10
≤0.20
≤0.30
≤0.50
<1.0
2.1.5.2 弹性圈柱销联轴器
2.1.5.2.1 两个半联轴器的任何两个穿柱销的孔对准后,柱销应能自由地穿入其它各孔。
2.1.5.2.2 弹性圈的内径与柱销应紧密配合,外径与孔应有0.3~0.7mm的间隙。柱销螺母应有防松装置。
2.1.5.3 齿轮联轴器齿厚磨损不得超过原齿厚的20%。
2.1.5.4 蛇型弹簧联轴器的弹簧不得有损伤,厚度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度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