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河区法院调研部门介绍,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廖基志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3小包“瘦肉精”xx给养猪户易某。2月19日,廖基志在湖南省涟源市向养猪户收购含有“瘦肉精”的111头生猪,并于次日下午将111头生猪运到天河牲畜交易市场交由谭乐元等人销售。在明知生猪含有“瘦肉精”的情况下,陈青、谭乐元仍在该市场37号档口销售这批生猪。执法人员到市场进行检查发现档口内的3头生猪经检测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廖基志等人销售出去的部分生猪猪肉、猪心经检测亦含有盐酸克伦特罗。
2009年2月18日,陈青购进一批生猪在37号档口销售。经检验,当天从该档口销售给客户刘某、罗某等人的1头生猪含有盐酸克伦特罗。
公诉机关查明,2008年底和2009年初,肖红洋以每包70元的价格将多包“瘦肉精”xx给养猪户吴某,并向吴某传授使用方法。2009年2月19日,肖红洋在涟源市向吴某等人收购了含有“瘦肉精”的115头生猪,并于次日下午将115头生猪运到天河牲畜交易市场交由汪建立在22号档口销售。当晚,执法人员在22号档口检查汪建立未销售出去的28头生猪时,检出8头含有盐酸克伦特罗。
2009年2月16日、17日,谢拥军收购含有“瘦肉精”的两批猪共148头。为能使猪顺利进场销售,谢拥军伪造了《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xx证明》。2009年2月17日,谢拥军在5号档口销售生猪,当天其销售给客户欧阳某某的生猪导致多人在食用后“瘦肉精”中毒。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廖基志结伙xx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盐酸克伦特罗用于养殖生猪,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谭乐元、陈青结伙销售明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养殖的生猪,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肖红洋向他人xx盐酸克伦特罗用于养殖生猪,并销售明知使用该类xxxx养殖的生猪,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谢拥军伪造、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天河区法院判决,廖基志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谭乐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青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肖红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谢拥军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汪建立等涉案人员被另案处理。
(以上内容来自腾讯新闻网)
----更多资讯请登录广州番禺律师网
已投稿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