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章 总则
中国 公司与 英国 公司(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资各方
{dy}条:本合同的各方:
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址:法定代表:电话:传真:
英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 登记注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 职务:总经理
国籍: 电话: 传真:
第三章 成立合资公司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相关法规,同意在中国浙江省余姚市建立合资经营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
英文名称: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利润分配及风险承担:按占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和风险。
第四章 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公司经营目的: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吸收外资,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优势互补,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规模:年产包装10000吨
第五章 总投资额 和 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6000万人民币
第十条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6000万 ,以此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20%,乙方出资 ,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商请银行xx解决。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以人民币现金投入(汇率按出资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下同)
乙方以 英镑 现汇投入及从本公司所获得的税后利润作再投入。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具体出资期限如下
甲乙双方注册资本已全部出资到位。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完成以下事宜:
甲方责任:
1、 办理为设立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 组织用房的筹备工作;
4、 按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按期缴付出资额;
5、 协助公司办理进口设备、设施的报关手续和中国境内的运输;
6、 协助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和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7、 协助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8、 协助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9、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10、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 按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按期缴付出资额;
2、 不断及时地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技术信息,帮助公司在境外融资,已使公司快速发展;
3、 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产品的销售
第十五条 公司的产品50%内销,50%外销。外销产品的货款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或其他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公司的外销产品,其外销价格不应低于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
第十七条 出口产品的质量标准,由合作各方同商检部门一起确定。
第十八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注册登记之日,即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有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二名,乙方委派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为四年,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zg}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公司的终止,解散,以及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等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各方至少应有一名董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 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一人,由乙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隐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章 原材料 、设备购买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需的设备、原辅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 具和办公用品等,在相同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上述物品需进口,则由公司从境外进口,也可委托乙方进口。从国外采购的物资,其价格不应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境外市场选购设备,设施或乙方以设备作为出资时,其设备的型号、规格、性能、产地、价格、质量等应由甲、乙双方确认。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用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工资以及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领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一般不应低于税后利润的20%。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稽核,并将结果报 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三十七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章 经营期限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六十年,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委托的审机构)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十四章 经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投资和占股比例分配。
第十五章 保险
第四十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机构的规定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一条 对合同及附件的修改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经营期限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
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成资额时,从逾期{dy}个月算起,每 ,并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纳应交出资额的6%的违约金给守约一方,如逾期三个月还未提交,出累计缴付出资额的6%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一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由于一方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xx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外汇收入应当首先保证公司的经营用汇的需要,如公司外销业务不足,致使外汇不能平衡时,甲乙双方只能以人民币分得利润,双方分配利润的币种一致。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七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地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五十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章 文字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甲乙双方均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甲方固定资产投入清单,进口设备,设施清单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收件地址。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于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在余姚签字。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