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净水器的卫生许可制度
水质处理器的卫生许可制度源自于1996年7月9日颁布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以及所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此前,虽然某些地方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已摸索一些水质处理器的卫生管理制度,如九十年代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和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就曾经实施过一些有关净水器生产的许可和管理制度,但从全国来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章节
第十二条为: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zg}不超过30000元。也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卫生部1997年1月8日发布了:卫监发[1997]第2号文"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中规定:已进入流通领域的涉水产品于97年7月1日前完成申报;97年1月1日起,新生产和进口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涉水批件后,方可生产、销售或进口;98年7月1日起,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该文件附件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后来,卫监发[1998]第24号文:将"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延期至1999年1月1日。
2、 净水器的卫生许可实施情况
自1997年起,我国共审批了一千八百多项涉水产品的卫生批件,其中,国产涉水批件一千四百多项,进口涉水批件三百多项。(有的企业有多项产品批件)
2000年至2008年的批件见下表: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