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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押金和租金,租来了商铺,又经过装修开设美容院,却在申请办理经营执照时,因其所租商铺系工业用房,不能开设美容院,而申请落空。金女士无奈,向出租方长发公司讨说法。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长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向金女士返还租金13548元及保证金6万元,并向金女士赔偿装修损失95612.58元的一审判决。
租来商铺办不出执照
2008年11月,长发公司将位于吴中路的73平方米商铺转租给金女士,金女士的用途为美容业,品牌为“花想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8年11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7日。签约后,金女士向长发公司支付保证金6万元和部分租金。然而,金女士在租赁期间,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在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经营执照时,被告知其承租的房屋为工业厂房,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经营执照的申请不予批准。为此,金女士发出律师函,要求长发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退还押金6万元及剩余租金,赔偿各类损失34.3万元,并妥善保管美容院内的物品。长发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却未予答复,金女士便将长发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长发公司退还其押金6万元及租金1.3548万元,赔偿装修损失12.28万元、加盟费5万元、购置美容仪器美容产品的损失7.8万元和广告制作费1.5万元。
要求驳回并提起反诉
长发公司辩称,根据合同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之义务由金女士承担,与长发公司无关,且金女士已经开始经营。金女士违反合同规定,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金女士至今未办理退房手续,也未搬离物品,还在产生租金。加盟费、装修费及购置物品均系前承租人支出的,而金女士与前承租人又约定互不追索损失。综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同时,长发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判令金女士构成单方面违约,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金女士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搬离承租区域,延迟搬离按每天3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商铺用途不符合约定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金女士承租涉讼房屋的目的系用于经营,因长发公司出租的房屋性质为工业用房,工商机关根据规定,对金女士在承租场所从事美容经营的申请不予准许,致使无法实现承租经营的目的。依照合同法关于“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规定,由于长发公司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用途,金女士与长发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予以确认。金女士要求退还押金和租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要求赔偿装修损失之请求,因金女士对承租房屋性质未作了解的情况下就进行装修,本身也有过错,确定按审价结论的80%予以赔偿。此外,金女士要求长发公司承担加盟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其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其存放于店铺内的美容仪器、美容产品等物品已视为放弃,故对其要求长发公司承担上述物品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长发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长发公司以金女士违约为由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及其余反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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