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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4月1日施行

省交警总队要求做好新办法学习宣传工作


    □本报讯金鑫记者毕丹/报道
    1月1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交警和人民群众尽快熟悉这部修订后的法规,省交警总队要求各支队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这部地方性法规,并在全社会迅速掀起宣传高潮。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新《办法》的顺利实施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省交警总队要求积极协调交安委各成员单位落实新《办法》中规定的职责。与司法部门密切合作,把新《办法》列入今年的普法范围,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普法计划。同时,加大投入,印制一批宣传品发放到社区、村屯、学校及企事业单位。
    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省交警总队决定3月25日至31日为全省新《办法》宣传周,各地请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宣传实施新《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集中优势警力,在国省干线公路、重要集镇和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及市区人流大、较繁华的地点设立新《办法》咨询点,设置交通安全宣传展板、宣传标语,开展现场咨询服务,播放录音、录像,分发传单,演出文艺节目,组织大型签字仪式等一系列主题突出、氛围浓厚的宣传教育活动,广造声势影响。
    充分发挥各级新闻媒体在交通安全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大造社会舆论声势。各地要利用办专栏、专题和组织记者采访、报道等多种形式宣传新《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制作一批立意新颖、质量较高的电视公益广告片在电视台播放,强化对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教育,普及新《办法》,形成强大的视听宣传效果,使新《办法》在短时间内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夯实基础,立足长远,深入推进。各地要把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把新《办法》的宣传与“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结合起来,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派驻宣教民警深入村镇、社区、企业、学校进行宣传教育。宣传中要把握两个重点:一是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特别是个体运输户、职业驾驶人的教育,组织驾驶人系统学习新《办法》,自觉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二是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发挥小手拉大手的作用,通过教育一个学生带动教育一个家庭。
    以学习新《办法》为契机,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把学习新《办法》纳入民警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一线民警进行业务培训,使每名交通民警都能做学习宣传贯彻新《办法》的表率,积极自觉地学法、守法、执法。同时,要认真抓好交警部门内部阵地建设,把严格执法与宣传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业务窗口、单位设置宣传标语、发放有关学习资料,以学习、宣传新《办法》为契机,全面提高广大交通民警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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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强调的六方面突出问题
    □本报讯 金鑫 记者毕丹/报道
    修订后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与原《办法》相比,突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即:强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实施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一体化;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明确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人性化规定贯穿始终;调整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新《办法》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更细化更严格,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处罚规定。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驾驶人逃避监控和机动车噪声问题、机动车广告问题、机动车检验登记问题及加强对重点车辆的管理等四方面的问题。
    新《办法》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xx弱视群体出行安全。新《办法》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坡道和盲道。坡道和盲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重大决定提前公示。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充分保障道路交通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尽量减少对公众出行的影响。
    新《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进行了调整。将摩托车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1000或2000元,降低到500元。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标准由2000元降低到1000元;考虑到实际危害性,将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100元调整到200元;新《办法》还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不按照规定系安全带的,处1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未超过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50%的,处2000元罚款。”

 

 

引自:北方法制报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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