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购进农产品计算虚增进项税额问题
一、现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方法
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但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本身是含增值税的。因为农业生产者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需要购入含增值税的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电力、地膜等,这些物资购买时是含增值税的,销售时随同农产品转移给农产品收购者,所以农产品收购者在对外销售农产品,税法允许按照一定的扣除率进行抵扣。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xx并按注明的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自开自抵进项税额,也就是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13%(买价按普通xx或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计) 。
如农产品收购xx收购牛奶100元,先计算进项税额则为:进项税额=100 ×13%=13元;后计算库存商品成本则为:库存商品成本=100-13=87元。
现金购入牛奶100元入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二、上述的计算方法虚增了进项税额
如不是购进免税农产品,87元的库存商品成本的进项税额则为:进项税额=87 ×13%=11.31元。
同是87元的库存商品成本,两种计算方法的进项税额有差别。进项税额相差=13-11.31=1.69元。
两种情况计算结果不一样,仅87元计算就形成1.69元的差别。这充分说明,现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方法,出现了进项税额虚增的问题。虚增的幅度也是不小的,严格计算虚增进项税额约是收购价款的1.5%。
三、税务部门开展的纳税评估测算
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自开自抵进项税额,税务机关没有好办法解决购进环节税制上的漏洞问题。
由于现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方法出现了进项税额虚增和管理漏洞的问题,现在税务部门按行业、产品(品种)开展纳税评估测算,拟实行销售实耗扣税法,只允许企业按当期实际销售所耗用的农产品金额抵扣进项税额,取消按照购进农产品金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即按行业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的一定测算比例,进行“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
这要通过纳税评估,分行业对投入产出进行测算,确定进销比(或出成率),然后以销售数量和进销比(或出成率)来确定农产品的购进数量和购进金额。实现多少“主营业务成本”或者多少“销售收入”则由税务部门根据同行业进销比相应的确认多少购进额,再以确定的购进额按13%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评估测算时,比较两种计算方法形成的差额,就是现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方法出现了进项税额虚增的问题。
这一销售实耗扣税法,{zd0}的优点是解决了现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方法出现了进项税额虚增的问题;同时还使税务机关由被动堵漏转为主动控管,不再从收购凭证的开具上与企业叫劲。难点是分行业测算出成率在技术上有一定难度,而且需要在税制层面上进行改革。
四、也可以改革现行计算方法解决虚增进项税额问题
单独解决虚增进项税额问题,就是不按照现行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买价×13%)。改革原计算方法为:(1)先计算农产品入库成本;(2)后计算进项税额的办法。农产品入库成本=买价÷(1+13%);进项税额=买价-农产品入库成本。
以上述例子数据计算,如农产品收购xx收购牛奶100元,先计算进项税额则为:进项税额=100 ×13%=13元;后计算库存商品成本则为:库存商品成本=100-13=87元。
先计算库存商品成本则为:库存商品成本=100÷(1+13%)=88.50元。
后计算进项税额则为:进项税额=100-88.50=11.50元。
改革后的计算方法,进项税额减少了1.50元(13-11.50),解决了虚增进项税额的问题。
说明:以上一些想法,纯粹是个人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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