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3 07:59:24 阅读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发布时间:2010-04-02 来源:珠江晚报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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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洪波
海南儋州出了个“大米书记”,不是生产大米的书记,而是变卖救济大米的书记。又因为变卖6万斤救济米后不被起诉,获释还拉起横幅,热烈庆祝“返回就职”,“大米书记”黄石奎才得以名满全国。
一件“小事”而能成为大号新闻,于成名而言,这是捷径,但“大米书记”接下来也不得不“二进宫”。横幅庆祝“返回就职”,固然很爽利,但这不是把放他回家的人搞得太尴尬了么,所以他就得被重新立案调查。
这个事情,能证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看只能证明愚蠢。变卖救济粮6万斤,检察院都说了,“虽已犯罪,但情节较轻,影响不大”,悄悄回家就是了,如果复职,悄悄复职就是了,还要横幅拉起,鞭炮炸起,“红旗招展,彩旗飘飘,锣鼓喧天,人山人海”,过载誉归来的瘾,这不是愚蠢又是什么?
80多个渔民两年的救济粮,“影响不大”;假冒渔民签字,装作救济粮已经下发,“情节较轻”。检察院够宽松的。但你黄石奎也不能耀武扬威啊,你这一闹,恶气是吐出来了,人也“二进宫”了,划算么?
基层政治,很容易以粗鄙的形式来呈现。它并不歪曲本质,但因为剥去了装饰,使得本质变得赤裸裸,从而引出很多的事端来。变卖救济粮,多大个事儿呢, 80个渔民没粮吃,多大个事儿呢,犯事复职,又是多大个事儿呢,实话说,本身都是无关紧要的,但毕竟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不要搞得太高调,太张扬,如果可能,再装一下沉痛,不就好了么?
有些罪是人人都可能去犯的,有些罪是特定人才有可能去犯的。前者如盗窃、抢劫、诈骗,后者如贪污、受贿、挪用特定款物。这些罪,都会涉及数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严重,因此而在定罪量刑上加以区别。如果留心一下判断标准,你会发现盗窃、抢劫、诈骗,更加容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而贪污、受贿、挪用特定款物反之。如果你盗窃2000元,就算是“数额较大”,如果你贪污2000元,甚至不够立案标准。这当然是有道理的,比如贪污2000元,几无形迹和影响,而盗窃2000元,就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伤害,但你能由此发现,违法乱纪所付出的成本是有差别的。
变卖6万斤救济大米,价值多少钱?这样的钱数如果是盗窃、抢劫或者诈骗,那绝不是“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而是“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刑罚不免,而且不短。但它是“挪用特定款物”,就有可能是“情节较轻,影响不大”了。哪怕“情节严重”,只要不是“特别严重”,按律也只是3年徒刑以下。
人的生存状态是不相同的。灾害、疾病更加青睐穷人,这已是众所周知,就算犯罪,生存状态也决定了你更加容易犯哪些罪,进而影响到你将为犯罪而付出多大代价。
“大米书记”黄石奎自然是犯了罪,但从“返回复职”到重新立案调查,却不是因为变卖大米,而是因为大张旗鼓,热烈庆祝。如果低调行事,夹几天尾巴,则不会 “村民意见很大”,放了就放了。这主要怪黄石奎不会做人,但他这样做人,实在也是其政治经验、法律经验、社会经验使然。他只是把经验中包含着的本质毫不掩饰而且不无夸张地表现出来了而已,他得意忘形,忘记了那些本质性的东西是需要柔软、美观和鲜艳的词句包裹的。“大米书记”表演太本色,他的失手在于得意忘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