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大米书记”捉放记_—胡言乱语—_百度空间

这是一场与司法尊严有关的闹剧。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南港村社区居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黄石奎、副主任黄志清冒充渔民签名,将80多名渔民(船主)两年共近6万斤救济大米变卖,当时渔民戏称黄石奎为“大米书记”。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在各方领导的重视下,黄石奎和居委会副主任黄志清分别于2009年9月8日和17日被儋州警方抓获。

接下来,此事诡异地华丽转身:儋州市检察院以“虽已犯罪,但情节较轻,影响不大”为由,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黄石奎及黄志清被释放。黄石奎一被释放,有人就在居委会办公楼及村里挂起“热烈欢迎黄石奎书记返回就职”的横幅,更在村里燃放鞭炮庆祝,燃放鞭炮的纸屑在地上都铺了厚厚的一层。

再接下来,事件继续峰回路转:黄石奎被释放事件在网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渔民们也反应强烈。鉴于此,儋州市检察院已重新立案,对该案作进一步调查。该案目前还在调查中。

“捉”是迫于舆论与领导的压力;“放”是基于“虽已犯罪,但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定论;“再捉”又是缘于民意的反弹——这一出“大米书记”捉放记,让公众看不懂戏剧背后的法理逻辑:政府下发的救济粮被侵吞,导致民怨沸腾,且涉案金额数万元,怎么叫“影响不大”?“大米书记”等人采取欺上瞒下甚至冒充渔民签字等xx的手段,如何叫“情节较轻”?更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大米书记”到底是该捉还是不该捉?民意与法律难道是讨价还价的关系?

“法者天下之公器。”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在于只有法律才是最可靠、最理性、最节约社会资源的非人格化常态纠纷解决机制。但在“大米书记”捉放记这一幕中,相关司法环节显得暧昧拖滞,犹豫含混,反反复复之间不仅损害了法之公信力,更容易让公众对执法环节浮想联翩。

其实,既然犯罪事实清楚,只是在定罪问题上存在分歧。按理说,作奸犯科者即便没有丝毫愧疚与悔意,起码也当震慑于司法程序的威力;奇怪的是,“大米书记”神奇地回家后,不仅没有低调一点,反而恨不能锣鼓喧天鞭炮齐鸣——此番高调的姿态无非是演给民众观赏:就算我犯罪了,照样可以杀回来官复原职,能奈我何?

“大米书记”捉放记虽最终结果未卜,但再次调查既算不得民意的胜利,更不是司法独立之喜,充其量只是舆论的张力再次小概率地揪住了司法公正领域的一个倒霉鬼。换言之,设若网民们彼时正忙于别的公共议题,设若“大米书记”“聪明地”低调起来、以至于没有激起善良的民意,这“重新立案”的戏码还会继续跟进吗?眼下而言,解释好“大米书记”捉放记之谜底,也许比直接给“大米书记”一纸刑单更为重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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