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北京市实施《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施行近8年来,市储备粮管理发展到新阶段,原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
草案规定,储备粮品种中增加成品,改变了过去单一储存原粮的形式,增强市政府应急调控能力。另外,草案明确了市储备粮可以在外埠储存。市粮食局表示,这种方式有利于稳定北京粮源供应渠道,有利于北京利用产区的仓储设施、气候条件、粮源优势降低储粮成本,便于北京避开铁路冬运和春运的高峰组织粮食调运。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建立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确定和调整机制”的内容。法制办的立法说明解释,现在执行的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是1992年确定的,多年没有调整。由于储粮成本增加,许多承储企业依靠多种经营辅业反哺粮油仓储主业,不利于储粮安全和企业发展。
在市储备粮的动用上,草案规定,出现三种情况时可以动用市储备粮:全市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储备粮;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储备粮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