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剂行业】萤石行业准入标准3月实施年产规模需3万吨以上

      2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联合对外发布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该标准将从3月1日正式实施。


    《准入标准》从生产布局条件、生产规模、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对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要求现有萤石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资源整合,在2011年7月1日以前达到标准要求。 
       
  根据《准入标准》,将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矿山,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同时,对新建萤石生产加工企业选址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准入标准》要求,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大于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要求有相应配套的选厂。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选矿厂,必须具备相匹配的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应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应达到90%以上,选矿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企业应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萤石原矿经选别冶金级块矿后,剩余原矿须送浮选厂浮选,提高资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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