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二个人所得税(1)_紫薇_新浪博客

{dy}节   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实行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费用扣除额较宽;计算简便(费用扣除采取总额扣除法);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

 

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1、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

    2、不予征税的津贴、补贴:(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内部退养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取得的收入,按个体户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注意同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出租运营区别。)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这儿注意选择题)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如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注意划下划线的劳务)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 所得的重要标准。

  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

  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征收;(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伤口,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按“稿酬所得”征收。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著作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个人取得特许权的赔偿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征收。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视同储蓄存款利息,暂免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的量化资产(2010年新增内容):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使用权的转让)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所有权的转让)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和十一、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010年新增内容)P151-152: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符合以下情形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就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具体征税办法:(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地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红利分配;(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项目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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