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2010-03-29 21:19:54 阅读12 评论0 字号:

{dy}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dy}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处(科)长,除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其中新上岗的安全处(科)长应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三条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可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举办的安全干部岗位培训班,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易发事故的基本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第四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第二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六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七条  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人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八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九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条  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直属企业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十六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集团公司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他安全活动。

第四章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多种经营企业干部、员工的安全教育,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非技术岗位且风险小的季节性临时工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内容为:生产工艺特点、人厂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十九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属企业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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