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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出台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____已于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文通过问答形式解读该《暂行规定》,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问: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注册资本资金不少于3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四)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以发现,新颁布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这对以前处于真空状态的外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迈进了重要的一步。2001年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开展人才中介或者相关业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服从国家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后,颁发许可证,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但此规定仍是原则性规定,对有关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核、许可的基本资质条件、程序等事项仍需要进一步明确。而在新规定中这些问题都得以解决。
问: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需提供:
一是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二是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
三是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
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是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审批程序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批同意的,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向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不同意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者自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商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该《暂行规定》中还要求: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年检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
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开展的人才中介业务有哪些?
答:《暂行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资金、人员和管理水平情况,在下列业务范围内,核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推荐;
(三)人才招聘;
(四)人才测评;
(五)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问:哪些人才不得被招聘出境工作?
答:根据该《暂行规定》之规定,下列六类人才不得被招聘处境工作: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在职国家公务员;
(三)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的人员;
(四)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
(五)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或者需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