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登记转让概念及转让条件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人称为转让人,接受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登记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登记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登记。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登记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登记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登记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著作权登记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登记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著作权登记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 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著作权登记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

著作权登记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译权,转让人将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美国一家出版社,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等。

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著作权登记转让可以是{yj}的,即整个著作权登记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权登记保护期内若干年的。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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