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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策略分析?

  摘 要:融资问题仍然是困扰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科学技术的进步的推动下,专有技术等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了较多的可用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本文在分析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可行性的基础上,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流程进行了探讨,并说明了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证券化,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策略
  虽然不同国家、地区对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但是高新技术企业通常都具有规模小却高度的知识和技术密集、高风险、高成长、高收益等特征。由于经营风险高、现金流不稳定、可供抵押的有形资产数量少,我国还带有一定程度的所有者歧视,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在使用传统的融资手段获取发展资金时往往遇到问题,融资问题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约束。
  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誉、软件、集成电路等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甚至成为这类企业的主要资产。与此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技术的迅猛发展,可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的不断扩展,无形资产会成为投资者主要的投资对象之一。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抓住这一发展机遇,充分利用自身的知识资本优势,在传统的融资策略之外开辟新的途径,突破融资约束。
一、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它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有着稳定预期收益的知识产权及其衍生的特许使用权出售给发行主体特殊目的机构(SPV),SPV基于大数定律和资产组合理论,构建资产池,向资本市场发行以该特许使用权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可公开买卖证券,从而实现发起人融资的过程。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就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其融资约束尚未解除,融资需求仍然很旺盛,而且,高新技术企业中可用于证券化的无形资产拥有量明显增加。在内部推动力和外部环境张力的共同作用下,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融资已经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约束
  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明显的创新性、风险性、集约性和时效性,与一般投资主体资本运作中坚持的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和组合性相冲突,直接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内源融资方面,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依靠个人存款、朋友和亲戚的借款,这种融资方式只能满足偶尔的资金需求,不能满足较大数额的资金需求。在外部融资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需求很难从银行得到满足。刚刚开通的创业板也仅有28家企业获准上市,对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资本市场的“门槛”仍然很高。
  相对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可以有效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资信等级低等问题,提高无形资产的流动性和利用率,有效拓展企业的融资途径,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此外,投资者通过投资知识产权支持证券获取投资收益,知识产权使用者则能充分分享科技进步成果带来的收益,从而促进知识产权资产流通,增强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
  2、高新技术企业已经积攒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可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版权等。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大力的扶持以及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断完善,企业及个人所拥有的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有相当的积累,并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以信息产业为例,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信息通信技术发明专利申请9.1万,为2003年(3.0万件)的3.1倍,年均增长25.1%;授予信息通信技发明专利3.6万件,为2003年(1.2万件)的3.0倍,年均增长24.8%① 。
  3、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趋于完善②。
  4、我国的资产权证券化的实践
  近年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开展和推广积累了重要经验。如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募集资金93.6亿元。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断推出,除了积累业务开展的经验之外,推动了相关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也逐步提高了参与者、投资者和监管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理解,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广做好了铺垫。
  5、中介机构的数量和服务水平上了新台阶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需要多种中介结构的参与才可能实现。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带动下,我国的投资银行、各类评估评级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及税务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蓬勃发展,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国际上众多xx的中介服务机构纷纷入驻中国,带来了先进的服务理念和中介人才,在他们的刺激和带动下,我国本土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也得到了大幅提高。目前,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符合市场需要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可以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环境。
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流程设计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个必需严格按照一系列法律规定依先后顺序的复杂的金融操作过程,但其交易程序同其它资产权证券化的流程基本一致。只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其债权类型的种类繁多,其各操作环节的程序和法律关系会复杂一些,大致的操作流程有以下几个阶段:
  1、设计特殊目的机构(SPV)
  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为实现资产证券化而设计的一个特殊的没有破产风险的独立实体。在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中,它的主要角色是充当发行主体,通过购买发起人“真实出售”的需要证券化的资产,以此为支撑发行证券。特殊目的机构是证券化的核心,既可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专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机构,也可由证券化发起人设立一个附属机构来担当。设立的形式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实体。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和法律环境,我们认为设立一个长期存在的专门机构更为恰当,且需要政府高度介入,从资金和法律方面加以扶持。
  2、可行证券化知识产权的选择和出售
  高新技术企业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益权,通过发起程序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原始权益人通过产权出售而融通资金,特殊目的机构通过购买知识产权获得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3、对资产池的价值评估、信用增级和评级
  在资产池构建完毕以后,特殊目的机构(SPV)应该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池进行价值评估,并通过金融担保等方式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在信用增级完成后,特殊目的机构再聘请评级机构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4、证券销售并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
  信用增级和评级后,由证券承销商采用包销或代销方式向投资者销售知识产权证券。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支持的证券一般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因此成为机构投资者青睐的投资对象。特殊目的机构从证券承销商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然后再按合同约定向发起人支付资产的购买价格,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目标。
  5、资产池管理
  特殊目的机构应聘请专门的服务商对资产池进行管理。具体内容一般包括:收取债务人每月偿还的本息;将收集的现金存入SPV在受托人处设立的特定账户;对债务人履行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的税务和保险事宜;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在实际运作中,因为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发起人比较熟悉基础资产的情况,并与每个债务人建立了联系,所以特殊目的机构通常会选择其作为专门的服务商。
  6、清偿付费
  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zh1}阶段。按照证券发行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到期日,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服务商将存放在托管银行的资金转入投资者的账户和各中介机构的账户,偿还投资者本息,并向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剩余部分则全部归企业所有。
三、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过程中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知识产权是国家主权透过法律手段平衡各种冲突目的而制造出来的一种无形权利,具有一些与普通资产不同的特性。当传统的证券化操作应用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权利时,必然引起一些特殊的风险,需要特别关注。
  1、用于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必须为真实出售
  在SPV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证券化资产的过程中必须强调是真实出售。通过此次次债风波引发的金融危机,我们深知: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对可行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与风险隔离的实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高新技术企业用于证券化的是收益权这样的无形资产,需要法律方面的严肃界定。而在此过程中,“真实出售”的实现显得格外重要。“真实出售”能够{zd0}限度地确定知识产权所表征基础资产的确实存在,实现被证券化知识产权与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原始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风险隔离,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的根本合法性。
  2、规范和加强信息披露
  作为基础资产的知识产权的部分特性引致了证券化融资的风险。比如,知识产权具有可重复授权性,知识产权授权合同的高度待履行性,知识产权在不同权利人间具有可分割性。而且,知识产权及其衍生权利的价值受到消费者、市场条件和替代品等因素的影响极大,市场价值不确定性大。加之知识产权原始权利的取得以及权利范围的界定是人为行政参与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受到知识、经验与资源的限制,可能出现疏失。因此为了防范风险,需要使发起人对授权合同履行状况、知识产权的权利变化等情况相对容易地为人所知,要在加强信息披露上下功夫。
  3、提高中介服务水平,加强监管力度
  我国现有的产权交易市集仍侧重技术交易,对著作权和其它类别的知识产权仍处在探索阶段。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特别需要有跨领域、跨学科的人才与团队来提供技术、财务与法律的整合性服务。比如任何一个方面的信用评级失真都会给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带来障碍,而频繁失真甚至会产生市场信用危机,导致资产证券化难以进行。因此,提高中介服务水平的亟需提高的,有时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要加大监管力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协调监管,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专利统计简报. 国家知识产权规划发展司,2009年第4期
  ②资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2005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张玉明.资本结构优化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策略[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3]陈柳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问题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8,4.
  [4]樊丽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几个关键问题[J].中国商界,2008,5.
  [5]杜强.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探析[J].经济论坛,2008,14.
  [6]赵子铱,邹康.信用评分模型与中小企业xx[J].财会月刊,2006,6.
  [7]刘勇,梅良勇等.知识产权证券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效推动力[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5.
  [8]李健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J].知识产权,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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