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工商部门如何监管食用农产品

     

浅议工商部门如何监管食用农产品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90 更新时间:2009-11-3 16:18: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以及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许可职能。但是,排除了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下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因此,如何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能职责,切实开展对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下面谈谈本人的几点建议:

一、 准确把握“食用农产品”的概念,为实施监管提供理论依据。

(一)、食用农产品的有关概念

1、农产品的概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在百科中对农产品的解释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解释相吻合。

2、食用农产品的概念。《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指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生产活动形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即“食用农产品”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3、食品的概念。《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xx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食品就是可供人类食用或者饮用的产品,它包含了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食用农产品具体包含哪些产品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目录,因此对食用农产品范围的准确掌握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阻碍。本人在网上进行了收集,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百度百科对食用农产品的归类,结合本人在监管工作中的理解,对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大致包括三方面的产品:一是从农田采摘直接食用的农产品,如水果等;二是从农田、水域等采摘、捕捞并由消费者自行加工的农产品,如蔬菜、水产品等;三是不需添加任何物质而经过简单初加工的农产品,如大米、面粉等。【具体的目录可以借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食用农产品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和百度百科对食用农产品也进行了归类(具体内容见附件二),对我们掌握食用农产品范围有着极大的帮助。】

二、工商部门如何实施对食用农产品监管

1、准确区分,切实履行许可职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因此,在履行流通环节经营许可职能时,我们要准确区分是否是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对不属于农民自产自销的经营者应当办理流通经营许可。

2、明确职权,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一是依法履行对部分经销不合格农产品的查处职能。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赋予工商职能,依据农业部门通报,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个体经营者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要追根溯源,防止其不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二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对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建立销售记录进行监管。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的监管,防止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四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食用农产品注册商标的监管,打击侵权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积极配合,认真做好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资料的收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资料的收集。

三、明确“食用农产品”范围,准确把握“两法”精神,努力促进工商部门依法履职尽责。

《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下称“两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里程碑。我们认真学习和研究“两法”精神,准确把握“两法”的运用,对工商部门如何履职尽责、如何开展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着重要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是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总法”,赋予了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同时明确了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除食用农产品以外的食品质量、运输、储存等全过程的监管职能和包括经销食用农产品在内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职能;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的专门法律,其实施主体是农业主管部门,其中涉及水产、畜牧。因此,我们必须掌握“两法”的精神和适用范围,才能准确地依法履行其职能职责。

从食品的概念来看食品包含了食用农产品,其范围更宽,其内容更广,从理论上讲凡是进入流通环节的食品工商部门都可以实施监管。但在《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只是赋予了工商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开展的监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进行处理和处罚。因此,在流通环节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的食品质量监管,不属于工商部门监管的范围,并非进入流通的食品都是工商部门监管的范围。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日常监管也不属于工商部门的职责范畴。我们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要严加区分和掌握,防止越权行政、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现象发生。

特别注明:以下分类并非法定,仅供参考。

  附件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具体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xx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花、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xx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xx生胶和xx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xx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xx或xx、灌装等,制成的巴氏xx奶、超高温xx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xx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附件二:百度百科对农产品范围的归类:(节选)

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包括:

  二、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七、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

  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

  1、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生皮;

  2、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

  3、活禽、活畜、活虫、两栖动物,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等;

  4、光禽和鲜蛋。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光禽;

  5、动物自身或附属产生的产品,如: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乳、麝香、蛇毒、鲜奶等等

  6、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

  九、水产品

  1、淡水产品。淡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2、海水产品。海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3、滩涂养殖产品。是利用滩涂养殖的各类动物和植物。

  水产品类,包括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连续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

十二、上述{dy}条至第十一条所列农产品应包括种子、种苗、树苗、竹秧、种畜、种禽、种蛋、水产品的苗或种(秧)、食用菌的菌种、花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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