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 域 加 盟 协 议
一 协议当事人
授权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经营甲方所代理的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歌皇电子科技”全国连锁店和“GeHuang”系列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二 协议期限
协议加盟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三 特许经营
1、甲方授权乙方为 区域内经营“GeHuang”品牌系列产品的特许经销商。经此授权后,甲方在该区域内不再授予任何其他企业、个人以及同类经销商。
2、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提供“GeHuang”品牌系列产品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并保证货源、设备供应。
3、乙方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4、乙方支付甲方 万元作为加盟费。加盟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返。
5、乙方支付 万元作为市场保证金,市场保证金由“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由甲方代收当天汇入“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双方若终止合作,办理中止合作手续,签订《加盟商中止合作协议》,6个月后如无任何市场纠纷则“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额退还乙方市场保证金。
6、乙方从甲方当年的进货任务为 万元。
7、甲方以零售价的 扣率供货给乙方。
8、甲方保证向乙方交付的产品保持全国统一的零售标价。
9、本地区加盟连锁应严格遵守“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加盟政策,包括乙方须在本加盟店门头加入“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招商电话,由“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甲方统一规范管理加盟事宜;
10、进货:
正常情况下乙方进货须提前7天通知,打款后通知甲方,甲方确认款到2工作日内发货,(由甲方发货至乙方指定的地址,运费由甲方承担),如遇到特殊情况,甲方在{dy}时间知会乙方,并和乙方协商交货期。当货物按定单规定完好运输至乙方并验收这产品所有权在法律上随之转移给乙方,此后关于产品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不予承担。
11、换货: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后,如产品质量问题或货物品种组合问题及运输损坏问题,可在自进货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调换产品,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必须保持产品完好。注:经销商支付所换货物进价的10%作为费用。
四 地点及区域
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如发现跨地区经营者,则视为串货,取消经销商代理资格,扣除市场保证金并以串货量货款10倍量进行罚款。
五 VI形象与广告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必须统一按《VI形象手册》执行。
2、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GeHuang”系列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按成本价格提供相应的操作工具、促销品、统一服饰、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有关“GeHuang”品牌的促销和推广活动。
3、乙方可为“GeHuang”系列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等宣传活动,并配合甲方进行宣传活动的整体安排。乙方承担一切因促销活动产生的全部费用。未经甲方审批的广告,展柜,门招等与甲方VI形象不相符的必须整改。
六 培训与指导
1、为使乙方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向乙方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乙方在开业前应派遣店主或一名可以代行承担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要的知识和技术。乙方承担此次学习所需的一切费用。
3、开业后,如甲方或“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升级。乙方承担这次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
4、乙方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乙方承担路费及住宿。
七 商标、服务标记及相关权利
本协议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属于“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代理协议期内有商标使用权,“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商标使用权的承诺:
1、“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乙方可以使用公司商号、商标和品牌统一形象。
2、乙方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协议中同意乙方使用的商标。
3、乙方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
4、 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GeHuang”系列品牌,或以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如对“健甲堂”、“甲倩”系列品牌恶意侵犯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不低于2万元的罚款。
八 竞争限制
1、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他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不得代理、经销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为了丰富商品,甲方可帮助乙方选购与甲方产品不同类别的其他产品和服务,乙方在购置甲方以外的其它不同类的商品和服务之前务必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
九 质量控制
1、为维护乙方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统一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的运营方法必须遵守“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甲方提供的《企业标准》和《员工手册》。
2、甲方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对乙方进行货物管理、销售管理(包括必须向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每天的日销售量数据)、店铺管理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乙方实施标准化管理。
十 保密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和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况。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以上规定的甲方和乙方的守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后仍然有效。甲方按本协议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手册以及其它文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须认真负责保存,协议终止后立即归还甲方。
十一 协议的终止
协议期满前3个月,经甲方同乙方双方协商可终止协议。加盟协议终止时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签订《加盟商中止合作协议》归还给甲方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2、销毁、归还或转卖给甲方所有带有“GeHuang”系列商业标志的标牌和材料;
3、取消商业名称的登记;
4、将客户信息资料转交给甲方;
5、修改乙方所保留的房屋、设备、陈设等,以xx任何与“GeHuang”有联系的迹象;
6、乙方使用甲方的商号、商标、服务意识时,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索赔的责任。
7、乙方可以将包装完整,且在禁销期前的库存产品退给甲方,退货价格为进价的80%。
十二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xx履行本协议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加盟费的10%。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三 其他约定
1、乙方须在6个月内领取营业执照,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2、由于乙方服务不到位引起客户向甲方或无锡市健甲堂健康用品连锁有限公司投诉者,话费由乙方承担,接到通知后须在十日内付清,逾期未付者在货款内扣除。
3、本协议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未付者在货款内扣除。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乙方签署协议时字体工整,须提供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履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歌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两份备案,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