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黄片罚三千元案件中警方违法了(图)

          下载黄片罚三千元案件中警方违法了

                      
                  图为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南方都市报》记者张书舟摄              
  据《南方都市报》3月30日报道,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公安局已经对“在家下载、观看黄片”的杨化军(化名)撤销处罚,并退还了3000元罚款。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刘应南解释,对杨化军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
  其实,南溪警方当初的处罚适用的根本不是法律,不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
  南溪县公安局当初的处罚依据只是公安部1997年的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3号令)。33号令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
、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xx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xx、xx、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溪警方据此认为杨化军“复制、查阅”了“宣扬”“淫秽、xx”的信息,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
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网民上网行为来说,该法只禁止“传播淫秽信息”,没有禁止网民上网“复制、查阅”“淫秽信息”。从该法条的语法分析,“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中的“复制”,也不是指网民下载信息含义上的“复制”。因此,只要没有“传播淫秽信息”,就不构成治安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dy}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效力当然高于公安部的规章33号令。因此,南
溪警方无权适用33号令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可以判断,杨化军没有“传播淫秽信息”,不构成治安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dy}款,“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33号令第二十条规
定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范围,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已经归于无效,依法应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
  综上所述,南溪警方依据33号令对杨化军的处罚是违法的。
  退一步说,假设33号令有效,由于33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存在严重的语病(参见思宁的博文《公安部33号令危险的语法毛病》),南溪警方对第二十条规定的理解也不见得符合该规定的本意。只要把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分句理解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即“警告”后面用分号),就可以判断,杨化军没有“违法所得”,最多只能“给予警告”,不能“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当然,第二十条规定存在严重语病的责任在公安部。
  经过宜宾市公安局复查,南溪警方纠正了违法处罚杨化军的错误,总算为当地警方挽回了一点面子。但应当指出,当初违法处罚的错误的总根源在公安部。
  公安部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七条{dy}款规定:“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
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十七条{dy}款规定:“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规章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33号令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参见思宁的博文《抓xx网民的xx犯了什么法》),第二十条的内容还违反了“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多年来,公安部疏于职守,没有“经常对规章进行清理”,没有发现或者假装没有发现33号令“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没有“及时修改或者废止”33号令。
  当然,国务院长期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的“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的职责来改变或者撤销33号令,也有失察、懈怠的官僚主义错误。而且,作为33号令依据的国务院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其第十三条关于“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xx等信息”的规定也有错误,即“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xx等信息”的规定涉嫌违宪违法。国务院也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再进一步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有关淫秽信息的禁止性规定只涉及“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
影片、音像、图片”。可见,行政法规关于“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xx等信息”的扩大化规定也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这种“准法律”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但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期纵容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的“生效”施行(还有如劳动教养法规等),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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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公安部33号令危险的语法毛病       
      思宁
  公安部33号令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有语法毛病。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分句有歧义,可能有两种理解:
  理解一: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警告”后面用分号。)
  据《北京青年报》2004年9月5日关于四川两网民因登录xx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被当地警方抓获的嘉宾讨论报道,北京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红宇认为,公安机关只能给予本案当事人
警告。
  理解二: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论有没有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据《北京青年报》同一报道,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韩冰认为,本案将来的处理结果只能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按照理解一,没有违法所得,只予以警告,不可以并处罚款。
  按照理解二,没有违法所得,除了予以警告,还可以并处罚款。
  事实上,有的地方警方就是按照理解二来执行公安部该规章的。也就是说,对网民查阅xx信息,除了给予警告,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而从网络xx信息的传播现实看,即使对xx信息
不感兴趣的网民,也是难以避免被动“查阅”到xx信息的,甚至官方的网站有的都不能避免xx信息。全国数千万乃至上亿网民恐怕都已经触犯了公安部该规章,都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所以,第二十条规定的语法毛病对网民是相当危险的。
  思宁认为,理解一应该是制定规章的本意。因为,罚款与有违法所得比较相对应,没有违法所得只警告不罚款比较合乎情理(但对查阅者也难以执行)。再说,网民个人查阅xx信息的行为本身没
有构成传播给别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违反现行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也没有规定对网民个人查阅xx信息的行为的相应罚则。把查阅当作违反规章,那xx在网上侦查过程中的查阅甚至复制也是违反规章的。规章并没有规定xx例外呀。
  建议公安部修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议公安部官员在制定规章前,先认真补习中学汉语语法和标点符号用法,学习法律语言学。实在不称职的官员,就应该撤换,换
懂的人来制定规章。
        200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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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抓xx网民的xx犯了什么法
      思宁
  有个地方的xx经过网上侦查,“抓获”了一对一网上xx的网民。
  xx的行为犯了什么法呢?
  一、违反了我国宪法
  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网民上网xxxxx,属于受法律保护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xx干涉了通信自由,侵犯了通信秘密。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上网一对一xxx”,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xx妨碍了言论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一对一场合脱光衣服,属于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xx干涉了这种自由。xx的“抓获”行动则属于“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该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xx的“抓获”行为是“非法限制他人
人身自由”。应对作出决定和执行“抓获”任务的xx“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该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
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抓获”相当于行政拘留的处罚,却“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xx法》
  该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人民xx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xx的“
抓获”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违法实施处罚”。
  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xx等信息。”xx在“网上侦查”的过程中,“查阅”了“淫秽xx”信息(甚至可能“复制”xx信息)。鉴于公安局和有关xx属于“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仅xx个人违法,所在公安局也违法。
  六、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五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xx、xx、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任何单位和
个人”当然包括公安局和xx,公安局是“单位”,xx是“个人”。所以,公安局和xx在“网上侦查”的过程中,“查阅”(甚至“复制”)“淫秽、xx”信息,违反了该规章。
  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x违反了这条规定中规定的处罚办法去“抓获”网民。
       2005年10月24日

附三:  
  

  下黄片被罚3000后 公安局登门道歉
  ●本报记者获悉,警方在侦办一宗猥亵幼女案时,刚好排查到了加入涉案QQ群的杨化军 ●1600多人涉案利用网络交流儿童xx图片、猥亵幼女心得,绝大多数并无犯罪行为教育后释放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0年03月30日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张书舟
 
  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 本报记者 张书舟 摄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男子杨化军(化名)在家下载、观看黄片被罚3000元(本报23日,25日连续报道),引发热议。有很多网友都对警方进入杨化军家里查黄片提出质疑,“xx是怎么知道他电脑里有黄片
的?”进而有网友担心警方是否可以监控网民的电脑。
  本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就此案来看,网民不必担心自己电脑里的内容被监控,杨化军案极可能是一宗“案中案”,南溪警方在配合执行一宗由公安部全国部署侦办的重大案件中,刚好排查到了加入某涉案
QQ群的杨化军。
  有警方人士向南都记者透露“当地吃了哑巴亏”。记者在调查后得知,这起案件原来是公安部统一部署侦办的一宗猥亵幼女案中插曲。警方侦查人士透露,该案中有1600多人涉嫌在网上交流猥亵幼女
心得和图片,涉及全国29个省市。
  南都记者在南溪采访获悉,在撤销对杨化军的处罚并退还3000元罚款后,南溪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还登门致歉。据悉,相关赔偿也正在协商中。
  杨化军将获赔偿
  3月29日,在南溪县公安局政治处邓主任对南都记者表示,对杨化军确实已经撤销处罚,并退还了3000元罚款。欢迎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刘应南在接受《华西都市报》采访时说,当初对杨化军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是依据1997年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但杨化
军在家下载并观看淫秽物品,“虽然违反了该《办法》,但尚无证据证明其向外传播,杨也没有以之作为牟利的工具”,因此,宜宾市公安局复查该案,“对杨化军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对杨化军作出了撤销原处罚的决定。”
  南都记者在南溪了解到,该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也已登门向杨化军道歉。
  记者问到撤销处罚、退还罚款、道歉后,是否有进一步赔偿等措施,邓主任表示肯定有,但结果还没出来。
  据悉,相关赔偿还在协商中。
  对杨化军作出处罚的南溪公安局网监大队办公室关着门,据称工作人员“已出勤”。
  虽经多方协调,但南溪县公安局表示该案采访必须得到上级批准,记者其他采访要求未能获准。
  缘起猥亵幼女案
  宜宾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陈吉勇告诉南都记者,“看黄片罚三千”案只是公安部交办案件中的一环,此案已撤销处罚,不便接受采访。
  本报给四川省公安厅发函要求采访此案,公安厅回复称:“当地警方已撤销了原处罚,此事不再作采访报道”。
  在{zx0}披露此事的媒体报道中也有称“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得到宜宾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指令,要求查证公安部交办的一起涉嫌利用互联网络传播、复制淫秽物品的重大案件。”
  南都记者从知情人处获知,“公安部交办案件”系一宗去年年末开始部署侦办的猥亵强奸幼女案,杨化军案极可能归属此案。该大案已结案,但警方考虑到情节恶劣,案情尚未公布。
  45人涉嫌猥亵幼女传播图片
  据参与侦办此案的警官透露,该案由公安部统一部署,由江苏向全国各省市展开,重点对以“猥亵幼女”为题的QQ群进行排查,相关QQ群所有成员要接受警方调查。参与过此次行动的人员还透露,此案受
调查者众多,对未有犯罪行为的普通群员,一般在教育后释放,而对于有犯罪行为的人,都已诉诸法律程序。
  警方一份协查通报中对该案描述为“江苏网监部门配合刑侦部门在侦破一起猥亵强奸幼女案过程中,发现网上有人利用QQ聊天、淫秽xx网站跟帖、发图片等形式,交流奸淫、猥亵幼女犯罪心得和图
片,涉案嫌疑人1600多名,涉及全国29个省市。初步确定涉嫌猥亵、奸淫幼女或传播儿童xx图片的重大嫌疑人员45名……”
  有参与该案的人员分析认为,杨化军可能就是南溪警方在配合该大案侦查时排查的一个QQ群里的一个普通群员,并无犯罪行为,一般处理方式是教育后就放了,南溪警方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了这个结果。
  杨化军没有上班
  警方表示杨化军案是“公安部交办的一起重大案件”中的一环,而是否真的归属此案,南都记者未能在当事人处获证实。
  此前杨化军曾在网上发帖对事件提出质疑,并表示自己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其好友此前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杨“整个人都崩溃了”。
  就警方的说法,记者多次试图和杨化军联系。昨天是星期一,记者了解到杨化军没有到单位上班。杨化军的QQ和手机对记者的回应都是称不是本人。
  本报记者 张书舟

附四:
  

  四川男子在家下载黄片被罚3000元 当事人精神崩溃
  2010-03-25 07:45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条,    我有话说

  3月22日,四川一家媒体报道了“四川宜宾一男子下载xx图片在家看被罚3000元”,事件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当地警方的做法受到了网民几乎一边倒的质疑。
  然而,两天过去了,与网上的热议喧嚣和媒体的关注相比,事件本身进展却陷入僵局,当事一方的南溪公安局网监大队面对批评质疑没有任何回应,另一方的杨化军(化名)本人也没有像网民所预料
的那样抗争,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整个人都崩溃了”,他的一位朋友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说。
  承认下载,质疑被罚
  23日,一条以事件当事人杨化军口吻写的帖子出现在网上,传播极少,没有多少网友注意到。南都记者24日晚核实了该帖的真实性,确系杨化军本人所发。
  杨化军在帖中对事件提出质疑,“虽然下载那些东西确实不对,但是全国、全球有几个网民没有看过或者下载过这些呢?我不知道。”
  此外,他还提出两个具体的疑问:1.我下载视频不假,但是下载和复制是一回事吗?2.根据我的情况,对我的处罚是否是太重了,3000元,相当于我3个月的工资了。家中有年老患病的母亲,儿子现
在才5个月大,老婆没有工作,全家就我一个人上班挣钱,在现今社会只能说是勉强不饿肚子。
  亲戚朋友都知道了
  杨化军在帖中称,自己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他说,由于最初媒体报道时他的照片马赛克没有打全,照片还在网上传播,导致他的朋友同事都认出了他,甚至走在大街上都被人“指指点点”。
  “面对这一切,我简直无法在继续工作,和领导请了个假,回家休息下,调整下。但是,我回到家中,老婆同样知道了这件事情,连老婆家的亲戚全部都知道了。纷纷打电话来询问。老婆非常气愤
。”
  “我所在的县城已经是路人皆知。我是已经不敢再上街了。”杨化军说,“亲爱的网友们,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整个人都崩溃了”
  南都记者核实了发帖人的身份后,拨通了杨化军的手机,接电话的是他的一位朋友,他说杨化军“整个人都崩溃了”,不能接电话,手机由他保管。这位过去几天一直守在杨身边的朋友,肯定了帖
子内容的真实性。他说,面对突如其来的周围人的异样眼光,杨化军不知道如何是好,他甚至谢绝了领导、朋友前来看望的好意。他说,鉴于杨化军目前的情绪状况,无法确定杨对于事件的回应“只能等(情绪)恢复了之后再说”。
  截至昨天,南溪公安局也尚未回应此事。
  网友反应
  9成当地网友承认看过黄片
  网民的关注并没有随着当事双方的沉默而停息。有网友直接在网上自我曝光身份,承认有下载、浏览黄片,证据就在电脑里,欢迎警方前往抓捕。许多网友都乐观地认为宜宾警方{zh1}会撤销处罚甚
至道歉。
  网友“自由力量”在凯迪论坛发帖《要求宜宾警方向网民道歉并退回罚款》,他认为,公权力不应该随意地介入公民私权利的空间。
  在当地的“宜宾xxx网络”,有网友xxxx“鉴于在宜宾浏览xx网站的严重性,凡做过的都来报道”,结果显示,近九成的xx者表示,自己浏览或下载过。
  在南都网的网络调查中,97.5%网友都认为“自己看不传播并不违法”。
  延伸
  宜宾警方6年前抓过两名看黄网的网民
  此次四川宜宾市南溪县网民下载黄片在家看被罚3000元的事情出来后,很多网友都想起了多年前的一条类似新闻,也是宜宾,两名浏览黄色网站的网民被警方查处,当时媒体还刊发报道称其为“当
地警方处理的首起浏览xx网站案”。
  2004年8月,四川某媒体报道,宜宾警方接到浙江杭州网监支队线索,得知宜宾有两个互联网上网账号分别于当年3月21日和7月11日登录浙江一xx淫秽网站,查阅、浏览xx淫秽图片并在该网站上
留言。
  宜宾警方网监支队在宜宾电信等单位配合下,“抓获韩某、钟某两名违法嫌疑人,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他们供认不讳并深深悔过。”
  当时,该报道就引发了激烈讨论和争议,很多媒体报道提出质疑,还有律师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发起违宪审查建议,但该事件再无下文。
  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监察处监察科钟姓科长在2004年8月接受媒体采访时,就引用1997年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得出结论:“点击、浏览、查
阅xx网站也是违法的。”
  两年后,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其中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违法,但没有将查阅、浏览等放入处罚范围之列。一般认为,作为上位法的《治安管理处
罚法》效力高于只是部门法规的《办法》。
  2010年3月,四川宜宾警方再次成功抓获在家下载黄片看的网民杨化军。
  本报记者 张东锋

附五:
  

  一男下载7G淫秽视频 在家看黄图被抓引网友热议
  2010-03-23 09:36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    我有话说

  该男子下载了7G淫秽视频;公安局网监负责人称: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xx信息属违法行为。华西都市报供图
  昨天,最受关注的社会新闻之一,莫过于四川媒体有关“四川宜宾一男子下载xx图片在家看被罚3000元”。从网络评论的反馈上看,更多网民提出质疑,认为这种做法“没影响到他人”。尽管事
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尚不得知道,但这种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个案背后,或许有更多值得人们关注的法律问题。
  根据报道:四川宜宾南溪县的一位青年男子杨化军(化名)平时喜欢上网,偶然中加入了一个不时有人上传一些淫秽、xx视频和图片的QQ群。出于好奇,杨化军经常浏览并下载这些黄色东西自己看

  2月26日,南溪公安局网监大队在协办一件由公安部交办的案件中,在杨家中的两台电脑中“查出大量从网络下载复制的涉嫌淫秽xx物品”,并随后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条,对嫌疑人杨化军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
  报道出现在网上之后,再次引起网民几乎一边倒式的质疑,很多网民认为,杨某在家中浏览黄色图片,并未影响到他人,也未传播,属于个人私事范围,甚至有网民调侃地表示,自己的电脑中有10G
的黄色视频“求网警抓”。
  2008年8月18日,河南南阳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民警在检查别人电脑中,顺带在一位名叫任超奇的市民电脑中发现了其从网上下载的两段黄色视频,9月12日,任超奇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被“警
告并处1900元罚款”。事情曝光后,遭到网民强烈质疑。任超奇随后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结果是,南阳公安局最终撤下了罚款处罚,改为给予批评教育。
  两案大同小异,并且,网监部门适用的法律依据都是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xx信息。
  事实上,在任超奇案件引起争议之时,就有网民指出,根据2006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违法,但并未对公民查阅
淫秽信息作出处罚规定,“按《立法法》有关规定,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是新法,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是旧法,因此,查阅的行为应该不算违法。”
  本报记者 张东锋
  思宁注:《南方都市报》此文用“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来解释法律和规章的效力问题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误解。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是:“同一机关制
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就是说,“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是就“同一机关”而言的,不能用上下位法来比较新旧效力。即使下位法是新法,其效力也不能优于上位法的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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