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门论讲义(4)

若瓶细故不可得者,生已亦应不可得。何以故?生已,未生,细相一故。生已,未生,俱定有故。问曰:未生时细,生已转粗,是故生已可得,未生不可得。答曰:若尔者,因中则无果。何以故?因中无粗故。又因中先无粗,若因中先有粗者,则不应言细,故不可得;今果是粗,汝言细故不可得,是粗不名为果。今果毕竟不应可得,而果实可得,是故不以细故不可得。如是有法,因中先有果,以八因缘故不可得,先因中有果,是事不然。】
  设若你说:因为瓶“果”也同“未生”的时候一样是“细”,所以也是不可得,那么,“生已”也应当是不可得。甚么原因呢?因为“生已”和“未生”细相是一样啊!“生已”和“未生”,都是一定啊!
  问:“未生”的时候是“细”,“生了”之后转“粗”,所以“生已”可得,“未生”是不可得。龙树菩萨又破他说:设若按你这样说,那么,“因”中先就没有“果”,甚么原因呢?因为“因”中没有“粗果”啊!
  还有,“因”中先没有“粗”,设若“因”中先有“粗”,那就不应当说:“细故不可得”。现今“果法”是“粗”,你们说因为“细”故不可得的话,那么,“粗”的就不能叫做“果”了。现今“果法”应当是不可得,而在事实上,“果法”又是可得,所以不能因为“细”故是不可得。这样看起来,你们说:“因”中先有“果”,是由“八种因缘”不可得;你说“因”中先有“果”,是没有这个道理。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生者,是则因、因相坏;果、果相坏。何以故?如氎在缕,如果在器,但是住处,不名为因。何以故?缕、器非氎、果因故。若因坏,果亦坏,是故缕等非氎等因。因无故,果亦无。何以故。因因故,有果成。因不成,果云何成?】
  这一段文先要明白一个定义:就是说:如果照你们的主张:“因”中已经有了“果”,那么,这“因”不过是“果”的住处,好像篮子裹面藏了物一样,这篮子不过是藏物的处所,篮子决不是生物的“因”。
  所以说:设若“因”中先有“果”生的话,那末,“因”只是“果”的住处,生“果”的“因”义就失掉了!“因”是对“果”说:“因”的义既然不成,“果”的义也当然不成。所以说:“因果相”都一齐坏了?甚么理由呢?好像布在纱线之中,和果子放在器物中一样,不过是住处罢了!决不能叫做生“果”的主“因”,甚么原因呢?纱线不是氎布的“因”,好像器物(P036)不是果子的“因”是一样。因为这个道理,所以“因”不能成立,“果”也是不能成立。甚么理由呢?因为有“因”才有“果”,“因”都没有,“果”怎样有呢?

  【复次:若不作,不名果,缕等因,不能作氎等果。何以故?如缕等不以氎等住故能作氎等果,如是则无因无果。若因果俱无,则不应求因中,若先有果,若先无果。复次:若因中有果而不可得,应有相现,如闻香知有华,闻声知有鸟,闻笑知有人,见烟知有火,见鹄知有池,如是因中若先有果,应有相现;今果体亦不可得;相亦不可得;如是当知:因中先无果。】
  这都是说“因”中先有“果”。就是说:“能作”才叫做“果”,设若“不作”,就不能叫做“果”。好像说:纱线的“因”,不能作布氎的“果”,甚么原故呢?如果纱线不作布氎,又能够得布氎的“果”,这样一来,就变无“因”,无“因”、当然就无“果”;因、果既然都无,那就不应当追求,“因”中若先有“果”,或是无“果”。
  假使你又说:“因”中虽然是有“果”,不过是看不见罢了!那么,应当也有“相”来表现,好像:华、虽然是没有看见,因为闻到了花的香气,所以知道有花;听到了鸟雀叫的音声,所以知道有鸟;听到了有人笑的音声,所以知道有人;看见烟就知道有火;看见白鹄就知道那儿有水池。照上面这样说起来,你们说:“因”中先有“果”,纵然是看不见,也应当有“相”表现啊!现今你们说的,不但是“果体”不可得,连“表相”也不可得,所以知道“因”中先无“果”。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则不应言因缕有氎,因蒲有席。若因不作,他亦不作,如氎非缕所作,可从蒲作耶?若缕不作,蒲亦不作,可得言无所从作耶?若无所从作,则不名为果。若果无,因亦无,如先说。是故从因中先有果生,是则不然。】
  再说:设若“因”中先已经有了“果”生的话,那么,就不应当说是由纱线而成功的布氎,是由蒲草而成功的席子。设若“自因”既然不能作“自(P038)果”,那“他因”更不能作“自果”,好像布既然不从纱所成,难道是从蒲草而成的吗?所以纱不能成布,蒲更不能成布。这样一来,可以说:这布是无所从而出啊!设若是无所从而出的话,那就不叫做“果”了!“果”既无,“因”也是无,这在前面已经说过了,所以你们说:“因”中先有“果”,是不对的。

  【复次:若果无所从作,则为是常,如涅槃性。若果是常,诸有为法则皆是常。何以故?一切有为法皆是果故。若一切法皆常,则无无常;若无无常,亦无有常。何以故?因常有无常,因无常有常,是故常、无常二俱无者,是事不然。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
  再说:设若这“果”是无所从作,那就是恒常同“涅槃性”一样了。设若这“果法”是“常”,那一切“有为法”都是“常”了。甚么原因呢?因为一切“有为法”,都是“果法”,设若一切法都是“常”的话,那就没有“无常”。“无常”和“常”是“对待”而立的,“无常”既然没有,“常”也当然(P039)没有。甚么原因呢?因为有“常”,才说有“无常”;因为有“无常”,才说有“常”。所以“常”和“无常”,是相对而有的,上面既然没有相对的东西,那么,他说“常”与“无常”两种都是没有,人家是不会赞成的。所以,不可以说:“因”中是先有“果”。

  【复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则果更与异果作因,如氎与着为因,如席与障为因,如车与载为因,而实不与异果作因,是故不得言:因中先有果生。若谓如地先有香,不以水洒,香则不发;果亦如是,若未有缘会,则不能作因。是事不然,何以故?如汝所说,可了时名果,瓶等物非果。何以故?可了是作,瓶等先有非作,是则以作为果。是故因中先有果生,是事不然。】
  再说:设若说“因”中一定先有“果”生的话,那么,此“果”更可以给“异果”作“因”,好像:鸡生蛋,鸡是“因”,蛋是“果”。然而蛋又可以生鸡,那末蛋既然是“果”,鸡、就叫做“异果”,意思就是“果”又生“果”。好像布是给被着做“因”,席子是给遮障做“因”,车子是给载物做“因”,而事实上是不给“异果”做“因”,所以不可以说“因”中先有“果”生。
  设若你又说:好像地一样,本来是先有香,然而,设若不用水去洒,地下的香是不会发出来!这譬喻,就是说:“因”中虽然是先有“果”,但是,若不遇“缘”,这“果”就不能作“后果”的“因”,好像女人虽然是可以生子,然而没有生子的缘,还是不能生子,怎样可以将此子来作生孙的“因”呢?
  你说这种话,也是似是而非,并不是“真理”啊!怎样知道呢?照你们所说的话,要明了看得见的时候,才叫做“果”。瓶等物在泥团裹面,还是看不见,所以不叫做“果”。甚么理由呢?因为可以明了的时候,是叫做“作”,你不是说:瓶等“果”在“因”中已经是先有了,那就不叫做“作”,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是以“作”为“果”,现在你说:“因”中先已经有了“果”,所以不对啊!好像:车料是“因”,车是“果”,载物是“后果”,你说“因”中先有“果”,如同说木料中已经有载物的“后果”,是一样的大笑话。

  【复次:了因但能显发,不能生物,如为照闇中瓶故然灯,亦能照余卧具等物;为作瓶故和合众缘,不能生余卧具等物,是故当知:非先因中有果生。复次:若因中先有果生,则不应有今作、当作差别。而汝受今作、当作;是故非先因中有果生。】
  再来谈谈:“了因”和“生因”不同。“生因”如种生芽,“了因”如灯照物,你们把“了因”当做“生因”,所以一错就错到底。所以说:“了因”但能够“显发”而已,不能够“生物”;好像照暗中瓶,所以点灯,这灯、不但是能照瓶,并且能照床、被、帐、枕,其余的一切卧具等物。因为要作瓶,所以用水、土、绳、泥团、人工等和合成瓶;然而,不能将水土泥团绳子来成功帐子被条卧具等物;所以你说:“因”中先有“果”生,是不对的。
  再说:设若“因”中先有“果”生的话,那么,既然有了“果”,又何必现在要去“作”,才有“果”受用;还有“未作”的,就没有受用这两种差别呢?然而,你们赞成有“今作”、“当作”的差别,所以不是“因”中先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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