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不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纵虎为患!_身经百战_新浪博客

天理不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纵虎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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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易过,纵虎为患法官罪孽难消!
有种就将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开,让公众看一看.法官优劣,人民评说。
 无论法官水平多高,使人们从判决书看不出司法不公, 但人们将它与其他判决书对比就能看出猫腻。老百姓的判断力是官员无法想象的,他们可以透过表象看清事物的本质和内因。
侵权事实相同,依照相同法律,对比同类判例,看相同法院法庭法官判案巨大之差异。远在千里之外浙江的被告怎么找到长沙朱XX当代理人?朱XX怎么能将已过举证期的证据放入法官案卷?同一法官在同类案件中对同一法律为何作出不同解释?对同样的证据材料证明事实为何作出自相矛盾的认定?
证据证明被告代理人朱XX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2007年6月29日免职法官丁XX的合伙人, 据此,可想其背后行业黑幕。本状所述只是冰山一角,
法律代表的是惩恶和扬善,法律代表的是公平和正义。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司法不公开公正,人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
为此,强烈要求所有法院将公开审理的判决书全部在其网站公开,接受民众监督,教育引导民众守法,为建设富强的中国创造一个健康稳定有序的环境。
(注:审理本案法官余晖2008年11月30日被评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2008年11月30日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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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五一 男 19 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长沙市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748042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蒋XX 长沙市芙蓉区XX五金工具总汇业主
住所:长沙市南湖五金机电市场XX栋XX号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XXX工具厂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XXX路XXX 电话0574--XXXXXXXX
营合伙企业
法定代表人:郑XX 手机XXXXXXXXXX
 上诉人因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493号民事判决不服,现提起上诉,请求予以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蒋XX. 余姚市XXX工具厂 赔偿原告人民币 30万元整。
2.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蒋XX. 余姚市XXX工具厂 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1.一审判决以上诉人许可宁波X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实施协议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以及未提交该协议已实际履行的有效证据为由,否定上诉人请求参照许可费的1至3倍赔偿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提出实施协议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就不能参照许可费的1至3倍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提出未提供许可协议实际履行证据,就不能参照许可费的1至3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知,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是为了便于国家的专利行政管理活动而提出的一种要求, 专利许可合同没有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对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逻辑地得出这一结论。事实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专利许可合同必须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才可作为参照赔偿的依据;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专利许可合同必须已实际履行才可作为参照赔偿依据。{zg}人民法院规定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是指使用费畸高或畸低,超出正常水平之情况不能作参照依据, 人民法院可采用法定赔偿。需要强调的是,该专利许可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对此,上诉人的证据16-19xx可以印证。
2.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8、19特许权使用费仅能确定为上诉人在2007年的个人收入,并不能证明就是本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该认定是错误的。根据税法规定,专利许可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科目,其缴税凭证有统一的格式要求,不可能在缴税凭证中出现专利号和被许可企业名称,要上诉人提供或税务机关开出是上诉人许可某某企业使用某某专利使用费多少元,缴税多少元,这样才能证明该缴税凭证是本案专利许可使用费是不可能的。这是强人所难。
在 (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中,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就“依据原告邱XX提交的证据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备案证明, 8-1、(2001I)湘地完02889316号税收通用完税证, 8-2、0009182长沙市通用地xxx。以证据7、8-1、8-2能够相互印证,反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对该证据三性,予以认定。”按税法和xx统一格式,可以肯定该完税证和xx中不可能写有专利号和专利许可使用费,但该案以证据7、8-1、8-2能够相互印证,反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对该证据三性,予以认定。而本案一审不但没有如长中民三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一样,将专利许可协议与税收通用完税证相互印证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而是将事实上可相互印证的证据16-19分割否定。为何两案证据相同, 适用法律相同,法院法庭相同,审理法官相同,都是余晖和杨凤云,处理结果相反。
3.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0和11法院判决书证明了本案专利还许可长沙市XXX有限公司实施, 专利许可使用费60万元,上诉人每1年提取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不低于10万元。
4. 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侵权的范围和程度, 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蒋XX的销售量,因而在本案中简单适用许可费的倍数明显不合理,作为采用法定赔偿的理由,违反法律规定。
在 (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中,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提出“ 关于原告所提的赔偿依据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国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在被侵权人所受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时,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可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被侵权人损失及侵权人利益难以确定,本案所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依法备案并已实际履行,许可使用费亦无明显不合理情形,可参照许可费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由于许可使用费采用数额固定、分年分期支付方式(每年1 0 0万元),考虑侵权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宜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年度应支付使用费数额确定赔偿数额,……判赔100万元。”
同样没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范围和程度数量的情况,该案却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判赔100万,本案就不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判赔30万元,而以明显低于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法定赔偿4.5万元。两案证据相同,法院法庭相同,审理法官都是余晖和杨凤云,但他们公然胆敢对相同证据,作出结果相反判决, 如此不公,还有王法吗?公理何在? 何以服人?
上诉人如果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侵权的范围和销售量,就可以计算出侵权获利,按被上诉人侵权获利或上诉人损失判决即可,也就无须参照许可费确定赔偿额。
正是因为考虑到当事人包括法院难以取得侵权获利证据, 专利法第60条才作出侵权获利和侵权损失不明时,参照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之规定。{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侵权获利和侵权损失不明时,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即侵犯的是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情节参照许可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之规定。{zg}人民法院考虑到上述索赔证据都无时,或者有人利用参照许可费赔偿的规定用假许可费索赔,如是乎,制定了没有许可费可以参照或者许可费明显不合理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即侵犯的是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情节酌情在5仟元至50万元法定范围确定赔偿额之规定。显然, 法院采用法定赔偿是{zh1}选择。
据此, 上诉人认为法院可以不参照许可费确定赔偿额,但一定要拿出证据证明1、许可费明显不合理,2、参照许可费的1至3倍赔偿有何明显不合理。但是,本案判决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侵权的范围和销售量,不适用参照许可费的倍数赔偿, 采用法定判赔,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二,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对专利侵权的一种重要的补救措施,一审判决在50万元法定赔偿范围内判赔4.5万元,既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也没有使被上诉人无利可图,更没有起到对侵权人制裁的震慑作用,助长了侵权者的侵权气焰,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1.本案所涉知识产权是发明专利,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人劳动条件, 广泛用于机械制造,造船,建筑等行业,属于易耗品,具有极大市场及经济效益。专利维持时间长达十多年,至今仍无人超越。由此可知本发明专利具有极大的价值。
2.投资20万元模具设备,可生产上千万把电焊钳,创造上千万元的经济效益,这就是侵权人明知违法也要干的主要原因,加上法院处理过轻,导致屡禁不止。
例如金华市远大五金工具厂,杭州中院(1999)杭经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就证明该厂从1997年7月开始假冒长沙市电焊钳厂福星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侵犯上诉人专利权的产品,分别于1997年、1998年、2000年被工商局、法院处理。但金华市远大五金工具厂继续侵权,2005年上诉人发现其居然把侵权产品销到上诉人住地长沙。对这样一个多次侵犯上诉人发明专利权,屡教不改,证据确凿的惯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163号民事判决书仅酌定判赔5万元,还判上诉人承担3300诉讼费。该判决不仅起不到遏制侵权的作用,且有悖于法律正义。
3.涉案发明专利有合同和缴税凭证证据16-19、10和11,证明已许可长沙市电焊钳厂有限公司和宁波市X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实施, 合法有效,专利使用费20万元,显然不高。法律明确规定在侵权获利或因侵权损失不明时可参照专利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该专利使用费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实际履行。判决书并未否定上述事实,也未指出该专利使用费明显不合理之处,却以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侵权的范围和销售量为由, 不适用参照许可费的倍数赔偿,在50万元法定赔偿额内判赔4.5万元,显著低于专利使用费,明显违反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本案所涉发明专利不但要上诉人做出前所未有的创造性劳动,现每年要交8千元年费,累计缴费9万元。且上诉人为维权跨越数省也付出了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一审判赔4.5万元,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 也没有使被上诉人无利可图,更没有起到对侵权人制裁的震慑作用。从社会效果看,极大的鼓舞了那些违法乱纪之人的嚣张气焰,扰乱了社会秩序。由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一系列的丧权辱法判决,其影响极坏到了导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通知被上诉人余姚市XXX工具厂到庭,都被置之不理,拒不到庭。
三.对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近年专利侵权纠纷采用法定赔偿判赔案例,本案判赔4.5万元也明显不公。
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长中民三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中, 代理人朱XX为原告邱XX和原告长沙XXX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诉讼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该院采用分割方式法定判赔60万元。超过50万元法定赔偿数额。
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中, 代理人朱XX为原告邱XX代理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诉讼,该院采用法定判赔30万元。
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夏XX诉被告孙XX、被告山东XXX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该院采用法定判赔15万元。
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罗XX诉被告长沙市XX门窗材料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该院采用法定判赔10万元。
对比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近年判决,同样是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朱XX代理原告邱XX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可采用法定判赔60万元或30万元。

本案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采用法定判赔4.5万元,差距如此之大,甚至低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的法定赔偿额, 而发明专利权技术含金量{zg},所以侵犯发明专利权的赔偿额应比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高。

2007年1月26日{zg}人民法院印发《{zg}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严格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攝力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在{zg}人民法院意见颁发后侵权民事制裁力度反而变小?

从表面看,上诉人赢了官司,但实际上输了,众所周知,上诉人发明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申请专利要付各种费用9万多元,上诉人在起诉前跨越几省去调查取证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金钱,执行判决的花费更多,4万元根本不够费用。上诉人从另外几十家侵权企业了解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判决令他们兴高彩烈肆无忌惮,原有几家愿与上诉人协商解决的都拒绝协商解决了,而以前的许可企业也后悔了,由此可见,该判决的导向作用是极其恶劣的。
上诉人与法官无杀父之仇,夺妻之恨,如此另眼相对,内中奥妙不言自明。
经上诉人查明,朱XX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2007年6月29日免职法官丁XX的合伙人。
综上所述, 证据证明本案所涉专利维持时间长达十多年,产品成熟,至今仍无人超越,在工具行业久享盛誉, 被上诉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侵权,在上诉人提出侵权起诉后仍在国际展会上展销侵权产品,拒不到庭,情节恶劣,且本案所涉专利的类型是发明专利。因此上诉人提出参照许可费赔偿3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只判赔4.5万元是纵虎为患。天理不容。千年易过,纵虎为患法官罪孽难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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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中级法院执法违法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受理城步苗族自治县178户农民,与湖南省政府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纠纷-案, 受权力部门干预, 强迫178户农民案外调解撤诉,  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项,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城步县政府个别领导拿一个假文件冒充了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39户农民对假文件有异议,不同意签字撤诉。长沙市中级法院认定只要有人签字,就裁定准予撤诉,违反了法定程序,2008年4月23日,39户农民不服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长中行初字第(0015)号行政裁决书,要求按再审程序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交到立案庭9个多月了没有裁定再审,也没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y}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dy}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dy}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一。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由此,长沙市中级法院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审查本案,也没有驳回,既侮辱了法律,也欺骗了当事人,是在执法违法,是司法腐败魑魅魍魉在长沙市中级法院现身。
                 200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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