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1

 

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零物权

 

陈绪国

 

 

物权法第九十条简要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此条规定,可以用两个名词来解释,一个是相邻关系的环境保护,一个是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零物权,角度和取材不同,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宜作分别介绍。本文作{zh1}的介绍。

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零物权,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只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而不可以享有环境污染的权利。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重点,环境保护的客观要件是禁止环境污染,禁止环境污染是环境保护的首要措施。

环境保护,可以理解为自我保护、相互保护、借助外界力量保护,但都是一些笼统的抽象概念。

环境保护的零物权,是从物权边界线来直接衡量是有物权、无物权,类似于外国物权法学家所说的“禁止不可称量物质侵入”,就包含了“零物权”的意思在内。解读物权法本条款,最确切的中心思想,应当是“相邻关系环境保护的零物权”。此项零物权的范围,如“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已经历历在目。所谓的零物权,说白了,指不动产权利人不可以随便排放不可称量物、无形有害物的物权,主要是从处分废物上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约的规定,也不排除在一定情形下禁止生产、占有、储备、交换特定的不可称量物质侵入。

一、环境保护零物权的主体

环境保护零物权的主体,本条款特指“不动产权利人”,主要指居民区的自然人业主和居民,有关的法人业主和动产权利人也可以参照本条款执行。民法—物权法意义上的环境保护零物权的主体,确定与行政法意义上的环境保护零物权的主体有一定区别。但是,在下几种情况下,应当适用于或者说统一于民法—物权法意义上的环境保护零物权的主体:

1.居民区内部的零物权主体。居民区内,每个业主即不动产权利人,也包括动产权利人、本地居民等。此项零物权主体,是物权法本条款主体的基本形式。

2.居民区内部外来人口的零物权主体。居民区内,借居、租居在此的外来人员,也包括非业主的工商业者,在居民区生活、工作{yt},即可列为居民区内部的零物权主体。

3.居民区以外的零物权主体。指居民区以外的法人、自然人(不限于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对于居民区产生环境污染者,也成为环境保护零物权的主体。

4.间接的零物权主体。所有的建筑、装饰材料的生产商、经销商,不得生产、销售有害物质的建装材料,否则,也成为间接的零物权主体。从大量案例来看,建筑装饰中的纠纷案,以装饰油漆、大理石板材不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案由为多见。如装饰油漆恶臭,是因为富含酚醛树脂、二甲苯等可致癌的挥发剂;大理石板材越是美观漂亮,所含的放射线剂量越高。甚至于有的地方因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发生了人员中毒伤亡事件。

为什么物权法单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为环境保护零物权的主体呢?这主要是为了行文方便而简化了的主体。大陆法系这种行文是惯例。例如,德国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等,所规定的主体是“土地所有人”。当然,中国大陆物权法(民法)所指的“不动产权利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和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内。无论是外国、外地区的“土地所有人”,还是中国大陆的“不动产权利人”,是重点的责任、义务主体,不是全部的责任、义务主体。

二、环境保护零物权的客体

环境保护零物权的客体,本条款指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也是禁止排放固体、气体、液体、流体、放射体等有害物质的客观条件与客观对象。所有这些,都是基于环境保护科学基础上,运用于物权法的零物权设置。

1.禁止弃置固体废物

按照习惯法,弃置固体废物,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点、方位和一定的方法排放。生活垃圾,是居民区中主要的固体废物之一,专人负责、分类xx、集中收拾、定点搁置、定时搬走、废物利用和有偿排放,构成业主的规约。

禁止弃置固体废物,不是指居民不可排放固体废物,而是指居民不合乎规矩的弃置固体废物。城市居民区中,是不允许乱丢乱扔垃圾、乱排放人畜粪便的,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生活垃圾最容易腐败变质并致污染空气,滋生xx,招徕蚊蝇,传播病菌等,会影响环境卫生和居民健康。居民区内,一次性排放量{zd0}的是装饰垃圾,也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弃置和排放。不动产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相邻不动产地方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掩埋固体垃圾废物。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的处理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有数据显示,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废物利用问题得到解决,可以化害为利,化废为宝。工业固体废物中可以回收大量的金属、非金属、化工原料,应用前景很大;城市生活垃圾,电池、废纸、废金属、废旧电器、电脑、手机及锂电池可以回收利用,垃圾可以用于发电、酝酿沼气或者用作农家肥料。国家还可以向居民征收垃圾处理费,用于固体废物的科研与应用;国家还可建立废旧电器、电脑、手机召回制度,以旧换新,节约资源,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5条至41条,专门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方法。执行过程中,有成文法规定的,按照成文法执行;成文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习惯法或者零物权法理执行。

 

2.禁止排放大气污染物

城市居民区内,作为人口集中区域,不得出现燃煤的煤烟污染;大量集中的油烟污染;废气、微尘、粉尘和恶臭污染;机动车船、柴油机的尾气污染;光化学烟雾;硫化物酸雾与酸雨;化工、冶金、电子、制药、制革、橡胶等工场排放的空气污染等等。居民区内禁止设立有害物质生产加工的工场、大中型餐馆、大中型停车场、有毒有害物质的仓储仓库等,目的在于,一是从源头上阻遏空气污染等污染源的发生,二是防止火灾、盗警、爆炸、中毒事件的发生。

城市居民区的大气污染,有散布面积大、人员被动接触最广泛的特征。装修期间,墙壁、家俱油漆臭气等污染为主要污染源。国家运用强制性手段,强制淘汰一些含有苯、酚、醛类有毒有害物质的油漆,推广环保油漆。业主购买到不合格的油漆,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可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xx危险、排除妨害,或者要求赔偿损失。业主装修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也要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可以针对地方实际需要严于国家标准的排放标准。国家应当征收机动车辆尾气排放费,征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费,专款专用,用于补贴市民的卫生保健事业。居民区内的居民认为施工现场的粉尘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xx危险、排除妨害,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3.禁止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国家规定,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的用水权为特定范围、特定用量的用水权和排水权。全体居民有节约用水、环保用水的义务。排放生活污水,只能在国家许可的范围与限度内进行,除此之外,就是排放污水的零物权。

所谓水源的保护,就是以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为重点的保护;所谓禁止排放水污染物,就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为重点的保护区域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指向洁净、自由水体中排放有毒、有害的固体、液体、气体、放射线物质;生活污水排放,也必须向特定的流域排放,并且应当经过城市无害化处理以后才能向特定的流域排放,前者是居民的义务,后者是政府的责任。

中国是一个水资源十分贫乏的国家,用水与排水的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这种矛盾日益突出。节约用水、文明排水,已经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行动纲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制订,加强了水污染防治的力度。

水污染防治,是环境一体化保护的重要项目。环境保护法第2条指出的环境保护对象,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水是用途广泛的物质,是流动性、渗透性特强的物质,同时又是挥发性物质,又是十分容易污染的有机物质。水的污染可以造成链条状循环式污染,甚至大面积污染:(1)污水排放进洁净水源,人、畜、动物饮用后会立即中毒或者积累毒素,例如含镉、铅、汞、重金属最容易富集,可积少成多,造成慢性中毒;严重的可导致人、动物当场死亡。人食了中毒的鱼虾、动物的肉,会导致间接中毒。(2)污水排放进洁净水源、土壤之中,植物会自然吸收、富集,人吃这种蔬菜、水果、粮食,会导致间接中毒。

水污染防治,有两种重点部位:(1)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2)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这些保护区,是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的对象,也是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如果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其损失是多方面的:直接影响旅游收益;影响到旅客和居民的身心健康;严重时,会对于保护区造成长久的甚至于{yj}性的破坏。

国家已经规定,按照水质污染的程度,向准许排放一定污水量与品种的企业征收工业排污费,向城市居民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所有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全部胜于城市的废水处理工程建设。

 

4.禁止噪声污染

噪声,这里指的是机械噪声、物理噪声、音乐噪声、人物噪声、圈养动物噪声等人为噪声的总称,不包括大风、大雨、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界噪声在内。自然界噪声,是不可抗力因素,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为制造或者间接制造的噪声,是在人可控制的因素,可以用法律约束力来调整。

广义的噪声,还包括振动、异动以及不和谐的声响,也是相邻关系一个控制对象。振动、异动,对物可以产生位移、断裂并造成损坏,对人的身体和心理产生负作用。某些噪声就源于振动、异动,两者之间为正相关不利因素。如装修房屋地平时,磨光机磨砺水磨石,既产生房屋振动又产生机构摩擦的噪声;冲击钻在墙壁上钻孔时,既产生房屋振动又产生机构摩擦的噪声;迪斯科舞厅的鼓点敲击时,鼓的敲击产生类似振动的异动,既产生声波振动又产生怪异的噪声。

噪声控制技术,是比较成熟的防治污染的技术。国家于1986年、1988年、2000年紧锣密鼓地制订了三个噪声控制技术的标准,可运用于不同行业、处所和不同的人群。其中,《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是居民区噪声控制技术的xx性标准,同时又是空气隔声技术的设计规范标准。

以下表二,可为居民区室内噪声防治提供参考。

 

表二  室内允许噪声级

噪声级允许值/dB

        

25

一、二级听力测试室

30

三级听力测试室

35

特级旅馆客房

40

一级住宅的卧室、书房,有特殊要求的教学用房,一级医院病房,一级旅馆客房,特级旅馆办公室及多用途大厅

45

一级旅馆起居室,二级住宅卧室、书房,二级医院手术室及病房,特级旅馆办公室,一级旅馆会议室,多用途大厅,二级旅馆客房

50

二级旅馆起居室,三级住宅卧室、书房及起居室,学校的一般教室,三级医院的手术室和病房,特级旅馆餐厅、宴会厅,一级旅馆办公室,二级旅馆多用途大厅,二级、三级旅馆会议室

55

学校无特殊要求的房间,一级、二级医院的门诊室,一级旅馆餐厅、宴会厅,二级旅馆办公室,三级旅馆客房及办公室

60

三级医院门诊室,二级旅馆餐厅、宴会厅

注意事项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得超过标准值10 dB;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得超过标准值15 dB

(录自潘仲麟、翟国庆编著《噪声声控制技术》第45页)

 

噪声对于人类的危害,为软损伤危害。其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种:(1)噪声对听力的影响。研究表明,长期接触80分贝以上噪声,听力就有可能受损害;在大于85分贝的环境中工作20年,将有10%的人出现耳聋;大于90分贝,耳聋的比例超过20%。(2)对睡眠和休息的影响。噪声和振动,直接刺激人的大脑皮层,令人燥动不安,对噪声敏感者,会彻夜难眠,影响日后的工作、学习效果。(3)对语言交流的影响。噪声级与语言级相当时,正常交谈受到干扰;噪声级高于语言级10分贝时,谈话声音被xx掩蔽;当噪声级大于90分贝时,即使大声叫喊也难以进行交流。(4)对人生理和心理的影响。除影响听觉系统与损害以外,还涉及到对人的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和其他脏器的影响及危害。(5)其他影响。高噪声可使自动化、高精度的仪表失灵;强噪声可使墙壁震裂、瓦震落、门窗振坏,甚至使烟囱、建筑物倒塌。此外,噪声污染,对于儿童学习、考试尤其是外语学习、考试有影响,对于孕妇怀孕、婴儿发育也有影响。

国家对于噪声污染物的控制,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些城市将有噪声污染的企业迁出城区到人口稀少的地方重建工厂,飞机场迁往城市郊区,市区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得到制止,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哗,有线广播不再在市区专设,高考期间实行机动车辆通行管制等等,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5.禁止光射线辐射

禁止光辐射,是指法律所禁止的对人的生理、心理有危害性的不良光线的辐射。月光、阳光的自然辐射,不在此考量之列。

对人的生理、心理有危害性的不良光线,紫外线射线、红外线射线、激光射线、化学雾光线等物理化学光谱和光线,为法律所限制、所禁止。

1)紫外线辐射对躯体的损伤。紫外线辐射,所及的任何细胞和组织都可能呈现急性或迟发毒性效应。{dy},紫外线辐射对皮肤的早期效应,表现出表皮细胞质变化显著,有晒斑。一般认为,最初的光化学反应发生在表层,而xx层角质细胞吸收的光子导致细胞内核质的释放,并扩散到乳头状xx,引起血管扩张,也可能直接损伤xx层血管内皮或其他部位。轻者可引起皮炎,重者可引起组织肿瘤、皮肤癌。第二,紫外线照射能引起光感性角膜炎。接触电弧焊、高压脉冲灯反复或者长久,可造成角膜火和晶体白内障。第三,紫外线照射对DNA的损伤。紫外线辐射致癌,是由于遗传物质的光照性损伤所引起的继发性后果。如果遗传物质的辐射损伤得不到修复,就会增加癌变的发生率。第四,紫外线照射对蛋白质的损伤。研究表明,胱氨酸对于发色团在254mm处,紫外线UV的吸收值{zd0},因而是最敏感的耙。作为一类特殊蛋白质,酶的活性在紫外线的辐射下下降,即发生光化学纯化。紫外线还可以引起芳香族氨基酸的光离解,从而影响蛋白质的结构和活力。

2)红外线辐射对躯体的损伤。研究表明,红外线对人的眼睛、皮肤有损伤以外,对于其他器官和系统也有一定影响。{dy},长期接受红外线辐射能诱发白内障。第二,红外线辐射引起的皮肤损伤基本上限于近红外线,其效应包括灼伤、小动脉系统的血管舒张增加以及色素沉积等。受到高强度红外线照射后,会出现红斑样症状。长期受到低能级红外线照射,会引起眼睑炎;。长期受到强红外线照射,可引起眼睑红斑、水肿和水疱。第三,其他伤害作用。多年受到强烈红外线照射的铸铁工人,有近50%患有慢性鼻炎(息肉、黏膜增生)、慢性喉炎及鼻窦炎等;神经损伤、雄性生殖损伤、免疫损伤、遗传损伤等,也有案例记载。

(以上辑录自李建政主编、丁秀娟 刘章现副主编《环境毒理学》第102106

以上,紫外线辐射和红外线辐射,是两种主要的光线辐射污染物。除此以外,激光、X光、化学雾光等辐射光线对于人的身体危害性,也是不可忽视的。有些国家甚至于在研究激光枪、激光炮,可以击毁坦克、飞机甚至人造地球卫星。核武器的三大杀伤功能之一,就有光辐射。从某种意义上说,本文从讨论民事责任,发展到讨论刑事责任上来了,这不是危言耸听。

城市里霓虹灯、闪烁灯、高压脉冲灯、反光玻璃、微波炉过多过滥,或者光线强度过大,会产生光污染,影响居民的休养生息。对照环境毒理学基础理论,应当用零物权—一票否决权的办法,予以限制与禁止。因光线污染造成他人妨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给予受害者以经济补偿;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6.禁止电磁波辐射

禁止电磁波辐射,是指法律所禁止的对人的生理、心理有危害性的不良电磁波光线的辐射。来自自然界的太阳热辐射、地球热辐射、宇宙辐射和雷电等,不在此考量之列。

人工电磁波辐射,源于广播、电视、雷达、高频热合机、各种理疗机、微波通信等。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射线,在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也埋伏了潜在的危险。在普及物权法的同时,应当普及电磁波污染的知识,以期收到有理、有据、有利、有节的效果。

尽管电磁波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射线,科学家们可以经过一定仪器的测量,经过一系列试验,还是找出了电磁波污染对于人的生理卫生的危害作用,证明了是正相关的因果关系。

研究证实,平面波作用于一定曲率的组织时,通常会使辐射的穿透深度和组织内部的吸收功率增加。例如,当人脑模型暴露于918MHZ电磁波时,在穿透2.3倍深处的吸收功率密度是平面模型预期值的200倍;当电磁辐射频率增加到2450MHZ时,在穿透4.7倍深处的吸收功率密度是平面模型预期值的5000倍。这些高功率密度区域的出现是组织高折射率和曲率半径联合作用“热点”。

科学家研究表明,电磁波辐射对机体结构和功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1)对感觉器官结构与功能的影响。如微波辐射能使动物的眼睛产生白内障。(2)微波辐射对性腺有影响,它的损伤阈值比眼睛低一个数量级。(3)对神经系统的影响。xxxx系统对射频电磁辐射是最敏感的器官之一,电磁场与神经细胞的直接相互作用,可能影响到细胞膜表面离子的结合与释放,连锁反应的是,局部或全身的心血管反应、内分泌、热效应、非热效应等引起代谢改变。一定强度的电磁场辐射可以破坏动物的血脑屏障。(4)电磁辐射对动物的多种行为均有影响。(5)电磁辐射对内分泌与代谢有影响。内分泌方面:机体受微波照射后可发生与肾上腺活动有关的生理生化变化,或促使肾上腺皮质xx释放不足。造成甲状腺功能紊乱。代谢方面:导致肝糖含量降低;影响到胆碱酯酶活性降低。(6)其他影响。暴露于高功率密度微波中,可造成血压、心率、呼吸频率的增加,心率失常和心电图的改变;使人嗅觉迟钝,出现幻觉等。(7)主要影响。电磁波辐射对于动物有致畸、致突变、致癌三大作用。

(以上辑录自李建政主编、丁秀娟 刘章现副主编《环境毒理学》第118118

电磁波污染,是悄悄地渐进式的,可以说是看不见的杀手。问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难以割舍它。不动产权利人明白了电磁波污染的一些常识以后,可以理直气壮地远离高压线、变电站、无线电发射台,可以自觉地少使用手机、电话机、电视机、电子计算机,在享受生活时趋利避利,娱乐地生活,健康地生活,幸福地生活。

 

类似于禁止电磁波污染,与此相近的命题,还有禁止电磁场污染、禁止超声波污染、禁止核放射线物质污染等,其环境保护学和物权法道理,几乎是相通的。物权法本条款的“等物质”,并没有xx一一列举,所有这些项目,可以作为后续补充的对象。

 

总结本条款,因为关系到环境保护科学领域,相当深奥。如果要将本条款讲深讲透彻,恐怕10万字也写不完,本文挂一漏万,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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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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