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旅行社都碰到过这种状况:参团游客在购买旅游票后,因自身原因无法前往而要求退团。这本属正常情况,但问题在于,临时退团往往会对旅行社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这些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是游客还是旅行社?下面这则案例也许能给你带来一点帮助———
案例
临时退团订金被扣
春节前夕,沈女士想利用春节长假带女儿到云南昆明去旅游,于是提前10多天到一家旅行社参加报名。
但她的女儿刚好越过了儿童年龄,需要购买成人票价,因身上所带钱款不足,只好与旅行社协商,双方约定,让沈女士先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3000元订金,余款在出团前取机票时交齐。
在离旅游团队出发还有两天时,沈女士的女儿因要参加节日演出活动,故向旅行社提出退团。
由于沈女士在交纳旅游票订金时,仅仅只是口头承诺,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按照惯例扣除了沈女士旅游票价总额的10%,沈女士对此提出了异议,并向旅行社领导投诉说:“我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里面的条款我也不清楚,你们怎么能擅自单方面扣除我的钱款?”
分析
当事双方各有责任
游客交纳了订金,但因本身的原因不能出游,这笔订金旅行社是否该扣?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是否可按照惯例去扣除游客的订金?这些问题是本案例的关键问题。
经旅游质监部门调查研究后认为:
1、本投诉案例的主要责任在沈女士本身;
2、《旅游合同》必须在双方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签字、盖章后才能正式生效,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同意;
3、因未正式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按照惯例扣除沈女士订金的做法不妥,扣除旅游票价总额的10%没有依据,也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4、旅行社可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沈女士追究因退团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启示
想当然办事不可取
类似沈女士这样的投诉案例有很多,也很典型。很多游客对于旅行社提出的损失是不认可的,有的甚至会想“没旅游,哪来的损失?”
在本案例中,沈女士因自身原因造成旅行社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旅行社而言,不能想当然的凭惯例扣钱,应耐心向游客作出解释,并争取游客的理解与配合,比较妥善地解决纠纷问题。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实在不行,旅行社也应该知法懂法,出示相关证据,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降低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