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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利营销人员(包括营业代表和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本营业守则,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安利营销业务秩序。
一、申请成为营销人员
1. 申请成为安利(中国)营销人员的条件
1.1 任何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可专职或兼职经商的人士,均可申请成为安利营业代表。
1.2 任何年满18周岁且领有符合安利要求之营业执照的人士,均可申请成为安利经销商。
2. 申请成为安利(中国)营销人员的程序
2.1 申请人需按公司当时的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包括《安利营业代表申请书》、《安利资料套装》及每年11本的《安利新姿》)
2.2 申请人在签署《安利营业代表申请书》或《安利经销商申请书》之前,需确定本人已细读安利营销人员《营业守则》,并对《安利资料套装》内所有资料的内容有完整了解,愿意遵守安利(中国)对营销人员营业行为的所有规范和制度。
2.3 申请人应亲自签署《安利营业代表申请书》,连同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资料复印件递交给安利(中国);如欲申请成为安利经销商,则需另行填写《安利经销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营业执照,经安利(中国)核准并获取营销人员编号及身份证明卡后,其营销人员资格方告生效。
2.4 申请人向公司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安利营销人员
3. 除前述2.1条所约定的条件外,无论何种原因,有意参加者或已经成为营销人员者,均不会被强制规定履行下列行为:
3.1 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安利或非安利生产的产品、刊物、辅销用品、视听资料或服务
3.2 购买由安利或任何安利营销人员举办的会议的入场券或参加其会议
3.3 资助由安利或安利营销人员举办的任何业务推广项目或活动
3.4 在任何时间期限内必须完成一定的销售指标
4. 安利(中国)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士申请成为营销人员的权利
5. 营销人员资格的期限与续约的规定
5.1 营销人员资格的有效期限自获发营销人员身份证明卡之月起计算,至随后第十二个月底届满,营销人员资格的有效期限载于安利(中国)营销人员身份证明卡上
5.2 营销人员需于其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填妥《续约申请书》,连同续约时规定的续约手续费,于续约申请截止日前递交安利(中国),以申请延续其营销人员资格。经销商还须交验相关的营业执照
5.3 营销人员未能在续约申请截止日前办妥续约的手续,或安利(中国)拒绝接受其续约申请,则其营销人员资格即自动失效
5.4安利(中国)保留接受拒绝任何营销人员之续约申请的权利
6. 安利(中国)只接受个人或夫妻联名申请成为营销人员,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6.1 如申请时二人已取得合法夫妻身份,则夫妻双方仅可联名申请,以同一安利编号经营安利业务,而不可分别申请不同的安利编号:夫妻双方同时享有及承担以该安利编号经营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亦均须遵守安利(中国)《营业守则》,若其中一方触犯《营业守则》,其配偶亦须负同等责任
6.2 如夫妻其中一方无意或不宜申请成为营销人员,则无须在申请书上签署其姓名:如其日后欲成为安利营销人员,则只可办理补加配偶名的手续,而不可另行申请新的安利编号,且须事先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6.3 两营销人员结婚时,如当时双方皆非高级营业主任,则须于婚后三十天内以书面通知安利(中国)表明取消其中一方的安利编号,而以夫妻身份共同拥有其余下的安利编号经营安利业务,如其中一方已获得晋升为高级营业主任,则可选择放弃其中一方的安利编号或互相在各自原有的安利编号中补加配偶名字,并共同经营之
7. 为便于统一管理,维护正常、良好的营销人员队伍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公司的电脑资讯,营销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7.1 不得同时拥有安利(中国)双重记录,如有该类情况出现,则后加入的记录无效。
7.2 营销人员记录无论因何种原因失效,如欲重新申请,均须在原记录失效12个月后方可办理。在此12个月期间,前营销人员无权以任何方式参与或人事安利(中国)营销人员的任何业务动作,否则,公司将保留不予接受其重新申请成为安利(中国)营销人员的权利
7.3 上述7.1及7.2条的规定亦适用于夫妻一方的安利记录失效后,另一方申请又一安利编号的情况
二、营销人员的责任
1.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依法纳税
2. 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尊重社会公德
3. 保证遵守公司颁布的关于营销人员的所有纪律和规章制度及其修正的规定
4. 遵守购货及销货规定
4.1 营销人员不得跨部门购货或供货,营销人员不得冒用其他营销人员的名义订货
4.2 明码实价,公平交易。不得以高于或低于安利(中国)规定之产品标价的价格,向顾客推销、亦不得擅自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4.3 未经安利(中国)核准同意,不得在公众地点展示或推广、售卖安利产品
5. 遵守服务顾客的规定
5.1 努力学习产品知识、了解产品功效;xx按照安利(中国)提供的产品资料推广、介绍产品,示范产品用途,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等做夸大、失实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2 尊重顾客选择,不得强买强卖、向陌生人兜售或登门叫卖,骚扰他人生活
5.3 以殷勤礼貌的服务态度,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并按照安利(中国)正式颁布的程序,处理产品的退换事宜
6. 遵守产品推广的规定
6.1 不得攻击、轻视其他公司、其他产品牌的产品
6.2 不得利用安利业务关系,推广或销售非安利(中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6.3 任何人士用任何方法携带入境的其他安利市场产品,只可自用,不得用于示范、销售或其他非公司允许的用途
6.4 不得在任何媒体(包括国际互联网)上刊登或播出有关安利业务或安利产品的广告、亦不得以包括散发宣传单张在内的任何形式散播有关安利业务或安利产品的广告
7. 遵守业务推广的规定
7.1 认真学习、了解公司情况,实事求是地介绍公司,不得夸大公司实力
7.2 亲自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推广产品、服务顾客或完成公司委派的其他工作均不可作假手他人(包括父母、子女、夫、妻及其他亲友)
7.3 不得批评、低毁其他营销人员或其他职业、行业
7.4 不得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信仰、迷信、不道德或其他非商业性话题
7.5 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包括但不限于搞个人崇拜、拉帮结派、本人或游说、诱导他人随意转换部门或吸纳随意转换部门的营销人员成为本部门成员等
7.6 不得散布任何未经公司认可的业务、政策、营运等信息,或对公司公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达或宣导
7.7 不得弄虚作假、人为操作业绩;亦不得盲目囤货,破坏市场秩序
7.8 在未获得安利(中国)的正式书面通知之前,不得因业绩已达标准而自行宣布已获得某一奖衔或奖章的表扬;对于新晋的营业主任级及以上营销人员,安利(中国)将从业绩的稳定性、个人的推销记录以及营业守则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通过审核者方可获得公司在奖衔及奖章方面的相应认承及表扬
8. 遵守业务辅销资料政策
8.1 只可以使用安利公司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资料开展业务活动
8.2 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制作、发行、销售业务辅销资料,包括印刷品及音像品等
8.3 不得摆卖、推销、强迫或施加压力令他人购买任何非安利公司指定的辅销资料
8.4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与安利业务或活动有关的场所摆卖、推销、分发非安利公司指定的铺销资料
8.5不得与个别出版单位达成协议,出版与安利有关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9. 营销人员不得接受与安利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的邀请;在接受其他合法公司、团体、组织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包括经验分享等),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9.1 该项演讲、分享等活动,纯属个人行为,与安利公司无任何关系
9.2 演讲、分享等活动内容不可涉及安利公司、安利产品或与安利相关的事项
9.3 不可亲自或授意他人在任何安利工作部门内或利用安利的销售渠道,宣传、销售此次演讲的有关资料和入场券
9.4 参与该等活动,不可对安利公司、安利营销队伍及安利产品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10. 营销人员应该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名片;若自行印制、则需符合公司规定的内容和样式。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印制名片,均须符合以下规定:
10.1 在名片正面,应根据业绩水平,按照公司规定的统一样本规格自行加印本人姓名、职衔(营业代表、见习营业主任、营业主任、高级营业主任、营业经理、高级营业经理)、地址和电话
10.2 在名片加印的地址和电话必须为顾客可与其联系的地址和电话,而不得使用安利办事处、工厂、储运中心或店铺的地址和电话作为其本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10.3 不得印上非安利业务的职衔、部门名称或其他不当内容
三、营销人员会议政策
1. 地点
营销人员可在经公司及各地政府部门(如工商、公安等)核准的地点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会议
2. 人员
2.1 参加人员
会议组织者可邀请其负责辅导的营销人员或对安利业务及安利产品有兴趣人士参加会议,但必须以自愿出席为原则,会议组织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强制他人参加会议,亦不应主动邀请其他工作部门的营销人员参加;如欲邀请其他工作部门的营销人员参加,或营销人员欲参加非所属工作部门举办的会议,须事先须得该营销人员所属部门营业经理的同意
2.2 参加人数
因各地情况不尽相同,营销人员应在会议前咨询当地安利业务部以确定参加人数的{zg}限额。经销商在其经营场所举办会议,则参加人数不得超过该场所的核定座位数
3. 时间
每节会议不应超过3小时,每天不应超过3节,晚上举办的会议,应在当晚10时前结束。若属系列性的会议,每次不得超过8节,并应在2个月内完成;且不得硬性要求参加者参加整个系列的活动。超于上述规定者,需事先取得当地安利业务部的批准
4. 收费
营销人员不可通过举办会议活动牟利,但可根据会议实际成本向参加者收取合理费用
4.1 入场费用
超过1小时的会议方可适当收费,收费{zg}不得超过20元(超于此一规定者,须事先取得当地业务部的批准),以分担会议成本,如场地、设备租金、材料工本费、演讲嘉宾酬金等;演讲嘉宾酬金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给演讲嘉宾的酬金标准(有关标准可向当地业务部查询)
4.2 其他费用
会议活动过程中所需之住宿、膳食、交通等费用,由与会者按实际消费额自行支付
4.3 税务责任
营销人员举办会议活动,须按月计缴门票收入所涉及的税项,营业代表每月应到当地店铺领取《营业税申报表》,如实填写该月每次会议收入,于次月5日前将申报表及税款交回当地安利店铺,由安利公司集中向税务机关代缴营业税;经销商应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会议门票收入所涉及的税项
5. 组织
5.1 会议秩序
在举办各类会议活动的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业务政策及商德守则的规定,不得影响四邻的学习、生活、工作,亦不得有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法纪法规的行为,并应注意做好场地的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
5.2 会议冠名
营业代表举办会议,经公司审批,应统一冠以“安利产品、业务交流会”的名称
经销商举办会议,除适用营业代表的冠名规则外,另可心在安利登记的商号名称,按以下两种形式,为其会议冠名:
“安利/××(商号名称)产品/业务培训会”
“安利产品/业务培训会--××(商号名称)主办”
营销人员举办会议,不得使用安利标志
5.3 会议内容
会议内容应以认识安利事业机会,推广安利产品为主,包括:配合安利公司新产品上市/产品推广计划,举办产品介绍、产品知识研习班、专题产品讲座等;举办经验交流会,分享促销产品、服务顾客方面的心得和经验,提高业务水平;讲解安利业务政策、发展方针、营业守则和营运方式,会议形式须符合转型后精神,并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5.4 辅助资料
在各类会议活动中均不得陈设、使用、散发、销售非安利(中国)编制的任何音像及文字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碟、光盘、幻灯片、书藉及其他相关材料
5.5 身份证明
会议活动组织者、主持人及演讲嘉宾应携带安利营销人员身份证明卡
6. 监督
6.1 报备
经销商在其法定经营场所之外举办会议活动或营业代表举办任何会议活动,应在会议举办前15天或在当地安利业务部规定的报备期限内地安利业务部完成报备,并写明会议时间、地点、人数、内容、拟定议程、收费明细等情况。公司将为其出具相关证明,若举办超过一个白天的系列性培训活动,需获得公司批准方可进行
6.2 监督
公司委派业务督导员,对营销人员的各类会议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规范运作,公司将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四、安利名称及商标
1. 不得以安利、Amway或其他安利的注册商标、名称作为任何其他机构或生意的名称,或授权予他人使用这些名称
2. 不得生产或通过安利(中国)以外的任何来源获得并销售任何标有安利、Amway ARTISTRY NUTRILITEA 或其他安利产品的名称、图案或商标的物品;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是{wy}被授权在中国制造和销售安利系列产品的公司、安利(中国)保留权利,依法追究侵权者
3. 除经安利(中国)核准同意以外,不得在任何场合使用安利名称或商标
五、营业主任及经理的责任
1. 各级营业主任及经理除须严格遵守上述营销人员的纪律及规章外,还须认真完成公司所委派的培训工作,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予以实施,直至其负责培训之营销人员成为高级营业主任,具备独立运作的能力:
1.1 辅导及督促其负责培训的营销人员全面、正确地了解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营业守则及各项业务政策,并切实加以贯彻执行
1.2 辅导及督促其负责培训的营销人员学习和掌握销售及业务技能,并逐步培训其独立开展全面业务工作的能力
1.3 辅导及督促其负责培训的营销人员正确使用安利(中国)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等业务辅助资料开展业务活动
1.4 不得自行为其负责辅导及培训的营销人员指定销售指标,并以强制或诱导等方式,令其完成该指标
2. 获晋升为高级营业主任之营销人员不得参与与安利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的业务
六、经销商制度
1. 安利经销商的经营场地必须专卖安利(中国)产品,不得摆卖任何非安利(中国)提供的产品
2. 由于经销商制度对于公司来说是一种新的体验,所以在此积累管理经验期间,为了维护公司统一形象及市场秩序、公司暂不允许设立临街铺面或商场内的店铺/摊位
3. 申请成为安利经销商者须持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包括在内)。申请人即使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执照,安利也只会接受其使用一个固定的营业执照作为与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的附件。经销商如使用其他营业执照经营安利生意,则应将这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交公司备案
4. 安利经销商的字号不得与安利公司名称或安利公司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所含内容应允许其经销安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即应载有“经营、推广家庭清洁用品、个人护理及化妆品、营养食品、厨房用具及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如下情况亦可以接受:
4.1 文字表述方式不同,但实际所内容与以上内容相同
4.2 只包括安利已上市的家庭清洁用品、个人护理及化妆品、营养食品,未包括安利尚未上市的厨房用具;但当安利有新的产品系列上市时,其经营范围应按工商部门要求随之扩充至包括新产品
4.3 经营范围中必须明确提供咨询服务(以能向公司开具服务xx为准)
5. 安利经销商的税务责任
5.1 安利经销商须主动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零售环节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等依法应缴的税赋
5.2 安利在发放各项奖金时会暂扣相关税款,经销商可在收款后下一个月的5日前凭营业执照所在地税务局发出的xxxx到公司申请退回暂扣款额
5.3 经销商如未能按时提供xxxx,安利会将暂扣款额作为其应缴税款代为上缴国家税务部门,不予返还
七、监督与处分
1. 营销人员发现其本人权益受到侵害,应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书面请求安利(中国)调查处理,逾时申请调查处理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理
2. 营销人员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有损安利产品声誉及安利企业形象,安利(中国)有权按情节轻重,逐案决定对该营销人员的处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工作、缓发/扣除部门或全部酬金及奖金、不予认承奖衔、取消参加特别奖励计划资格、取消培训其他营销人员资格、不予续约或立即取消其营销人员资格等
3. 安利(中国)对营销人员实施的处分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地区业务部书面通知违规营销人员,受处分的营销人员可自处分函上签具之日期计起的30天内,致函安利(中国)总部请求复查:
3.1 请求复查的营销人员须提出证据,或应安利(中国)总部的要求提出特定证据
3.2 安利(中国)总部可决定是否维持、xx或修正地区业务部的原有决定
4. 即使安利(中国)对任何违反或疏忽《营业守则》的行为不予追究,并不等于安利(中国)自动对其他营销人员所犯的同样行为亦不予追究
八、其他
1. 本守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 安利(中国)可按实际需要修订营销人员纪律及规章制度,有关修订将通过《安利新姿》公布或通过其他方式通知营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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