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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物权法(92

 

陈绪国

 

 

【原文】〖作业与安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解析】〖不动产作业安全事项

本条款,是关于不动产作业安全事项的规定。此项规定,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工程作业时,必须保证相邻关系的安全,包括相邻不动产和人员的安全。其要义,指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地上地役权、地下地役权时,要履行安全的义务,承担一定违法的责任。

本条款,应视为省略句式,省略对象为“和人员的安全”。不动产的安全,是从物权主体来衡平的;人员的安全,是从人权主体来衡平的。物权法为重点突出,突出了物权主体,省略了人权主体,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权主体的安全比物权主体的安全更为重要。本条款没有规定人权主体的安全,并不意味着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逃避现实,逃避应尽的安全义务与法律责任。物权法没有规定的民事义务与责任的,可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来弥补。

 

◎〖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

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对于物权法而言,主要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在相邻不动产处所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顾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避免相邻不动产遭受不应有的妨害与损失。

所谓施工作业安全,主要包括在相邻地方的施工、安装作业方式与安全:

1.挖掘土地作业的安全

挖掘土地作业,是不动产权利人利用他人土地行使地上地役权、地下地役权的主要形式之一。其中,地下挖掘土地作业的安全系数,应当高于地上作业的安全系数。

如挖掘土地打建筑物地基作业,挖掘土地修筑公路、铁路、地下铁道作业,挖掘水沟、水池、地窖作业,以及其他不动产施工的开挖、掘进、平整、动土作业,必须注意作业安全,要注意避免相邻土地、建筑物发生动摇或动摇危险之虞,或者致使土地上的设施受到损害。

挖掘土地的处所,包括不动产权利人自己使用的土地和他人使用的土地,也包括地上挖掘和地下挖掘。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施工作业,稍有不慎,也会造成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损害。如果在本土挖掘地基,与相邻的地基、建筑物靠得太近,且挖掘得很深、地基四周防护墙壁固紧不牢固,或者防护墙壁经雨水浸渍而松动,或者地基地质松软,容易造成相邻土地、建筑物动摇或者松垮。如果在他方土地上挖掘水沟、水池、地窖作业,土地、建筑物动摇或者松垮,也是与作业面大小、地质松软程度、施工质量和建筑物接触距离相关联的。

影响挖掘土地安全,主要的盲点,在于毗邻之处由浅入深挖掘地基、拆迁旧建筑物并挖掘地基,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修建地上公路,地上和地下挖掘水沟、水池、地窖作业,在他人土地的下面修建地下铁路、隧道等建筑工程。物理作用力方向,由地土的开挖、掘进、取土、搬土,持续拓展到纵深的他方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如果违反施工操作规程,施工技术不过关,将会导致对方土地动摇、裂谷、塌陷,并由土地塌陷发力于建筑物的动摇、崩裂、垮塌,造成他人不动产损失或者人员安全事故。

《瑞士民法典》第685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在挖掘或建筑时,不得使邻人的土地发生动摇,或有动摇的危险,或使其土地上的设施受到危害。”就是说,挖掘作业安全或者建筑作业安全,一定要使邻人使用的土地、房屋免除动摇、损坏、倾倒之危险。

 

2.建造建筑物作业的安全

建造建筑物作业的安全,似乎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地说,建造建筑物作业,包括了从头到尾一整套施工作业,从挖掘土地到取土、运土、打地基、施工建筑物框架、装修、铺设管线、安装设备等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也包括拆迁旧建筑物重建新建筑物施工过程的安全。狭义地说,仅指施工建筑物框架、装修两个部分的安全。

建造建筑物作业的安全,从物理作用方向上说明,(1)是不动产权利人从已方土地向他方土地扩张而发力,并且xx安全隐患;(2)或者说,是不动产权利人从已方建筑物向他方建筑物动摇而发力,并且xx安全隐患。第(1)种情形,这里排除“挖掘土地”这一施工方式,因为这是本条款的一个专项议题。

如果说,不动产权利人自己的建筑物发生沉降、动摇,导致相邻建筑物沉降、动摇,就是由建筑物发力至土地,由土地发力至他人的土地、并由他人的土地发力至他人的建筑物而发生相邻土地的沉降、相邻建筑物的动摇、开裂甚至垮塌。这就是第(1)种与(2)种情形综合、连锁反应的情形。

如果说,第(2)种情形单独发生,可能性在于:业主拆迁旧建筑物时,实施爆炸或者人工拆迁不慎时,导致他人的建筑物或者土地动摇、开裂甚至垮塌;业主建造的建筑物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楼歪歪”、“楼脆脆”或者“楼倒倒”,危及他人建筑物的安全;业主装修建筑物时,对他人建筑物墙面、玻璃、楼台、设施的碰砸妨害;业主装修建筑物时,大理石墙面、柱子和反光玻璃屏幕对他人建筑物内人员形成污染物等。

无论是哪种情形的发生,只要是一方不动产权利人对于他方不动产权利形成妨碍、损害的因果关系,就构成了建造建筑物安全事故,需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时,还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从而危及自己土地及建筑物安全时,有权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xx危险。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08条规定,大意是:因与邻地相关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倒塌的危险,或因建筑物或工作物的一部分有崩离、脱落的危险,致土地有损害之虞时,所有人对发生的损害可能应负责的人,得请求采取为防止危险发生所必要的措施。

 

3.铺设管线、安装设备作业的安全

铺设管线作业的安全,指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铺设的电线、电缆、光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而应当负责的安全责任。

安装设备作业的安全,指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安装配套设备而应当负责的安全责任。安装配套设备,主要有自来水进水阀门、高压水泵、储蓄水池、总装及分装水表、排水便池及水沟、变压器及控制室、总装及分装电表、电梯间与电梯、燃气接口与燃气表、暖气接口与暖气表、光缆接口与接线盒等。

铺设管线作业与安装设备作业,可以看作是流水作业,管线是联接设备的,设备是管线物标志功率的载体,往往是不可分家的。当然,铺设管线作业是一个项目,安装设备作业是一个项目,两个项目有不同的方式,占用他人不动产的空间方式也有不同。有的是直接占用的,有的是间接占用的;有的是单项占用的,有的是双项占用的。

铺设管线作业与安装设备作业,可能对他人不动产产生妨碍、损害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挖掘水沟、水池、铺设或埋设管线、安装设备,对于他人地上附着物的损坏、地下地土层及建筑物的损坏(动摇、开裂、塌陷)、管线的损坏(爆管、漏水、漏燃气、漏暖气、漏电);(2)在他人的建筑物上乱搭乱接电缆、光缆管线,导致他人建筑物难以承受负荷,墙体开裂、倾斜、崩塌;(3)接驳自来水进水阀门及管道太大,致使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水流、水压不够;(4)接驳变压器电流分流太大,致使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电流、电压不够等。

《建筑法》对于施工现场、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提出了要求。如第39条第2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建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发保护。”

 

4.其他作业安全

其他作业安全,指物权法本条款可能省略掉的作业安全项目。有的是发生的概率比较小,不具有普遍性意义,为省略篇幅而省略。但是,有的省略掉的项目,我们还是可以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找到。例如,一方种植的竹子、树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就是一例。

法理上,种植的竹子、树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应当xx危险,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zg}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xx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关于相邻地上附着物的连带物权如处分权问题,中国的民法、物权法目前没有相应的规定,中国应当参照国外、海外地区的法律执行。

法国、意大利、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遇到邻地的竹木的枝根越界时,可以向竹木的所有人请求在相当时间内除去。在此期间内没有除去的,土地权利人可以自行除去。但竹木的枝根越界对土地权利人对其土地的利用没有妨碍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德国、法国、意大利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果实自落于邻地的,视为属于邻地的权利人所有。但邻地为公用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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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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