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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质监发〔2010〕132号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建设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部决定开展公路水运工程 “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现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认真落实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建设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和基础)工作,努力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促进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部决定从今年开始在行业内开展为期两年的“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有关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安全{dy}、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抓基础、抓示范、抓关键的原则,大力推进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化。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切实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落实到基层,全面夯实安全工作基础,做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坚持有效,施工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的目标,创建一大批“零伤亡”工程,推进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二、活动时间和参加范围

活动从2010年开始,2011年结束,为期两年。

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项目,均应参加活动。活动由建设单位牵头,以施工合同段为单位开展,设计、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参加。  

 三、实施步骤

(一){dy}年:创建示范年。

2010年3月底前,部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区“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并将“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部署到所有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和规范,重点围绕以下6个方面开展。

1.安全制度建立和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制定、审查和执行情况;

3.劳动用工登记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施工场地总体布设、施工驻地建设、施工作业安全防护达标情况;

6.安全专项费用落实和使用情况。

各省在广泛推动建设活动开展的同时,应确定一批省级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进行重点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组织观摩交流。省级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一般应选择具有一定规模,施工难度和技术风险较高的工程和施工合同段。

各省应在2010年8月底前将省级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名单报部,部将适时组织全国或区域性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第二年:达标推广年。

各省在总结“平安工地”建设示范经验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印发本地区“平安工地”达标标准。所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达标标准开展施工活动。建设单位负责对本项目逐标段开展“平安工地”达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工整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达标标准组织监督抽查,确保全省交通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企业参加建设活动情况纳入诚信考核体系,并与招投标和资质管理挂钩,形成现场安全监管与建设市场监管的有效联动机制。

活动结束后,各省应及时做好“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总结,巩固活动成果,对达标工程和达标工地进行表彰,并做好向部推荐等有关工作。部在各地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基础上,研究制定行业“平安工地”达标标准,将“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制度化,不断规范全国公路水运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对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零伤亡”工程和相关省份进行表彰。

四、组织机构

部成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领导小组,指导活动开展。

交通运输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冯正霖

副组长:刘功臣  李彦武  王金付

成  员:陈胜营  肖大选  黄勇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黄勇

成  员:彭思义  陈萍  徐春  周荣峰  李永恒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推动活动的开展。

五、工作要求和保证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取得实效。

建设“平安工地”是夯实安全监管工作基础、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建设的重要载体,是xx事故隐患、构筑事故防控体系直接有效的抓手,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落脚点。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开展好各阶段工作。对活动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加以解决,推动建设活动扎实有序进行。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活动目标成果,抓好示范工地,严格达标验收,切实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足额到位。各施工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活动。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务求实效。

(二)切实做好“三个结合”,确保建设活动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步实施,整体推进。

各地要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参建单位安全行为纳入制度化、标准化管理轨道;要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年”提出的“三个突出”和“三个加强”紧密结合起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实现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加强宣传动员和信息沟通,促进建设活动顺利开展。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建设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动员和信息沟通。通过召开推进会、举办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大力推动“平安工地”建设各阶段活动在建设项目和各施工合同段扎实有效开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并监督,形成有利的舆论氛围。部将创办《“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快讯》,加强全国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

(四)建立“施工现场”与“建设市场”联动的长效机制,不断将“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引向深入。

对确定为省级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的参建单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对在建设活动中走过场,工作措施不得力,工程现场管理混乱的单位,要坚决依法处罚,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各地应不断探索和完善“施工现场”与“建设市场”联动的长效机制,以“平安工地”建设为契机,创建更多更好的“平安工程”,为实现创建“平安行业”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主题词:交通 建设 安全 通知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交通工程质监站(局),有关中央建筑企业,部内有关单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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